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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晔诉泸州泸南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要点提示】对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当只限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联系。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4]江阳民初字第1665号(2005年4月26日)
  二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民终字第269号(2005年9月25日)

摘要2

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存款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抢劫分子枪杀,负有控制危险、保障客户安全义务的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潘某诉南京气象学院附属试验小学、胡某刺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他人在自己身体上刺字亦不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4)六民初字第812号(2004年6月24日)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终字第669号(2004年9月17日)

摘要2

未成年学生张临寒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中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伤害校方的责任范围——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仅在未成年学生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担责。

摘要2

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规则】法官有权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对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评价,进而认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判决书字号】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摘要2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59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

摘要1:(高度危险责任)
【裁判规则】发生高压电触电事故致人损伤的,案发时间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疏于监管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各自原因力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597号;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

摘要2:【解读】供电局并非供电设施的产权人的,该供电设施造成他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共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关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即在2005年7月30日至2006年5月10日期间,基础公司是该部分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原告正是在其间发生了触电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基础公司承担因其电力设施致伤原告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供电局作为供电企业,仍负有对用电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供电局因其疏于监管而发生触电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基础公司作为电力设施所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局未履行好监管职责,自行或督促基础公司即时排除事故隐患,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导致原告触电受伤的垂挂于高压线上的导电扎丝,无充分证据证明来自于渝发公司及其施工场地,渝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6)皋民一初字第0387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52号

摘要1:(原因力)
【裁判规则】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在适用法律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6)皋民一初字第038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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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170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790号

摘要1:【问题提示】用户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供电企业也怠于履行安装告知和检查义务,发生触电造 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提示】用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发生触电后未能有效避免损害后果,如供电企业怠于检查及告知安装漏电 保护器,违反勤勉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供电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未尽检查及安全告知义务的供电企业对用户触电所引起的人身损害,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索引】一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170号(2006年7月30日);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790号(2006年10月16日)

摘要2:【解读】供电公司能否根据居民用电合同约定免除己方赔偿责任?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接电。王某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及供电合同的约定,在未安装保护器的情况下用电,自身存在过错。供电公司在王某某未安装保护器的情况下,提供用电服务,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亦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王某某触电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故供电公司应对王某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

摘要1:【要点提示】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则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2002年4月30日);重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2003年7月7日);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2003年9月22日)

摘要2

倪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摘要1:[第350号]倪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要件
【裁判摘要】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罪。就聚众斗殴“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聚众斗殴故意、在时间上是否有明显的间隔、在场所上是否为不同地方、客观上针对的对象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既要坚持该条的内在精神,更要考虑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要公正而有效率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18周岁以前实施侵权行为,而在审判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补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1】聚众斗殴罪不仅包括双方采用暴力方式进行斗殴,即使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亦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聚众斗殴中,数人共同对他人进行殴斗造成死亡或者伤害,难以区分致被害人死伤的直接责任人的,数人均应对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摘要2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摘要2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丁××诉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摘要1:【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1.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其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摘要1:【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案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提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定
【裁判要点】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2014年4月23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2014年7月22日);申请再审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2014年12月22日)

摘要2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1)徐民终字第1523号
【裁判摘要】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规则】本案是侵权之诉,原告方系死者周继德的近亲属,其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犯游客合同权益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要2

焦××与江苏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57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钦、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组织群众进行劳动,其作为劳动的组织者,决定劳动的内容、范围,应负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从事发现场的照片来看,事发的路段较为狭窄,且一边为深沟,也没有栅栏等相关防护设施,有可能危及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第四、第五村民小组作为劳动的组织者,并安排村民搬运沙石、水泥往来于上述路段,其事前并未对村民进行必要的提醒,也未在事发路段设置警示牌等相关措施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因此,被告第四、第五村民小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戈花妈作为劳动的参加者,按照组织者的意志和安排进行劳动,其在劳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得到相应的损害救济。但原告戈花妈在劳动过程中疏忽大意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责任比例为50%,原告戈花妈的责任比例为50%。

摘要2

单××因升降机坠落致伤诉大丰市××服饰有限公司等雇佣劳动中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未经法定程序验收合格或违反法律法规建造的“电梯”投入使用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警示、告知亦不能阻却其责任承担,也不能替代严格的安全管理。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中的“脱落”、“坠落”系物件在自然条件下、未有人为因素直接影响下发生的“脱落”、“坠落”。在本案中,升降机由香逸公司工作人员韦开国在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勇俊的指挥下操控运行,在升降机被卡后,邓勇俊又要求韦开国将升降机升至三楼后发生坠落,故升降机坠落致使单昌群受伤的事故的发生与邓勇俊、韦开国的指挥、操控不当存在因果关系,该事故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物件致害情形。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受害雇员既可以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香逸公司追偿。故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的5赔偿责任负有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即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亦负有给付义务,雇主给付后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摘要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民初宇第225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民终字第684号

摘要1:【问题提示】雇员向侵权第三人起诉赔偿执行不能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民初宇第225号(2006年6月26日);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民终字第684号(2006年10月21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