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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同案外人能否多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解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形成诉讼的性质,判决确定后形成判决对当事人具有形成力,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判决生效后争议标的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判决驳回,因驳回判决不具有形成力,其他案外人仍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得到判决支持,因该判决具有形成力,导致现有执行法律关系的变更,执行标的已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其他案外人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笔记】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要要求“双人双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第2条之规定,(1)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2)原则上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

【笔记】次债务人对附条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能否阻却执行法院执行?

解读:(1)次债务人承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将向被执行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附条件的金钱给付债权,依法应当适用对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2)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规定,次债务人对附条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不予审查,亦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简法|股权转让款支付能否约定附条件支付?

解答: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支付一般不允许附条件,否则在条件永久不能成就时将导致受让方无须支付股权转让,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款“附条件”一般应当理解为“附期限”条款(该期限不明确),义务方不能以“条件”永久不成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在特殊情形,如将股权转让合同中部分剩余转让款设置为对赌条款或估值调整条款,在条件永久不能成就时受让方无须支付该剩余款项。

【笔记】连环交易合同中“只有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相应履行后,被告才向原告履行”的条款属于对期间还是履行条件约定?

解读:(1)连环交易中某一合同约定,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须在其他连环交易主体的履行行为完成后进行,应将该条款理解为关于履行期间的具体约定而非关于履行条件的约定;(2)但是,如果某一连环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磋商,明确约定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合同以外的其他连环交易主体向其履行的行为成就作为前置条件,在合同中采取了类似“只有在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相应履行后,被告才向原告履行”表述的条款,那么应将此类合同条款理解为附条件条款。

【笔记】股东名义与他人签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解读:(1)股东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公司资产转让合同有效;(2)公司虽非合同主体,但合同的签订后公司接受他人支付的款项、公司要求他人继续履行合同等行为,可以认定公司亦为产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笔记】虽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起诉前已经离开该地方能否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虽然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起诉之前已经离开了经常居住地回到住所地,或者明显不可能再回到经常居住地而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不应再以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可以由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笔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否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问题: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能否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解读:(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否则调查处理机关将不予受理。

民法典|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汇总

【目录】1.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出租人未取得权属证书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3.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5.承租人的租赁权能否排除法院执行?6.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为房屋租金三倍是否有效?7.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否有效?8.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9.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10.租赁标的物单项验收合格但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11.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前,法院查封后能否转租?12.什么是分期履行“同一债务”?13.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重新装修,其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4.简法|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何承担?15.简法|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装饰装修残值能否按照双方约定的预期租赁期限摊销?16.危房租赁合同是否无效?17.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生效?18.简法|土地承租人对出租土地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19.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租赁合同是否无效?20.简法|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具备房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要件?21.村民委员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2.当事人分别购买厂房建筑物和租赁建筑物土地,能否以“房地一体”原则为由拒不支付土地租金?23.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未返还租赁物应双倍支付租金是否有效?24.口头租赁合同是否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笔记】债权人起诉公司违约之诉中,能否一并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债权人能否一并起诉公司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连带责任? 【要旨】债权人起诉公司违约之诉与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之诉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不能合并审理。因此,债权人起诉公司违约之诉中不能一并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和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不能合并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26号《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诉荣成市华达钢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中前后裁判观点不一致。 【注解2】认为公司债务与瑕疵股东出资责任不能合并审理案例:(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272号《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215号《李某、绥芬河市澳普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为公司债务法律关系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宜一并审理)。 【注解3】另外裁判观点认为:债权人起诉公司债务与瑕疵股东出资责任可以合并审理——(1)(2018)津02民再38号《天津胜星程工贸有限公司诉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限制》(认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533号《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基于牵连关系和诉讼效益的考虑可以一并审理);(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民终145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9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二终字第0201号。

【笔记】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还是应当合并审理?

解读: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情形包括——(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笔记】什么是转贴现协议?

解读:转贴现是通过票据贴现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由转贴现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将转贴现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行为。 【解析】(1)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人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A.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B.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当事人虚构转贴现事实,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按照真实交易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并按照真实交易关系和当事人约定本意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笔记】违章建筑是否一律拆除?

解读:《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违规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违法建设治理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必一定拆除。

【笔记】镇政府能否拆除宅基地上房屋?

解读:(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和限期拆除;(2)镇政府拆除违反“一户一宅”宅基地上房屋系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笔记】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答:(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规定。(2)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

【笔记】施工合同约定劳保统筹不计入工程造价是否有效?

解读:(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2)施工合同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再主张劳保统筹费。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解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设定附加条件;B.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但不得拒绝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简法|股权转让受让方能否以未代扣代缴税款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

解答:(1)税款的缴纳与支付股权转让款之间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先后义务,股权受让方并未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本身未履行义务而主张不安抗辩权,与法律规定不符;(2)因此,其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亦应承担违约金。

【笔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请求确认公证书无效?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2)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简法|当事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个事实关系存在与否?

解答: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个事实关系是否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笔记】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能否分批次提出异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应当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笔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持票人能否要求未应答开户银行承担逾期赔偿责任?

解读:(1)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作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签收应答或者无款支付的拒付应答,以确保持票人享有追索权;(2)因银行系统造成延误退票的,该银行应对持票人承担逾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