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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绑架案

【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应理解为不仅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要有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仅有故意杀人行为,而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被告人,不应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裁判要旨】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以绑架罪判处死刑;仅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结果的,以绑架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被绑架人未死亡,但遭受严重伤害的,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68号(2005年9月7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2006年6月5日)

蔡某某绑架案

【要点提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裁判要旨】以恢复恋爱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3月17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8月7日)

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又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是以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抢劫被害人未遂(前行为),因继续寻找被害人抢劫不成,继而又对被害人的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后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行为人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的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对被害人抢劫未遂后又因继续找被害人抢劫不成,而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前后行为出于两个犯意,应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当场向人质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动机但不同犯意,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李某某超期羁押他人非法拘禁案

【要点提示】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

林某某强奸案

【要点提示】在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其他人强奸未遂的,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不宜认定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的”(以下简称“轮奸”)之情节,而应依普通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在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其他行为人强奸未遂的,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构成强奸罪,但不能认定为轮奸。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195号(2003年11月13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011号(2004年1月17日)

周某强奸案

【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5]肥西刑初字第17号(2005年1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终字第57号(2005年3月23日)

张某某等强奸案

【问题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应否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要点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人不应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64号(2008年10月31日)(未上诉、抗诉)

盛某某强奸案

【问题提示】妇女在约定的性交易前因约定的条件改变而表示不同意,但没有明显反抗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过错能否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要点提示】 ①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事前同意或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应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只要行为人明知妇女不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②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过错,不宜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刑初字第10号(2007年2月13日)(未上诉)

许某某强奸案

【问题提示】二人共同实施轮奸,一被告人实施奸淫行为后,另一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行为未能得逞,该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二人共同实施轮奸,一被告人实施奸淫行为后,另一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 【裁判要旨】在轮奸过程中,只要一人奸淫既遂,其他行为人即使奸淫未得逞,亦应认定为强奸既遂。 【案例索引】一审: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06)珲刑初字第53号(2006年5月18日)(未上诉)

韩某某强奸案

【问题提示】因被胁迫而应约发性行为应否认定为“自愿发生性行为”? 【要点提示】因被胁迫而应约发生性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行为”。 【裁判要旨】妇女因受胁迫而应约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164号(2006年11月2日)

宋某某伤害致人死亡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案

【要点提示】当案内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存在足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包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2007年12月13日)   复核: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刑三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2008年3月13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4号刑事裁定(2008年6月25日)

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刑初字第17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68号 【裁判要旨】并非出于正当医疗目的,故意切除他人正常身体器官,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特征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黄某故意伤害案

【要点提示】在互相斗殴案件中,强势一方的侵害行为不构成弱势一方正当辩护的理由。 【裁判要旨】在互殴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使用器械伤害强制的一方,致对方受伤并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一初字第15号(2005年6月23日)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鲁刑未初字第27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平刑未终字第4

【要点提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致重伤,被害人在医院治疗18天后死亡,首次鉴定为:死者损伤系重伤,死亡符合饿死。后又补充鉴定为: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颅内硬膜下血肿及脑出血几条致全身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住院,在治疗期间被害人家属未尽护理义务,被害人因饥饿而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鲁刑未初字第27号(2007年12月15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平刑未终字第4号(2008年5月5日)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要点提示】图谋报复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欲行伤害,致使被害人跳楼而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23号(2005年3月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终字第255号(2005年4月28日)

李某1、李某2故意伤害致死被判缓刑案

【问题提示】在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量刑有何影响? 【要点提示】因被害人的长期迫害和案发当日被害人的恶意侵害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属于激愤杀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减轻处罚且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事先无预谋,在情绪激愤的状况下临时起意犯罪,事后不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838号(2004年11月18日)

刘某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 【要点提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 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裁判要旨】不知他人患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推搡并脚踢他人非要害部位,致使他人心脏病发作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5)宣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11月18日)(未上诉)

曲某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问题提示】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过失犯罪在本质上是具有注意能力的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进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职业及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裁判要旨】过失犯罪应当根据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确定责任大小和量刑幅度,具有业务能力负有相关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人,其注意义务要重于社会一般人。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2649号(2008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402号(2009年3月19日)

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号】一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麻刑初字第111号(2005年11月25日)(未上诉) 【提示】夫妻协商由一方将另一方用绳子从高楼吊下,由于绳子发生断裂导致一方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过错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罪责的酌定情节。

彭某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要点提示】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逃避另一方人的殴打而被迫跳人河中,发生溺水死亡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1】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躲避另一方的追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跳入池塘逃生而被投掷石块溺水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要旨2】聚众斗殴中一方到达斗殴地点后未实施斗殴行为,而被另一方殴打造成伤害的,该方人员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未遂。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2006年11月17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刑终字第190号(2007年2月13日)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提示】杀死被害人后,再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刑终字第59号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宁刑终字第97号 【裁判要旨】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后,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具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胡某某、白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德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2005年3月24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680号裁定书(2005年7月4日)

张某犯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可以认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04]沈刑少初字第28号(2004年7月10日)(未上诉、抗诉)

蔡某某故意杀人案

【问题提示】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能否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判处死缓? 【要点提示】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获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可以改判死缓。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未遂)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真诚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由此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刑初字第45号(2006年12月21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一终字第127号(2007年9月6日)

孙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对主犯不能一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体现量刑区别。 【裁判要旨1】以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方法杀人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特别残忍。 【裁判要旨2】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不仅应当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还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裁判要旨3】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主犯不能一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体现量刑上的区别。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2005)连刑一初字第022号(2005年5月27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终字第0258号(2005年12月30日)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因故又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犯罪后果,确定主观罪过形式。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133号(2005年12月9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