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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而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原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中标有效?

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而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原中标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中标有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笔记】招标投标中未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

【要旨】招标投标产生的纠纷,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种案由外,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笔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能否从招标人自行组建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解读:(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而不能从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择;(2)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从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注释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注释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2)政府投资项目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笔记】投标人对招标人未当场答复开标异议能否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解读:(1)投标人对招标人未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开标异议有权在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开标异议作出答复而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笔记】能否邀请评标专家出席开标会议?

解读:(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因此不得邀请评标专家出席开标会议。

简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

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包括以下三类项目(国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观政府资金、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达到下列采购标准之一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笔记】投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

【笔记】投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 解读:(1)根据《中标投标法》第65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和第61条之规定,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的,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1】直接违反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标无效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中标合同无效。 【解析2】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种案由外,招标投标产生的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笔记】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解读:(1)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3)定标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 【注解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注解2】招标失败(如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没有规定,应当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以投标截止时间之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因间隔时间短可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简法|民事诉讼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公司登记住所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公司住所地?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公司登记住所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只有在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才以登记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

【笔记】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能否通过投诉途径解决?

解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2%),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笔记】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有哪些?

解读: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包括——(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在签订后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注释】其他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2)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弄虚作假、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给予其他好处谋求中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3)投标人以非法手段影响评标;(4)投保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笔记】投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金额有哪些限制?

解读:(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投标保证金金额限制——货物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注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最好在2%范围内规定一个具体、固定的金额(如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元人民币”),以规避投标报价泄露的风险。

【笔记】什么是投标保证保险?

解读: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

【笔记】招标投标活动中能否设置并没收诚信保证金?

解读:(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允许设置的保证金仅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2)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并没收诚信保证金欠缺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投标人。

【笔记】招标文件未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解读:招标文件未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因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如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为否决投标条件,则招标人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联合体投标。 【注释】招标文件未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则招标人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笔记】离职证明能否写明离职原因等信息?

解读:(1)离职原因并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的离职证明法定内容;(2)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2款至规定,除非劳动者要求,离职证明不得添注离职原因等信息。

【笔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必须具备利害关系?

解读: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需满足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 【解析】(1)适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因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在反向诉讼中,相关权利人需举证证明行政机关所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导致其利益受损。 【注释】外国人是否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以及相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电话答复》([2015]行他字第17号,2015年12月10日)规定——(1)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我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结论:(1)在我国境内外国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注解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1)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原告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注解2】(1)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中不要求申请人具备与请求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即任何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都可以作为原告;(2)但是,只有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即信息公开中的申请人才是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 【注解3】(1)信息公开案件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同,请求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无须以保护自身权益为前提要件;(2)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所侵害的也不是公开申请人所固有的“法律上的利益”,而是作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和获得答复的权利。

【笔记】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能否优先于主债务清偿?

解读:(1)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并不优先于利息、主债务;(2)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确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解读:(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0条替代(《民法典》第560条特殊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才适用法定清偿顺序)。(2)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的同一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1条规定代——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笔记】投标人能否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

解读:(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后禁止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解析:(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投标保证金;(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注释1】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盖章或密封。 【注释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又在投标截止期前5分钟递交一份按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信决定将工程量单价和总价各下降5%,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修改投标文件的规定(补充投标材料与原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注释3】投标属于要约,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文件(要约)生效时间,也是投标有效期开始起算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出具书面撤回通知),口头通知撤回投标无效。 【注释4】投标保证金约束的是投标人的投标义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生效——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笔记】哪些情形中标无效?

解读: (1)影响中标结果之中标无效:泄密(《招标投标法》第51条、第52条);恶意串通(《招标投标法》第51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质性谈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 (2)直接导致中标无效:串通投标、行贿手段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3条);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4条);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否决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 (3)其他中标无效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兜底):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中标无效。

【笔记】招标人对哪些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解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3种情形——(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不论是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还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招标人都应当拒收投标文件;(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注释】(1)两阶段投标中第一阶段没有提交技术建议方案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3款);(2)邀请招标项目中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或者电子投标文件而是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其密封性难以防止投标文件信息内容的泄露,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