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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盗窃案

【问题提示】盗窃案件中,财物保管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独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在盗窃案件的审判中,如果财物的保管人没有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被告人也没有取得对该财物的完全控制,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裁判要旨】在盗窃案件中,没有取得财物的完全控制,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003号(2007年7月21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2007年10月10日)

刘某某等人盗窃案

【问题提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从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案件基本事实锁定疑似犯罪构成群,然后抽检出案件定性争议的要点进行分析,确定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机密码后,未经持卡人知晓而取款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6)雨刑初字第227号(2006年7月6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二终字第0169号(2006年9月26日)

孙某某抢劫案

【要点提示】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既未遂的犯罪形态应根据转化型抢劫行为本身的形态来认定。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故意,还要有共同的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共同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裁判要旨】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刑初字第758号(2008年11月1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终763号(2009年1月5日)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正确区分——丁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裁判要旨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张某某等抢劫罪案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盛某、闫某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刑初字第170号(2001年11月12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2002年2月8日)

张某抢劫案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暴力抢劫现金后,虽写借条给被害人,但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致被害人的“出借”违背其真实意思,“借条”行为不能视为民事借贷,故仍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暴力劫取现金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1号(2005年1月24日)

徐某某入户抢劫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对其入户抢劫的认定? 【要点提示】入户抢劫中的“户”是一种客观存在,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如何,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 【裁判要旨】在抢劫案件中,对户的理解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裁判规则】入户抢劫中的“户”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评价不影响对“户”的确认。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刑初字第153号(2005年7月12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刑二终字第35号(2005年8月11日)

李某某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2007年2月6日)

沈某某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抢劫得手后逃跑时旋即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采取失控+控制说)。 【裁判要旨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09)岚刑初字第29号(2009年1月15 日)(末上诉、抗诉)

曾某某携带斧头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巨额现金案

【裁判摘要】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金某某抢劫案

【要点提示】从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作为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以在量刑时作为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482号(2003年12月18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120号(2004年5月21日)

张某某抢劫案

【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2005年12月8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2006年4月7日)

刘某某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杀死财物所有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还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要点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初字第3号(2008年1月29日)   省高院复核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三复字第20号(2008年5月16日)   最高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五复35422411号(2008年7月15日)

韩某某等抢劫案

【要点提示】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他人共同租用的房屋内进行抢劫,若该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则不属于“人户抢劫”。 【裁判要旨1】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裁判要旨2】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6]秭刑初字第20号(2006年2月27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终字第96号(2006年4月5日)

李某某、侍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

【要点提示】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应以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8月10日)

李某某、吴某某抢劫案

【要点提示】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但并未向其亲友告知被劫持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381号(2005年12月13日)(未上诉、抗诉)

王某某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1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35号(2006年9月4日)

陈某某抢劫案

【问题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应认定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要点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刑初字第028号(2007年2月6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154号(2007年4月5日)

王某某抢劫案

【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在户抢劫”? 【要点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在户抢劫”。 【裁判要旨】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刑初字第78号(2008年5月16日)(未上诉、抗诉)

吴某某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应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要点提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98号(2006年9月20日)

吴某1、谢某某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

吴某1、谢某某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2014)参阅案例3号 【案件字号】(2013)天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摘要】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将大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行非法买卖不能说明合法流向的,或者明知是已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非法买卖,不能说明用途正当的,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结合行为人作案手段、性质及数量,其关于涉案含麻药品是否用于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影响行为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性。

肉某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要点提示】采用抢婚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应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其结婚,暴力手段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从一重罪处断;非法拘禁妇女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从一重罪处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以强奸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93号(2005年11月11日)

笪某某挖掘他人祖坟侮辱犯罪案

【要点提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并不强调行为人行为的公然性,而是强调侮辱行为造成他人受辱之结果的公然性。 【裁判要旨】以挖掘祖坟等恶劣手段使他人受到侮辱的,即使其挖掘祖坟行为是秘密进行的,但其结果却使他人公然受辱,应以侮辱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05]溧刑初鲁第141号(2005年10月14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终导第506号(2005年12月15日)

罗某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

【问题提示】入室盗窃未遂,但被害人因受惊吓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要点提示】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因受惊吓而造成的损害应是盗窃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情节,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若入室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刑初字第151号(2009年3月13日)

顾某某将尸体抬入他人家中摆放非法侵入住宅案

【要点提示】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摆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裁判要旨】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摆放,情节严重的,不构成侮辱罪,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2]郸刑初字第36号(2002年8月20日)(未上诉、抗诉)

张某某绑架案

【要点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对于没有法定免除情节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要旨】为离婚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3]涟刑初字355号(2003年12月19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刑一抗字第1号(2004年2月26日)

杨某某等绑架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将同案犯抓获后扭送公检法机关的,应否认定为立功? 【要点提示】《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犯绑架罪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暴力程度、人质安全状况等方面综合判断“情节较轻”。法律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根据该规定的精神,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将同案犯抓获后扭送至司法机关的,亦应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在绑架犯罪中,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但并未采用暴力强制方法限制人质人身自由,未对人质施加暴力、侮辱行为,未使人质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取得财物或取得财物数额较小,同时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 【裁判规则】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将同案犯抓获后扭送至有关机关投案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32号(2009年2月4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30号(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