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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摘要1:合同类型分为——(1)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2)单务和双务合同、(3)有偿和无偿合同、(4)要式和不要式合同、(5)诺成和实践合同、(6)有名和无名合同、(7)主从合同、(8)束己和涉他合同;(9)由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权合同;(10)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1)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12)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标签】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单务合同|双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主从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第三人合同|关联性合同
【注解1】虽未约定转让价款但约定以“使转让人持有一定股份、聘任转让人为技术人员”为偿付方式,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965号
【注解2】实务中通常认为借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684号;(2020)鲁民申2859号;(2021)川01民终3748号
【注解3】(1)主从合同的认定需符合如下要件:即两个合同之间具有发生上的依附性,效力上、转让上的从属性,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特征;(2)两份合同高度依存且紧密联系,生成经济上的一体交易功能,但不具有效力上从属性不属于主从合同。——参考案例:(2017)京01民终4355号
【注解4】离婚协议中涉他合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须为女儿设定居住权,女儿有权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参考案例:(2017)苏06民终2412号
【注解5】(1)《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订立时一方或双方是否获利均不确定不属于射幸合同;(2)《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不因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无效;(3)《主播经济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80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483-014】网络营销类经纪合同的违约认定及解除路径|1.关于违约的认定及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网络营销人员选择与MCN机构签约的商业逻辑在于,MCN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般具有资本、渠道、人才等方面优势,可以更好得帮助网络营销人员进行内容分发、资源整合、团队化运营等,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基于此,如果网络营销人员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支持或其未能获取高收入回报,通常会主张MCN机构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MCN机构应承担已对网络营销人员提供推广资源支持的举证责任。法院将结合MCN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推广支持等合同义务、MCN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等,综合考量网络营销人员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2.关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方面,MCN机构及旗下网络营销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通常均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面,MCN机构旗下的网络营销人员往往是其核心资源,在投入资金资源将网络营销人员推广为 “网红”后被单方解约,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是否应解除合同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违约方恶意违约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明显的恶意,另一方虽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丧失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预期利益,但亦可通过违约解除的相关后果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5026号

可得利益损失

摘要1:可得利益(间接、消极)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即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注释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0条关于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规定:(1)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2)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A.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B.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解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1条关于持续性合同可得利益损失——(1)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注释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2条关于难于确定之可得利益——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摘要2:【注释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2条关于可得利益之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1)在认定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2)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释5】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并不能成为免除承担可得利益赔偿的理由)——(1)守约方:举证证明存在可得利益的重点在于预期利润的确定性及计算依据,在有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申请鉴定,为降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可事先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及依据;(2)违约方:举证证明可得利益依据不足的重点在于守约方预期利润具有不确定性、缺乏依据,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等。
【注解1】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根据鉴定意见酌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75号
【注解2】股票交易可得利益因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通常情况下不属于证券服务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证券公司无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0532号

借名登记

摘要1:房屋借名登记,不动产归属如何认定?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注释1】(1)借名购房协议在性质上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其中房屋权属的约定因违反强行性法而应当认定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原则上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2)在借名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仅可主张合同上的权利而不能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注释2】冒名购房可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1)在冒名购房情形下,被冒名人(出名人)不应承担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也不应承担违反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也不能享有因购房带来的权利,不能认定房屋归被冒名人(出名人)所有;(2)应当认定冒名人(借名人)享有权利,即使房屋登记在被冒名人(出名人)名下,也应当认定冒名人(借名人)是实际权利人。
【注释3】隐名购房与冒名购房区别——(1)隐名购房有合同关系存在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2)冒名购房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

摘要2

委托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标签:D919【委托合同定义】|D920【委托权限】|D921【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D92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D923【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D924【受托人的报告义务】|D925【委托人介入权】|D926【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D927【受托人转移利益】|D928【委托人支付报酬】|D929【受托人的赔偿责任】|D930【委托人的赔偿责任】|D931【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D932【共同委托】|D933【委托合同解除】|D934【委托合同终止】|D935【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936【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摘要2

委托合同

摘要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摘要2:民法典标签:D919【委托合同定义】|D920【委托权限】|D921【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D92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D923【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D924【受托人的报告义务】|D925【委托人介入权】|D926【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D927【受托人转移利益】|D928【委托人支付报酬】|D929【受托人的赔偿责任】|D930【委托人的赔偿责任】|D931【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D932【共同委托】|D933【委托合同解除】|D934【委托合同终止】|D935【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936【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精解

