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能否优先清偿?
解读: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清偿。
解读: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清偿。
解读:(1)债权人对法院裁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3)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读:(1)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仲裁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2)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交下级法院审理,专属管辖案件(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注解1】破产衍生民事案件管辖涉及:(1)不动产专属管辖和其他专属管辖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竞合?(2)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竞合?(2)申请再审案件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竞合等? 【注解2】破产企业作为第三人案件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1)(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无权就管辖提出异议。(2)破产企业作为第三人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债务人”的规定较为宽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件中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7】81号文件的规定,“有关债务人”是指当破产企业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注解3】破产企业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不包括仲裁案件:(1)《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明确有关债务人案件集中管辖限于“民事诉讼”;(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明确破产企业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不包括仲裁案件在内。
解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进行营业而借款属于共益债务。
解读:(1)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不得处分;(2)且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还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民法院。
解答:股权出让方未如实告知目标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构成欺诈,受让方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解读:(1)合同盖章后扫描形成电子扫描件不属于原件;(2)合同扫描件上盖章不属于电子签章。
解读: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一审保全程序有异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方提出保全执行行为异议,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解读:合同约定将地块装入项目公示应理解为项目公司和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签订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最终由项目公司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解析:(1)合同履行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2)双方均放弃的合同条款,法院无须再进行效力审查。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条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1)该合同约束单位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单位依法承担合同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2)该合同对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不成立),单位不承担合同民事责任,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5条规定)。
解读: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部分股东同意放弃资本公积金转增权利,资本公积可以定向转增注册资本。
解读: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等明确的授权内容,总经理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并非无权代表。
解读:起诉时诉讼标的物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解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确定义务的处理意见,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行政行为,同时亦具有终结法院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得为法院撤销之诉的标的,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解读:(1)《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2)合作协议无双方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内容,双方并未形成合伙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解读:(1)合同当事人之间往来函件应当收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约定的文件签收人签收;(2)公司员工多次签收函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的,对方有理由相信向员工送达函件得到了公司认可,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该员工签收有效。
解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解答: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职时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将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他人违背了《公司法》规定,他人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表,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解读:法院对应当“确认解除”而以“判决解除”方式解除合同,裁判结果并无明显错误,不需要改判。
解读:当事人撤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系一个独立的案件,其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并非只能向原受诉法院起诉。
解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除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而不能使用现金。
解读:未载明欠款内容的欠条尽管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已有利的事实主张;当事人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就该项事实进行举证,法院认定该事实不适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情形,不属于程序违法。
解读:(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2)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解读:(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不能行使请求权,构成“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情形,股东代表诉讼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2)对于《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怠于提起诉讼之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按照诉讼时效中止的一般规定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解答: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决议内容,公司有权拒绝履行股权变更记载和变更登记义务。
解读:股东发现其他股东存在职务侵占非法行为后,以财务漏洞一笔勾销为条件约定无偿转让股权,涉嫌对公权力调整的刑事责任范畴进行交易,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和处置的权利范围,股权转让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解读:(1)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先合同义务;买受人以出卖方瑕疵行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2)出卖方对买受方不履行付款义务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买受人有权请求变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