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转账凭证附言标注借款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解读:(1)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证明义务,当事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1)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证明义务,当事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如各方均无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2)如各方有异议,执行机构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待诉讼结果后继续工程变价款分配程序。
解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协议管辖约定条款无效。
解读:(1)《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公司部门经理不属于公司高管范围,但全面负责公司某项业务的部门经理如果实际上行使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则应被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解读:(1)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进行明确,其中并不包含农业设施的建设;(2)鸡舍构架于农业用地的农业设施,并非永久性建筑物,属于一般的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2)当事人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被征收人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归其所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反诉被告能否包括第三人?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只要求反诉的当事人不能超出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并未限制反诉被告只能是本诉原告而不能是第三人;(2)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范围,反诉被告可以是第三人。
解读:(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79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因为签订行政协议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为,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解读:(1)位置商标是指虚线表示商品外形而实线表示要求商标专用权的标志。(2)位置商标通常因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又没有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而不予注册。
解答: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属于股东会职权,股东是否认缴、认缴多少新增资本以及新增资本是否由某一股东认缴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而属于股东之间协议。因此,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行使的是合同撤销权而非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解读:具有不良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解读:(1)对《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应持开放性的理解立场,不因第8条对构成要素封闭性列举而排除可注册性;(2)《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列举“颜色组合”,但单一颜色只要符合显著性特征仍然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解读:(1)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涉及诚信原则应当适用《商标法》第4条、第13条、第15-16条、第32条、度44条第1款之具体法律规范;(2)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中商标法并没有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可以适用《商标法》7条第1款规定,如果明知注册商标专用权非诚信取得而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恶意诉讼或投诉),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其非法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且须对他人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2)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3)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解读:法院对于内容相对独立、具有履行的可分性且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部分条款可以判决解除。
问题: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1)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资本显著不足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2)在资本显著不足的场合,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都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参加公司经营的股东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读:(1)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性的微信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2)公司微信号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要求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公司微信号。
【要旨】(1)债务人预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放弃继续权的行为无效;(2)债务人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属于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无效。
解读:(1)评标委员会错误否决投标作出废标决定时,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投标保证金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具有定金性质,应招标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保证金。
解读:对于以多数决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不同观点。
解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应当按照《商标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将商标权共有人列为当事人并书面通知告知其进行答辩,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解读:(1)商标名义上的注册人与当事人合同约定不符,在确定商标权权属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非商标名义注册人有权请求确认其共同享有注册商标。
解读:共有商标代表人确定和共有商标续展义务均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解读:(1)《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当事人可以依据商标许可合同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2)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就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的使用权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属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确认商标使用权之诉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解读:(1)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 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2)因此,当事人不因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导致认可证据。
解读:执行依据未明确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以及于分公司和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不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解读:(1)《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查阅可以延伸为摘抄(摘抄不等同于复制),应该将摘抄认定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一种手段。(3)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含摘抄会计账簿。
解读:商标申请权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即使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益,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