摘要1: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读】《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第26章“中介合同”,将原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并增加中介合同没有规定参照委托合同有关规定(民法典第965条)以及委托人跳单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6条)规定。
【注解1】(1)当事人在中介事务近乎完成完成的情况下签订中介协议,中介人有权依据中介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2)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中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受益人的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注解2】保证中标并收取中介费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参考案例:(2023)京02民终521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23-001】对居间报酬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居间人履行义务的情况|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利用其专业知识、技巧及劳务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降低委托人的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便利,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完成。以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民法观点来理解,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适应,即按照公平原则和生活常理,居间人要获取全额的报酬,其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居间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居间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劳动量和自身劳动对于合同成立的原因力。2.在居间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居间人应当就上述两方面充分举证,法院也应当着重从这两方面认定事实。居间人无法证明自身具备与合同成立这一结果相匹配的居间能力,且其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其获得的咨询服务费自然也不应当完全适用双方合同的约定。——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83号
→【备注】原告请求支付居间报酬25万元及从违约金,法院判决支付咨询服务费14万元及违约金。

北京嘉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街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

摘要1:北京嘉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街证券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案——账户监管协议中证券公司的义务
【案号】(2005)朝民初字第09904号
【裁判要旨】券商作为证券质押账户监管人,怠于履行或履行监督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委托合同纠纷

摘要1:【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2.委托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委托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

摘要1:——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裁判要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应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解除权人在逾期近一倍的时间后才行使解除权的,可认定其解除权已超过“合理期限”而消灭。解除权人在解除权产生后继续接受对方服务的,应视为对继续履行合同的默认,其解除权也因此而消灭。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2013年11月28日);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2014年2月21日);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2015年6月4日)
【裁判摘要】委托合同特别约定解除事由的,委托人还能否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特别约定解除事由的,约定解除权消灭后,委托人还可以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中建二局四公司基于《委托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解除权消灭。根据《合同法》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故中建二局四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给融汇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

摘要2

委托代建合同

摘要1:【注释1】土地招拍挂(价高者得)取得依法应当招标的代建项目后仍要通过招投标程序(价低者得)确定施工单位。
【注释2】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Public与私人Private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
【备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注释3】BOT是集建设、运营、移交于一体的承包模式。
【注释4】EPC承包模式(Engineering—工程设计、Procurement—设备采购、Construction—组织施工),通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注释5】‌PC合同即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注解1】BOT属于民事纠纷|(1)BOT投资协议中工程回购款争议属于民事而非行政纠纷。——参考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40号;(2)采用BOT模式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属于民事而非行政纠纷。——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3)BOT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319号;(4)因BOT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89号
【注解2】BOT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协议,因此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14276号
→【总结】因BOT协议引起的纠纷应以纠纷指向的法律关系确定纠纷性质——(1)因BOT项目中建设引起的纠纷,诉争的对象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期延误等,应当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2)因BOT项目中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引起的纠纷,诉争的对象是政府特许经营权,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纠纷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应予支持。——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
【注解3】以使用人名义代发包人承办项目的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能否认定为实际发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责任?

摘要2:(续)|使用人不是委托代建关系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设定使用人实为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仅以使用人名义代发包人承办项目的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不能得出使用人为实际发包人并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结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39号
【注解4】(1)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是彼此独立的合同关系,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委托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人,不对承包人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230号;(2)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无权突破委托代建合同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942号
【注解5】名为代建实为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认定权利义务关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366号
【注解6】(1)政府在PPP项目中授权相对方以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协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3060号;(2)PPP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考案例:(2020)川民终517号;(3)PPP项目合作合同系行政协议性质。——参考案例:(2020)湘民终998号
【注解7】(1)PPP项目中与施工方组成联合体中标的融资方因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52号;(2)PPP项目下施工方负责土地的二级开发,因土地二级开发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716号
【注解8】(1)PPP项目工程发包方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采购方、社会资本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1)豫民终343号;(2)PPP项目中施工方与政府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方主张政府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258号;(3)PPP合作项目发生投资纠纷政府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政府未签署协议成为协议当事人情况下政府对投资人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28号
【注解9】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适用建工解释规定。——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注解10】代建单位承担延期交工的过错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方(严格责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责任的承担》

