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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能否向法院起诉?

解读:(1)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2)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3)但有可能导致对方要求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以及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过错方)承担。

【笔记】被告能否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系针对本诉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的,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诉,因与本诉纠纷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符合反诉构成要件,反诉不予受理。

【笔记】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未按规定合并审理二审法院能否发回重审?

解读: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未按规定准予合并审理存在程序瑕疵——(1)如果对其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当发回重审;(2)如对其实体权利并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不予发回重审。

【笔记】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股东签订股权抵债协议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解读: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约定债务人公司不能付清欠款则将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给债权人抵债,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与债务人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抵债协议,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和延续性,应当认定债权人积极主张了债权,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仍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笔记】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之前但租赁物交付在抵押权之后能否对抗抵押权?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必须具备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之要件;(2)相反,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或者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设立之前但租赁物转移占有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均不能对抗抵押权。 解析:(1)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并使用该标的物;(2)同一标的物上租赁关系于抵押权设立后形成,或者承租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抵押权设立时其已合法占有使用标的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标的物权属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则不能对抗该权利变动。

【笔记】法院能否调整无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下浮比例?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付工程价款;(2)如按照无效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下浮比例过大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法院可以合理行使裁量权酌情确定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下浮比例。

【笔记】当事人对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能否申请复查?

解读: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笔记】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解读:(1)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2)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是针对公司决议成立与否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公司决议是否成立的状态进行确认,并未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笔记】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公司法解释四》施行前公司决议不成立?

解读:(1)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7条之规定,《公司法解释四》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公司法解释四》;(2)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公司法解释四》施行前(即2017年9月1日前)公司决议不成立。

【笔记】约定由部分股东独自承包经营、包干利润和自担风险,其他股东退出公司并按照约定分配利润及投资款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解读:约定股东独自承包经营、包干利润、自担风险,并约定其他股东退出公司有关利润及投资款分配事宜,应当认定为投资回报关系(合同纠纷案由),而非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

【笔记】行政行为能否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依据?

解读:(1)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或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之前,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对世也具有合法效力,应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2)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材料是否存在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案审查范围。

【笔记】债权人因转让债权收取债权转让款导致账对账单等显示欠款金额为零能否认定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

解读:债权人因转让债权收取债权转让款导致账对账单等显示欠款金额为零不能认定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1)对账单并不是还款凭证,不足以认定债务人已清偿案涉债务;(2)债权转让人收取的是受让人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而债权转让并不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3)债务人并未主张其自身或委托他人向债权人或受让人清偿了债务,因此债务人并未清偿债务。

【笔记】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履行不能合同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解读:(1)履行不能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不予支持;(2)履行不能合同实际上已经使合同关系处于终止状态,从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的意义上看,与解除合同的效果相当,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地将解除合同作为一项请求提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也可以视为是对驳回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及解决违约责任之裁判内容的自然延伸,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规定的“超出诉讼请求”。

【笔记】双方违约能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解读:双方违约时应当按照各自责任确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承担数额;如果能够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须负更重的违约责任时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的给付义务。

简法|“在甲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以往所签协议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否属于附条件合同?

解答:(1)合同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还是违约责任条款,应首先判断该条款在何时开始适用——从合同订立时起该条款就已经开始适用的为附条件条款;依赖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产生而开始适用的是违约责任条款。(2)当事人约定“在甲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以往所签协议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属于附条件条款而非违约责任条款,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以以往所签协议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笔记】欠款转借款,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问题】欠款转为借款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要旨】基于原基础法律关系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该借据、收据、欠条等在法律意义上只是原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凭证(不一定是结算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基础法律关系而不能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属于结算债权凭证),则意味着原基础法律关系和原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只能)按照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