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查封、扣押财产如何保管?保管人能否使用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1)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2)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3)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4)指定担保财产占有人的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1)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2)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3)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4)指定担保财产占有人的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第2款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经登记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其他法院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解答:(1)凭证式国库券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类似于定期储蓄存款);(2)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行凭证式国库券。
解答:(1)产业工会和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的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于建立工会的营利法人。(2)工会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企业欠债时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3)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对其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扣押铁路运输货物?扣押铁路运输货物有哪些规定? 解答:(1)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2)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地方金融组织因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1)小额贷款公司、(2)融资担保公司、(3)区域性股权市场、(4)典当行、(5)融资租赁公司、(6)商业保理公司、(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解读:《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即使未支付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未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不能直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答】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仅以其尽到管理责任为由不能主张免责。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654条之规定,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经供电人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用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但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解答:买卖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等权利转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之规定,只有逾期付款达到全部价款1/5才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非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有效。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是,请求返还未经物权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解读:股权受让方代持纠纷案件审理的是代持股权归属问题,属于确认之诉,股权出让方股东并非该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针对原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因此,股权出让方股东不能对股权受让方代持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读: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径行判令资金最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
解读: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
解读:合同对双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作了对等的约定,且违约方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损失的,对违约金不予调整。
【要旨】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属于违约金性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调整。
解读:当事人约定以总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在违约方已经给付部分款项时应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考量违约金是否过高。
解读:当事人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赔偿利息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宜超过实际损失的30%。
解读: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为具有弥补性和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解读:预约合同明确约定若收取定金方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权利。因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不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解答:价格在不同的时期受使用价值和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轴线波动。资产评估价格并不等于资产转让价格,即使资产评估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但如果使用价值低于价值不能形成市场价格的,仍然不能构成明显低价。
解答:(1)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求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出借人处签字,或者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与出借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款合同,应视为借款人默示同意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2)第三人受让债权后,在借款合同出借人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并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出借人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解答:法院诉讼保全裁定冻结相应价值财产但未明确冻结财产的具体范围的,债务人在收到法院诉讼保全裁定后即负有保证资产稳定以待执行的法律义务。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知财产被冻结后仍然转移资产,存在转移资产、逃废债务、阻却执行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实现,可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
解读:债权人授权债务人向第三方付款不等于债权转让,第三方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
解答:国有企业执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行政机关决定转让国有企业股权,是执行出资人决定的民事行为而非执行行政决定,应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解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认定标准:(1)时间基准:“交易当时”即事实交易行为时;(2)空间标准:“交易当地”即交易行为地(司法解释未明确哪一级行政区域所在地);(3)主体基准: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客观标准,排除非经营者标准);(4)参考示范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答:因其主体资格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其主张民事债权的行为仍具有使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答:自行委托评估形成的报告并未作为证据采信,为此发生的费用,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解答:为申请保全提供融资担保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法定的诉讼费用的范畴,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解读: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不被支持,另行起诉主张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与原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