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认定不予解散公司之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
解读: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一般包括——(1)通过股东知情权化解公司僵局;(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化解股东会僵局;(3)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人事任免、转让股权和请求公司回购以退出公司;(4)2/3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通过公司权利机构股东会行使职权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
解读: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一般包括——(1)通过股东知情权化解公司僵局;(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化解股东会僵局;(3)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人事任免、转让股权和请求公司回购以退出公司;(4)2/3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通过公司权利机构股东会行使职权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
解答:工伤职工已获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无权要求该用人单位针对同一工伤事实进行民事侵权的重复赔偿,但根据地方安全生产规定应当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除外。
解读:出租人有权诉请承租人和共同投资经营人共同承担租赁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和赔偿责任的的后果。
解读:承租人行贿出租人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减少租金、延长租期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1)《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主要适用于执行实施行为,并不必然涵盖执行复议程序。(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复议程序不中止。
解答:证据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1)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2)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1)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2)保全标的物的价值、(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解答: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1)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3)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解读:当事人为履行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签订签订的背靠背购销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解读:(1)承包人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未对承包人提供证据进行审核与认定,仅以承包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当;(2)承包人多次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作出认定,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解读:(1)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属于专业问题,发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2)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以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要件。
解读: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时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要旨】公司未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解读:股东致函公司要求更改股东会议时间,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在未经进一步协商确定会议时间的情况下,公司所发出的股东会的通知并未生效。
解读:公司章程内容存在冲突,应当适用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规则确定适用章程条款。
问题: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之规定,破产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义务导致财产不明或者资料灭失,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1)管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2)管理人未主张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解读: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仅仅解决执行环节的程序性问题,且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2)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尚处于待定状态,应尽量采取对当事人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房产可供保全,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
解答:(1)以工业用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并约定对用地性质进行变更的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2)以工业用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对用地性质进行变更,擅自将工业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的,该合作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
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的仅限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包括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应当中止。
解读:(1)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使破产撤销权必须以受偿债权人在主观上明知债务人已出现了破产原因为构成要件;(2)没有证据证明受偿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管理人无权行使个别清偿破产撤销权。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16条之规定,管理人无权以个别清偿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以及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解读:在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诉请解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中涉及原被告权利义务条款。
解读: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该权利的行为应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即使公司经营存在困难,但解散公司将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支持公司解散。
解读:原告分别起诉被告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侵权纠纷,当事人、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以及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侵权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各方面要素均不相同,且分属独立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
解读: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将土地过户给原告,法院判项仅继续履行合同,未明确被告将土地过户给原告,原告可以以法院判项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将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判项。
解读:(1)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2)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租赁物使用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2)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予支持。
解读: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读: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问题: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但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在作出生效判决前还能否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解读: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但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