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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何某某、蔡某某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特殊情况下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号】最高法院[2005]刑复字第201号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石某某侵吞学校管理、使用的学生讲义费构成贪污案

【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没有明确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可否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国有事业单位如学校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不能根据该条款视为公共财产。但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的,可以认定为侵吞本单位的财产。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的,可以认定为侵吞本单位的财产,应以贪污罪论处。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328号(2003年2月24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终字479号(2003年6月11日)

杨某某贪污案

【要点提示】贪污犯罪分子将贪污所得财物以高于原有价格销售的,贪污数额应以销赃数额计算。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2005年东刑初字第00271号(2005年12月19日)

谭某某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并抢劫案

【问题提示】冒充军人使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不是欺骗手段的,应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还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要点提示】冒充军人使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不是欺骗手段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裁判要旨1】在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特征不明显的威胁手段的,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特征明显的威胁手段或者暴力手段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刑初字第251号(2006年12月13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20号(2007年2月10日)

武某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问题提示】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是否是竟合关系? 【要点提示】行为人既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构成竞合关系,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1】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2】持有数量较大的用于贩卖的盗版物,尚未销售的,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245号(2008年11月20日)

王某组织男性卖淫案

【要点提示】   1.卖淫的主体不限于女性,也包含男性。   2.男性之间卖淫应该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卖淫”概念当中。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容留等方法,控制他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64号(2003年7月7日)

唐某某强迫卖淫案

构成强迫卖淫罪客观要件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诉唐发均强迫卖淫案 【本案要点提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强迫卖淫罪”,现行法律并未以直接明确的条文规定构成其客观要件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因此,本罪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必须以廓清“卖淫”的涵义为前提。本案判决将刑法立法精神与现实语境有机结合,将“卖淫”解释为所有因收受或者约定收受报酬而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其它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活动的行为,对刑法中类似罪名的理解与适用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问题提示】能否将卖淫行为解释为包括同性在内的性交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行为? 【要点提示】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客观要件要素中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卖淫”可以解释为所有因收受或者约定收受报酬而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淫乱行为。 【裁判要旨】以收受或约定报酬而与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或实施其他性器官接触的淫乱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卖淫。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5)金牛刑初字第217号(2005年3月3日)(未上诉)

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处理——北京高院改判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案号】(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

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 【要点提示】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08)二中刑初字第01184号(2008年7月1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2008年11月3日)

帮别人联系购买、介绍购买毒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

【问题提示】毒品交易的居间行为的定性 【要点提示】对于为他人提供毒源信息,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未从中获利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以帮助贩卖为目的帮售毒者主动联络介绍买家的情况,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他人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受他人委托寻找售毒者并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毒品,而购毒者仅用于吸食或无其他证据证明购毒者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 一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08年1月21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决(2008年3月26日)

陶某某、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要点提示】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人并非为贩毒者寻找卖毒渠道,而是受吸毒者委托,或者虽未委托但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帮助吸食毒品的人员介绍毒品来源的居间者,即使从该居间行为中获得一些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一审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06]新刑初字第20号(2006年1月4日)

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要点提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刑初字第23号(2004年4月6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2004年6月2日)

周某某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要点提示】赃物未到案,且没有相应的发票等单据,对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慎重采信。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对司法解释确立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因各被告人劫取的游戏机主板等物品已全部灭失,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被劫物品的发票等单据,与鉴定有关的资料欠缺较多,故《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对被劫物品价值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依据尚不充分。理由是:第一,鉴定机构所确定的游戏机主板的重置成本系市场正品价格。而目前证据状况下,无法排除游戏机主板系从二手市场购买或者系伪劣产品,鉴定机构所称游戏机主板现时重置成本通常都低于购买时的价格仅系一种推断,缺乏明确依据。第二,游戏机主板的损耗以最初开店时间为基准计算同样不具有合理性,因为被害人购买游戏机主板的时间可能在游戏机店开店之前,其损耗率亦难以确定;而且,本案所涉不少游戏机店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一些游戏机店的开店时间也只有被害方的陈述。显然,本案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不宜采信。据此,法院对本案被劫物品均不作具体的金额认定,直接表述为实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刑初字第1号(2008年3月24日)(未上诉、抗诉)

