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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摘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雷某某非法买卖能正常击发的仿真枪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案

【案号】(2014)溧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行为人未经国家许可私自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的仿真枪,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枪信息,利用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运输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黄某某颠覆国家政权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

【要点提示】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刑初字第15号(2004年9月20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2004年12月9日)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教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指导案例4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理解与参照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提示】《刑法》第13条“但书”可以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某某公司等在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号】(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因其有害,应当将其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湖南高院裁定吴某某受贿案

湖南高院裁定吴某某受贿案——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号】(2014)岳中刑二初字第2号;(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骗取行贿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且应当按照索贿的标准从重处罚。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案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李某某抢劫、抢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加油款项,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其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要旨】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徐某某、胡某某、潘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号】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5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刑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私设转接设备的办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张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点】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开预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并以销售额为依据确定销售人员奖金的经营行为,不具有传销所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成员身份取得以购买产品为条件、成员间形成“上下线”关系等特点,不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但是刑法没有将此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该种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传销构成要件:①传销是“发展人员”;②传销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③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④传销组织的成员间关系为“上线”与“下线”;⑤传销组织的上线工作人员工资随下线的数量及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加;⑥传销的销售方式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陈某某等爆炸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627号 【裁判要点】指控认为有部分实物证据,各被告人也曾供认过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吻合、印证等方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王某某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案号】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0)万刑重初字第6号 【裁判要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线,被告人虽用氯酸钾、麻杆灰等制造烟花爆竹引线,但无证据证明生产的引线属《刑法》范畴的爆炸物,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制造烟花爆竹引线的成分主要为氯酸钾、麻杆灰,不属 《刑法》范畴的爆炸物,且在停产时已将残留物销毁,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两次对发生爆炸窑洞内提取的黑色残留物进行鉴定,其组成符合黑火药、烟火剂爆炸残留物的组成特征,由此认定此窑洞发生爆炸的成分与三被告在此生产所用原料无因果关系,但三被告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生产烟花爆竹引线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张某某、陆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案号】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0号 【裁判要点】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审查, 要重证据、轻笔录,并坚持“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严密的证据加上严谨的推理才能作出判决。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号】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要点】因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能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应认清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公安机关对于事故认定存在程序错误、责任认定不当,且行为人并无违反司法解释规定的六项重大交通法规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应据实认定责任大小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徐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要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此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强调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住所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住所存放少量敌敌畏的行为,不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是造成了人身伤害,也不能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顾某某抢劫案

【案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三刑终字第102号

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汴刑终字第100号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新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终止日期已过的如何处理

【要旨】 一、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无论漏罪、新罪判决作出时是否已过原判决确定的刑罚终止日期,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二、在既发现漏罪又犯有新罪的情况下,漏罪、新罪与前罪的并罚应按照分别并罚、顺序并罚的方法进行。 【案例】《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新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终止日期已过的如何处理》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南刑二终字第100号 【提示】主动投案后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孙某某故意杀人后逃跑其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案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认定自首,需要从亲友是否积极协助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时是否予以配合的角度考察(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尚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裁判要旨】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组织抢救,配合事故调查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履行职责,不属于自动投案,因为此时犯罪已经既遂,不应当减轻处罚。

许某某盗窃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刑核字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