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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诈骗案

【问题提示】被告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件以非法手段取得被害单位司机职务,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之机将被害单位的车辆开走,并将部分赃车进行销售,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即行为人所取得职务或者身份的手段非法性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何某某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职务侵占罪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采取虚报账目、虚列开支等隐秘手段侵占单位财物?行为人卷走单位账内资金,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后去向不明,但在其被司法机关调查时称其一直打算归还单位资金,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隐秘手段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携款擅自离开单位去向不明,在司法机关发现后尽管辩称其打算归还单位资金,仍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妻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丈夫系大股东的公司财产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即使该公司系家族企业,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3]年通刑初字第00299号(2003年10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二中刑终字第01925号(2004年2月5日)

朱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公司人员受贿、行贿案

【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收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不能扩大解释为财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5)卢刑初字第22号(2005年2月17日)(未上诉、抗诉)

林某某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集体管理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5]永刑初字第138号(2005年8月24日)

王某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均不影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未经单位授权,私自收取他人费用,并予以非法占有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5]郑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5月27日)

任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要点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923号(2008年12月15日)

胡某某诈骗案

【裁判要旨】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其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金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要点提示】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金融机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向银行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王某某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他人手机后携机逃跑构成抢夺案

【要点提示】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手机后乘被害人不备公然携机逃跑的,构成抢夺罪。 【裁判要旨】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案件索引】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5)定刑初字第103号(2005年5月18日)

仲某某、伏某某诈骗案

【要点提示】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赔偿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刑初字第159号(2006年3月27日)

刘某某诈骗案

【要点提示】以伪造的博士生简历骗取工作进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诈骗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5]二七刑初字第427号(2005年5月23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刑一终字第139号(2005年7月8日)

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诈骗案

【要点提示】在赌博过程中,不遵守赌博“规则”而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作法,骗取对方财物,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利用赌局诱使他人参赌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参赌方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04号(2004年11月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刑终字第514号(2005年1月10日)

杨某某、孙某某等诈骗、行贿、盗窃案

【要点提示】彩票承销商采用操纵抽奖、找人冒领大奖的手段,非法占有巨额奖品、奖金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刑二初字第126号(2004年11月29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刑二终字第23号(2005年2月1日)

余某诈骗案

【问题提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能否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 【要点提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并非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起因,而是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利用的条件,因此被害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裁判要旨】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3号 (2007年1月18日)(未上诉、抗诉)

被告人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问题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标志、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要点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限重、限速、十字路口标志牌,使相关区域的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裁判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设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8)赣刑初字第212号(2008年4月29日)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刑一终字第0089号(2008年6月2日)

罗某某盗窃案

【裁判摘要】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犯罪的前提、犯罪目的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客观方面都不同。 【裁判要旨】将消费者遗留在娱乐场所包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程某某抢劫案

【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案件索引】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05]徽刑初字第25号(2005年7月28日)

秋某某盗窃案

【问题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是成立累犯,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2005年8月26日)(未上诉、抗诉)

杨某某犯盗窃案

【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要点提示】先以欺骗手段令他人交出财物,后采取调包方式将财物秘密取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5]狮刑初字第433号(2005年9月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终字904号(2005年11月18日)

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梁某某盗窃案

【要点提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核心要素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就本案而言,当他人将手机遗落,但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范围时,行为人以用脚踩住的方式将手机隐藏并寻机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的,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之一,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刑初字第312号(2006年1月5日)(未上诉、抗诉)

杨某某盗窃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其易于接触公司财物的工作便利,但其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仅是因自身工作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要点提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董某某等盗窃案

【问题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点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原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裁判要旨】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150号(2008年3月21日)(未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