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讼也>> 百科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商品形状能否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

解读:(1)商品形状(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因不具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得注册三维标志商标;(2)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可以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

建工|如何认定委托代建的发包人?

解读:(1)委托代建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方与承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向委托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同样,委托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其损失。(2)但有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5条规定的情形的承包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委托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其损失。

【笔记】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其他人能否正当使用?

解读:(1)《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其他人有权正当使用。

【笔记】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是否提供保护?

解读:《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所规定的“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包括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已失效的商标。——该条款系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规定。

【笔记】能否在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

解读:(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2)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项禁止的混淆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笔记】未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解读:我国《商标法》主要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和保护等,但还保护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第3款)。

【笔记】商标注册人将自己开发楼盘名称注册为商标能否禁止其他楼盘使用该名称?

解读:商标权人将自己开发不动产楼盘名称注册为商标不能禁止其他楼盘使用该名称——(1)不动产不能使用商品商标,故不动产名称不能注册为商品商品;(2)服务商标适用的服务与商品商标依附的商品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应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分离开(使用服务商标的前提),不动产楼盘名称与注册的服务商标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服务商标本身不能涉及到不动产楼盘名称,不动产本身名称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

【笔记】行政机关撤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1)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任命产生的,企业不能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2)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擅自撤换侵犯了企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人事自主权,企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承租人能否与房屋按份共有人签订租赁合同?

解读1:部分共有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因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无效?——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与承租人擅自订立租赁合同系债权设立行为(负担行为),不适用《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如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的应为有效合同。 解读2: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得租金?——(1)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按份分享房屋租金;(2)其他共有人还可以追究签订租赁合同的共有人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解读3: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共有房屋?——如部分共同人出租共有房屋未改变共有物房屋的性质、用途且其持有共有物份额超过1/2以上,不动产其他按份共有人向承租人主张返还共有物不予支持。

【笔记】不予受理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

解读:司法实践中对不予受理执转破裁定能否上诉存在两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2)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简法|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能否提出异议、复议、上诉和申请再审?

解答:(1)《企业破产法》对于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可以提起上诉(可以申请再审);(2)对于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没有安排救济措施,当事人无权通过提出异议、复议、上诉等方式改变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但对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解读1: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规定,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则意味着尚未启动破产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所规定的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2)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外,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均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解读3: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再审案件能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4、5、9项规定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情形,但为了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衔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而不再裁定提审后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 解读4: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再审裁定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指定下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下级法院仍须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2)在下级法院作出的“破”字号受理裁定中未载明上级法院指令受理的日期并明确以该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以下级法院作出“破”字号受理裁定的日期作为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

【笔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显名是否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解读:(1)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仅须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2)不要求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是否包括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

解读:(1)第三人撤销执行的撤销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2)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笔记】公司被注销如何确定当事人?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2)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应的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笔记】什么是行政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解读1:行政起诉期限扣除(《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1)“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是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A.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当事人依据政府给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这并非是由当事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其时长应当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B.等待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结果可以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2)不属于应予扣除期间:A.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B.疫情不构成行政起诉期限扣除;C.被告错误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定情形。 解读2:行政起诉期限延长(《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2款)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笔记】什么是执行救助保险、执行悬赏保险和司法拍卖保证保险?

解读1:执行救助保险是由法院作为投保人,根据财政预算,以救助基金统一购买下一年度的“执行救助保险”,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解读2:执行悬赏保险是指以发包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经法院决定同意,依照悬赏公告应由被保险人对举报人承担赏金支付作为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人对符合赏金支付条件的支付悬赏金。 解读3:司法拍卖保证保险分为司法网拍房产贷款保证保险(类似贷款履约保证保证)和司法拍卖竞拍履约保证保证(投保人购买该险种可以替代交纳竞拍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