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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要旨】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和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非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笔记】银行账户能否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轮候冻结是否必须等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要旨】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并不完全相同,轮候冻结对于在先冻结存款余额范围内的存款,必须等待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冻结的法律效力,但对于超出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部分可以在轮候冻结额度内起到冻结的作用。

【案例笔记】房屋征收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是否可诉?

解读:(1)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具有行政可诉性;(2)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笔记】什么是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

解读: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未予判断处理的事项不能直接起诉,而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案例笔记】地方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1)如果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具有可诉性;(2)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则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具有可诉性,而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笔记】解决政策问题并非法院受案范围

解读:法院是解除法律问题的,不宜解决政策问题。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存在较大裁量余地、具有较多政策因素的处理行为,因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参照的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很难进行司法审查。

简法|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能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记】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解读: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规定,(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社会公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笔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能否出庭不出声?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1)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解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4)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笔记】对于多次开庭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否必须参加每次庭审活动?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因此,除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外,行政机关负责出庭一次即可视为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不要求参加每次庭审活动。

【笔记】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哪些行政案件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情形包括:(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2)行政公益诉讼;(3)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笔记】规章能否授权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政行为?

解读:(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行政许可法》第23条、《行政强制法》第70条规定,只有法、法规才能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规章不能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权。

简法|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

解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2条第3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反分包,但钢结构工程除外。因此,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可以依法分包。

【笔记】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有哪些区别?

解读:(1)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范围广);(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范围小);(3)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典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哪些行为有效?

解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从事以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