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未经原权利人同意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读:未经原权利人同意的租赁合同并因此无效。
解读:未经原权利人同意的租赁合同并因此无效。
解读:债权人自愿出具减免部分债务承诺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未履行承诺书债务不影响承诺书效力。
解答:由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由此导致在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失去参考依据。一般改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 【提示】应予注意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且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在此情况下,今后利息要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67-268页
【要旨】除违法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外,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解答: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没有产权证而无效,但因违反国家关于建筑、规划规定属于无法建筑而无法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需要具备3个条件——(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工程价款请求权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请求权);(2)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 【理解与适用1】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般需具备三个要件:(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2)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发包人已全部支付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如果超出,对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及的证据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7-448
解读: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一次性告知或者分几次告知以下两方面内容——(1)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目的是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转让);(2)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受让人、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可以在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后通知,目的是保障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可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形成合意出具的结算书如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白合同”作为结算价款根据,当事人双方根据非备案的“黑合同”作出结算行为无效。
解答:商品房买受人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
解读:(1)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限缩适用);(2)实际施工人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其不能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
解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的范围仅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1)发包人特指建设单位;(2)发包人不包括层层转包的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解读:(1)发包人和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工程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间的工程款,系按照各自的合同确定而非按照同一标准确定;(2)实际施工人不能主张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标准计算工程价款。
解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为违法产品,违法产品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
解读:公司在其利益受损后拒绝提起诉讼有正当理由,股东提起诉讼并不会再增加公司利益,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已经缺乏必要性,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提出还是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解读:(1)《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规定,情势变更“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补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应当作为诉讼请求而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提出,否则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解读:当事人以律师代理服务收费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禁止风险代理为由主张法律服务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要旨】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2)赃款赃物用于购买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拍卖款项扣除赃款出资的剩余部分,而非将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后在进行赃款赃物扣除和发还。
问题:起诉状上加盖非备案公章应否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1)起诉状上加盖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如经核实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如起诉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法院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不违反法定程序。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并非绝对不予受理。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108条之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2)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不予准许(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形)。
解答:股东自愿约定对公司亏损履行注资义务,在性质上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股权拒绝出资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拥有诉权但无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4条第1款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请求解除对执行标的冻结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通过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并由执行部门作出相应的执行行为。
解读:(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必须进行登记事项;(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并不属于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事项。
解读: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但拒绝明确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只能依照解除合同三种方式进行论述。
解答: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据原件规则,是指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解读:对债务加入人可从原债务人“未能偿还部分”的确定日(自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问题:劳动者能否项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其代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解读:(1)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返还其代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并予支持;(2)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具他方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则不予支持。
【要旨】(1)股权被冒名签字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冒名股东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登记行为,但存在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2)被冒名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