周某某运输毒品案

【问题提示】对于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能否以X光透视前作为自首的时间条件? 【要点提示】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是认定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摸索,并结合法理分析,应以x光透视前自动承认罪行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时间条件。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以X光等设备透视检查前自动承认其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三初字第340号(2006年5月31日)(未上诉)

塔某某运输毒品案

【问题提示】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以什么为标准?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应确立何种标准? 【要点提示】   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当以毒品的起运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毒品运输的距离、到达目的地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起运后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毒品数量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应当以毒品种类为基础,以毒品数量为基准,以毒品犯罪的其他从重、从轻情节为补充,综合全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18号(2007年3月11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刑一抗字第3号(2007年9月14日)

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问题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一种新型的精神药品类毒品,如何计算其数量,以及如何确立该类精神药品类毒品数量标准? 【要点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毒品的名称、数量都规定在内。2008年新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出规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裁判要旨】新型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的认定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长开刑初字第173号(2006年8月3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终字第0237号(2006年12月18日)

周某某等贩卖、转移毒品案

【问题提示】(1)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何在? 【要点提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使毒品发生一定空间的位移,两种行为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使毒品发生位移的目的和毒品的进一步流向。如果行为人转移毒品的目的系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追缴,应认定为转移毒品罪。 【裁判要旨】将毒品现带入约定的了交易地点的,不论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号(2008年3月11日)

徐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问题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是否为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如何处罚? 【要点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即摇头丸)和氯胺酮(K粉)虽未明列在《刑法》第357条规定的六种毒品之中,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认定为毒品。 【案例索引】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三初字第442号(2005年8月8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复字第1862号(2006年1月24日)

熊某某非法行医案

【要点提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注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裁判要旨】具有中医士资格的人不能认定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行医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重字第7号(2005年6月2日)   二审:海南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刑终字第127号(2005年9月13日)

杨某某等骗取出境证件案

【要点提示】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干"私活"的行为,是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还是共同犯罪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私活"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那么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从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私自实施不法行为,若该不法行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610号(2007年3月8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208号(2007年7月10日)

孟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要点提示】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之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才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 【裁判要旨】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营利为目的骗取出境证件并出售的,不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522号(2004年10月19日)(未上诉、抗诉)

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问题提示】明知他人租车系用于犯罪,仍然提供运输服务,是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还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不构成犯罪? 【要点提示】成立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各行为人共同实施针对同一犯罪客体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裁判要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提供运输服务帮助转移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不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159号(2008年10月10日)(未抗诉、未上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如何适用——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李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号】(2008)朝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不存在选择性,犯罪对象存在选择性。犯罪所得收益应当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

李某某妨害作证案

【要点提示】通过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一般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为达到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4]德刑初字第38号(2004年3月1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369号(2004年8月21日)

严某某等非法经营、赌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问题提示】在刑事诉讼终审时,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终审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立功表现被证实的,应依法提请再审程序,还是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发动提请减刑程序?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实施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在按适用减刑的程度处理。 【裁判要旨】诉讼期间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提请减刑。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005号(2007年8月21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85号(2007年4月29日)

陈某某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

【案号】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09)芜刑初字第5号 【裁判要旨】设立承包、租赁赌场、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为维护赌场利益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开设赌场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并罚。

陈某某等赌博案

【问题提示】利用赌博手段进行诈骗,该如何定性?能否认定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行为? 【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赌博手段实施诈骗,实质上是“名为赌博、实为诈骗”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这种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行为。 【裁判要旨1】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诱骗是诱惑、欺骗他人产生赌博的意愿的手段行为,而不是赌博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裁判要旨2】参赌人识破骗局,索要所输财物,而诈骗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刑初字第332号(2008年9月16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刑终字第365号(2008年11月19日)

阳某某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要点提示】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能否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案判决确立了后者可以转化的实例。 【裁判要旨1】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行为的,应以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为了逃跑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致其死亡的,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温刑初字第108号(2004年6月1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311号(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