委托人介入权规定,一般限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2条有关委托人介入权一般限于单纯委托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买卖、借贷、担保的,应审慎适用

摘要1:【实务要点】《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一般限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买卖、借贷、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情形的,应审慎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225号《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债权申报

摘要1: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条件;(2)债权申报也是破产债权成立的形式要件;(3)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因超出申报期限而灭失,但对于补充申报人的受偿权予以限制即不能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中”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目录】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期限;未到期债权、附利息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未决债权申报;职工工资等债权不必申报;债权申报规则;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求偿权/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委托合同受托申报债权;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债权表;债权表核查、确认与异议

摘要2:【注解1】对暂定金额不能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7375号
【注解2】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效力|(1)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系程序性裁定,债权人有异议仍有权提起诉讼。——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民终330号;(2)法院就债权表所作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非实体性判决,不具有确认实体权利的既判效力。——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7759号
【注解3】(1)不能以不享有债权为由请求确认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为零;(2)原告请求确认其在破产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为0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津02民终838号
【注解4】在破产程序中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并不以履行完保证责任为前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3年12月17日 法经<1993>249号)
【摘要】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办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在你庭请示的案件中,根据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原宁波华能港前工业区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即后来的华能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钢材协议及随后华能公司、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又与宁波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达成的协议,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主要负责对外合同的履行,包括开证、支付、联系、检验及索赔等。根据你庭报告中所述情况,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上述义务,因此,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将进口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交付地作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地是不妥当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解读】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委托合同履行地。

周××1、周××2诉王××委托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防止借款无法按期收回而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出借人回避抵押担保制度,选择指定第三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合同并由该第三人取得出售借款人的不动产等重大权利的,此时委托合同虽意在实现抵押担保功能,但其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受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则之制约。
二、在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遵照委托人指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善意处理委托事务之法定义务。受托人无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与切身利益,转而根据出借人指令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就其严重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受托人无视委托人利益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的,即使该处分行为发生效力,仍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43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435号
【裁判要旨】委托卖房过程中,受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房屋,委托人不仅可以组织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责任。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该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王某涉案向周某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事项笼统、委托范围宽泛。周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委托事项,特别是在涉及出售涉案房屋、确定成交价款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王某的意见,或者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向王某报告处理结果。但是周某未举证证明其在出售涉案房屋前征求过王某的意见,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出售后向王某报告处理结果。周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应当对涉案房屋一般市场价值进行了解,所以周某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一般市场价格的情况。周某在应知涉案房屋一般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并没有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正常的存量房屋买卖流程,寻求可能出价最高的交易对手,却以严重低于市场行情的98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参与过向王某追讨债务的李×,导致王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周某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乃至重大过失,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王某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当时房价正常市场价格和涉案房屋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价,认为当时涉案房屋出售价格至少低于同期房价56万元,并全额支持王馨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
【裁判摘要】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予以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被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赔偿可得利益可以弥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促使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予以判定。

摘要2:【解读】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的,基于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约定的限制,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笔记】委托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能否排除任意解除权?

摘要1:解读:委托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能够排除任意解除权,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2018)最高法民终1344号
【解析】另外观点认为|即使违约排除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在丧失信赖的基础上仍然可以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4026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786号;(2007)闵民二(商)初字第1535号
【注释1】(1)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一方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2)无偿委托情形下,解除权抛弃特别约定无效;在有偿委托情形下,委托合同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现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9.委托合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注释2】投保人任意解除权限制——(1)《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排除投保人任意解除权。(2)《保险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可以排除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注释3】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有效?——(1)无偿委托该约定无效;(2)有偿委托中既存在信任关系还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限制任意继承权的约定应属有效。——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

摘要2:【注解1】(1)双方在合同中预先放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有效;(2)但当事人仍可行使法定和约定解除解除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50号
【注解2】委托合同特别约定解除事由的,委托人还能否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特别约定解除事由的,约定解除权消灭后,委托人还可以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参考安康:(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

【笔记】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

摘要1:问题: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解答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之规定:(1)本担保的担保人追偿权产生的依据并非本担保合同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2)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本担保追偿权的实现,本担保委托合同是反担保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解答2: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

