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公司章程以外的协议能否作为认定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据?
解答:经全体股东和公司共同签订的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应属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协议应为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解答:经全体股东和公司共同签订的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应属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协议应为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解读:(1)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应否受限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2)《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按照认缴出资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是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3)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依法不应不享有该出资部分股权和相应表决权,而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要旨】《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并未排除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应当允许公司通过自治方式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解读: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未履行增资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增资资格。
解答:(1)多数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极易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出现僵局;(2)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解读:(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受理→债务人提交材料→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与公告);(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情形包括——(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至破产宣告前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包括——(1)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2)有“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3)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解析: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读:(1)只要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2)不应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
解读: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解析:即使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也不得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解读: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4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受到执转破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108条之规定,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个别清偿而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管理人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行使个别清偿撤销权。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一)》第6条之规定,债权人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解读:(1)《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破产审查的审查方式;(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第33条规定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应当”组织听证。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之规定,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为——(1)(法院自收到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自债务求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即自债务人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除此之外情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解读:(1)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执行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未按照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上一级法院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时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一)》第8条规定,(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2)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执转破案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1)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2)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3)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1)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2)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作期限限制(仅规定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未规定截止点);(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受11个月期限限制)。
解读:(1)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2)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解读:“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单位停工、停产开始时间起算,而非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算。
解读:(1)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2)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第1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2)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但提供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得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法院不得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1)对于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进行形式审查;(2)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破产企业法人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经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擅自离开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解读:因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必须依职权审理,故被告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构成反诉请求,反诉不予受理。
解读:(1)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2)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3)但有可能导致对方要求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以及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过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