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合同监管制度?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34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34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31条之规定,(1)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例外情形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发生清偿之效果;(2)部分履行费用负担: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30条之规定,(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例外情形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前履行发生清偿之效果;(2)提前履行费用负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读:行政协议之外第三人起诉行政协议的撤销诉讼中可以适用情况判决。
解读:(1)《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双方共同委托评估不能视为合同变更。
解读:(1)《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
解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6条和第7条之规定,涉疫情影响可以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依法顺延诉讼期间。
解读:公司转债权转让用于抵偿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债务,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解读:执行法院错误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而没有告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异议人按照法院裁定书指引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异议人需另行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人提起异议之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收到上级法院执行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解读: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529条); (2)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民法典》第570条)。
解读:(1)《民法典》第529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570条第1款规定,因特定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债务人起诉请求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不安抗辩权之合同解除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规定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解读:(1)电力线路保护区距离详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2)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解决的是新建线路如何才能安全的问题,即“线”与“物”的关系问题,具体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规范上。
解读: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配偶一方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无权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读: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解读:(1)第三人承诺“代付”构成债务承担;(2)第三人承诺“代扣”不构成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担保。
解读:根据行政协议双重审查(合法性审查、效力性审查)和双重裁判原则(合法性、效力性裁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行政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法院可以判决行政协议违法但有效。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行政协议由原告对撤销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行政协议撤销权不适于《行政诉讼法》第34条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解读:管辖协议未明确级别管辖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形,管辖协议不因此无效。
解读:(1)《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为“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第42条规定不受第41条限制的三种特殊延长工作时间情形;(2)公司如果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延长工作时间情形,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公司辞退不服从加班安排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请求确认行终协议无效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问题,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2)上诉状交邮时间以实际交邮时间为准(以邮戳时间→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有证据证明实际交邮时间为准)。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能径行单方面通知行政机关解除协议,而是需向法院提起协议解除之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解除协议。
解读:(1)国家严格禁止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行为;(2)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因排除其他竞买者且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解读: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2条之规定,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预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消费者应当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解读: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损失范围应当包括逾期期间的租金损失和已付购房款按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解读:(1)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证明义务,当事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如各方均无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2)如各方有异议,执行机构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待诉讼结果后继续工程变价款分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