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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伙同他人抢劫欠条逃债案

【裁判摘要】为消灭债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行为人抢走欠款凭证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颜某某等绑架案

【提示】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雷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裁判摘要】“索债型”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339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98号

武某某等强奸再审案

【问题提示】有共同犯意的数名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结果一旦发生,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中有无主犯和从犯之分?有无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数名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犯罪结果一旦发生,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系既遂,可以都认定为主犯。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056号(2006年2月22日)   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30号(2006年3月28日)   重审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138号(2006年5月12日)   重审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50号(2006年6月27日)   再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再终字第003号(2006年9月26日)

王某某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案

【提示】本案被告人用石块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其行为是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应定强奸罪?还是应定这两个罪而实行并罚?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周某某强奸案

【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5]肥西刑初字第17号(2005年1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终字第57号(2005年3月23日)

李某某等强奸案

【要点提示】在认定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受醉酒影响时,不仅要查实被害人是否醉酒,更要查实被害人同意性交时是否醉酒。只有在性交时被害人即醉酒的,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23号(2007年5月8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刑一终字第165号(2007年6月13日)

徐某某等强奸、抢劫案

【要点提示】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如果依法应同时适用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可减轻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02号(2008年12月23日)(未上诉、抗诉)

戴某某强奸案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30号 【提示】因被害人坠楼身亡,其坠楼原因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是抗拒被强奸坠楼,也可能是被强奸后精神失常坠楼,还可能是醉酒后行为失控等其他因素坠楼,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强奸行为与坠楼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强奸行为造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陆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溺水死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王某某、王某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重审)

【要点提示】二审期间,对被告人量刑有影响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需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对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先维持原判,然后以二审判决为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4号(2002年6月20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津高刑终字第112号(2002年12月13日)   重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再初字第4号(2003年12月21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094号(2004年12月22日)

王某某、王某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原审裁判摘要】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其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二审期间,上级公诉机关提出不同于下级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当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为最后意见。  【重审要点提示】二审期间,对被告人量刑有影响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需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对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先维持原判,然后以二审判决为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陈某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杭刑终字第357号 【裁判意旨】 ①为多占夫妻共同财产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妨害作证; ②妨害作证行为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虚假诉讼的指使者与受指使参与者,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不成立其中一罪的共犯。

蒋某某、洪某某诈骗,徐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裁判要旨】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一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椒刑初字第495号(2009年9月15日)

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龚某某洗钱案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是否通谋,是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成立洗钱罪要求其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某某公司、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提示】行为人能否以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为由,抗辩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索引   一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2007年6月5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2007年9月21日)

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

倪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钱某某交通肇事案

【提示】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其主观上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裁判摘要】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