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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合同是否成立?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只是“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而非一律认定合同成立,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合同标的没有市场价格或者难以确定市场价格,也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缺少价款或报酬条款的合同不成立;(2)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意思表示但未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但未就非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则不影响合同成立)。

简法|在对方索赔文件上签字并让对方取回能否认定为索赔达成合意?

解答:(1)索赔文件通常认定为提出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约;(2)在对方索赔文件上签字并让对方取回且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认可或者承诺从而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与约束力。

【笔记】自然人参加投标能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25条对自然人参加投标仅限于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情形,其他项目参加投标的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2)自然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参加投标,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存在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

【笔记】特殊地区(行业)交易习惯是否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解读:(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特殊地区(行业)交易习惯只要求“交易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简法|股东与他人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公司经营权只能由公司法人享有而不能由股东享有,适格发包人只能是公司法人本身而不能是公司股东。股东与他人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股东并非适格的发包人,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笔记】民扰问题导致损失承包方能否向发包方索赔?

解读:民扰问题导致损失要视其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约定判断责任归属——(1)民扰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应该由发包方赔偿承包人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2)民扰问题是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应该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3)民扰问题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与第三人之间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处理(《民法典》第593条);(4)发包方对承包方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笔记】购房人根据开发商指示向案外人支付购房款能否认定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

问题:购房人根据开发商指示向案外人支付购房款能否认定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义务? 解读:(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多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承担;(2)但基于意思自治之原则,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亦即由第三人享有合同履行利益的问题作出约定。在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虽然接受履行的主体发生变化,但并不改变该给付系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之行为的认定。

【笔记】供电公司是否承担物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管线和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解读:(1)《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虽然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2)《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3)《供电营业规则》属于部门规章,《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依规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管线和变压器等设施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笔记】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解读:(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用人单位未经审批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笔记】不符合“三性”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无效?

问题:劳务派遣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是否无效?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关于“三性”的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针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2)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三性”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笔记】“试法行为”能否请求司法保护?

问题:当事人能否以订立合同时不清楚是否违法无效为由主张“试法行为”获得司法保护? 解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已意识到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一种试法行为,试法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笔记】能否以存在实际施工人为由裁定驳回承包人对发包人起诉?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未排除或者限制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2)以存在实际施工人为由否定承包人原告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

【笔记】律师个人能否申请法律服务类注册商标?

解读:(1)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律师不具有以个人名义经营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2)律师个人申请法律类服务商标不符合《标法第》第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申请法律类服务商标。

【笔记】证据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解读:(1)证据不适用自认规定;(2)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根据证据法上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一审无异议的证据二审又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笔记】什么是合同条款解释规则?

解读: (1)主客观相统一合同解释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A.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第1款规定,合同条款解释规则采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B.《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同解释规则,即“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2)误载无害真意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应当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 (3)合法解释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 (4)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笔记】补充协议与合同存在冲突以合同为准之约定是否有效?

解读:(1)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存在冲突的,以合同为准”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如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存在矛盾以主合同为准,补充协议就没有存在的意义;(2)在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时,特殊条款应视为对一般条款的例外,其效力及证明力应强于一般条款,仅以主合同中的一般条款否定补充协议中的特殊条款的效力属依据不足,亦属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原则。

惠尔普法|公证提存是债务人的权利还是法定义务?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债务人未以公证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是否构成违约?

解答:(1)提存是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债务人的法定义务;(2)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并不因未选择提存方式清偿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注解】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笔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是否应当退还?

解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1)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没有期限限制);(2)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受3年除斥期间限制)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笔记】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应当扣除不动产交易税?

解读:(1)在不动产交易税费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动产交易方不能主张不动产交易税从资产评估中扣除;(2)主张资产评估报告应予扣除不动产交易税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