【笔记】原告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理由是征收决定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答:人民法院应当将征收决定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
答:人民法院应当将征收决定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
答:行政行为经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次对该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受生效判决羁束,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解读:(1)行政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规则;(2)同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受生效判决羁束不予受理。
答:行政诉讼中,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则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很多,部分利害关系人起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在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受生效判决羁束。行政诉讼中不适用民事诉讼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复议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追加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不得通知复议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诉讼中的例外情形,仅仅是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仅仅起诉复议机关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未被起诉的一方为共同被告,不得通知该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仅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行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人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答: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的情形。
答: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期限制度,是所有行政案件必须遵守的法定起诉条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同样要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未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的,属于违反《适用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程序情形。二审中,人民法院可以向一审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无论一审原告是否改变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均可以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一审裁判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二审裁判。
解读:不服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解读: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工商登记可以直接判决撤销。
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3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因此,市场监督管理不能不予受理非消费者投诉。
解读: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因此,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解读:(1)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2)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3)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解读:行政许可延续不是对行政许可的重新审核,也不涉及对行政许可内容的改变,不应当依照初次申请的要件重新审核,不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但应当符合申请延续时的法律。因此,行政机关不应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为由驳回行政许可延续申请。
解读: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并可以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解读:当事人诉请撤销涉第三人颁证行为,首先必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与颁证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否则即使所主张案涉颁证行为诸般违法情形,因其无法逾越原告资格这道门槛,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无从审查判断。
解读:行政行为非相对人认为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向法院起诉时,应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提供证据材料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否则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解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项的规定,判断“零星用地”的标准,一是是否符合“难以独立开发”的利用状况,二是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解读:(1)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2)行政机关拒收文书行为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收行为违法应不予受理。
解读:行政诉讼原告告错被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定情形,不导致起诉限期中断。
解读:(1)撤销之诉的判决通常具有普适性的效力,效力及同一行政行为针对的另一部分没有起诉的相对人,对于嗣后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例外的情况是违法事由仅仅与前案原告相关或者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对前案原告与本案原告不同处理的可能,则可以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及于本案原告并允许本案原告提起撤销诉讼。
解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前诉的当事人包含了后诉当事人,但两案当事人(即被告)不完全相同,虽非典型的重复起诉,但由于后诉争议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当事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之规定,不予受理针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既包括不予受理请求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起诉,也包括不予受理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制定、发布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起诉。因此,当事人诉请行政机关颁发规范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不动产20年、其他案件5年)属于客观期间,只要超过即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不适用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
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1)在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对该不利行政行为不予支持;(2)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解读:(1)作出住宅小区规划变更的规划行为侵犯业主相邻权(通风、采光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项之规定,该业主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2)作出住宅小区规划变更的规划行为只涉及业主共同利益而不涉及业主相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应由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解读:行政行为的“非相对人”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作为“非相对人”的起诉人,不仅必须要证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还要表明该权利受到了那个并非针对他的行政行为的可能侵害。
解读:(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为证明行政行为而定合法性不得调取外;(2)持此之外,对于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解读:原告主体不适格,案件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无职权将案件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