摘要2:【解读】(1)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2)反担保合同并非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也不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注解】(1)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2)反担保合同没有主合同,只要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就可以功能键有效的反担保合同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3)只有在反担保人合同无效时才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
【裁判摘要】原告多个诉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同时主张应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通知》是为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以及司法统计工作;其中,第三条第3项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即代位权诉讼须以原债权债务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均应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分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须以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融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在向上诉人释明应予补正,上诉人仍坚持将三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拒绝补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初33号
【解读】中融通公司的起诉请求包含不止一个法律关系,兹分述如下:一、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二、中融通公司主张的基于揭开公司面纱、撤销权、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但中融通公司没有该84名被起诉人与其起诉的主张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在本院要求补正时依然坚持起诉意见不作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三、代位权法律关系。……对该部分诉讼,本院依法有管辖权。但中融通公司在本院要求补正时,坚持将上述法律关系一并主张,拒绝补正,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仍属于重复起诉——信文资产公司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起诉亦属于重复诉讼。首先,本案起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其次,本案的诉讼对象具有同一性。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必须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将诉讼标的认定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信文资产公司此次起诉与前次起诉请求权基础相同,均为违反合同约定之违约诉讼,诉讼请求标的和内容均为一致,本案的起诉只是依据的违约条款与前诉有所不同,但其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请求在前诉和后诉中是完全相同的。再次,本案起诉的事实依据在前诉判决时已经存在。信文资产公司在本诉中认为,其提起本次违约诉讼与前诉所依据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条款不同,依据的事实是不同的。本案所涉是信文资产公司基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15.2条的约定而提起的诉讼,该条款的内容系被申请人恒丰银行乐清支行应办理贷款担保事项,其所依据的事实是恒丰银行乐清支行未依约办理应收账款和股权质押的合同约定。《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6条约定,恒丰银行乐清支行应当协助信文资产公司监督贷款的使用并协助信文资产公司收回贷款。第15条约定,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恒丰银行乐清支行根据信文资产公司的书面通知,与信文资产公司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抵质押的,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对有关抵质押他项权利凭证进行保管。1151号判决中信文资产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信文资产公司提出的事实已经包含了“恒丰银行乐清支行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应收账款和股权质押的合同约定”等内容,

摘要2:(续)1151号判决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履行的事实进行了实体审理。最后,信文资产公司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的实际内容,也是意在通过本诉来否定前诉1151号判决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案无论从诉讼请求还是诉讼事实看,信文资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1151号判决系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诉讼请求,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对1151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注解】(1)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仍属于重复起诉;(2)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3)诉讼对象具有同一性: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民事诉讼法解释》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

【笔记】隐名股东资格能否继承?

摘要1:问题:隐名股东死亡后,隐名股东继承人能否继承取得隐名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93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委托事务不宜终止,否则当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时委托合同终止;(2)隐名股东死亡时股权代持合同终止,死亡隐名股东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隐名股东资格和公司股东资格。

摘要2

【笔记】股权代持协议能否任意解除?

摘要1:解读:认为股权代持法律关系是委托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任意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注解1】(1)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可以适用隐名委托相关规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703号;(2)隐名股东享有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15376号
【注解2】(1)股权代持协议并非纯粹的委托合同。——参考案例:(2022)粤06民终10919号;(2)股权代持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参考案例:(2020)苏13民终4566号
【注解3】委托人提出解除代持协议但因其未同时提出解除代持协议之后关于股权如何安排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0)鄂01民终10966号

摘要2

【笔记】当事人死亡是否导致合同终止?

摘要1:解读:(1)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民法典》第934条);(2)其他合同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民法典》第1161条);(3)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732条)。

摘要2:【注解1】配偶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认定|夫妻双方签订的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从《合同法》角度审查诉讼主体资格,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并确立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两方面考量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不违背死亡一方意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京0105民初10591号
→【备注】夫妻共同与医院订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符合合同后,配偶一方死亡是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合同主体及数量:……患方主体应为原告夫妻二人。……(2)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及社会伦理:……综上,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注解2】(1)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合同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后可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债务也由其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2)房屋买受人在购房款清偿完毕前死亡,当事人须取得继承人资格且未放弃继承才能主张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10797号
【注解3】(1)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不属于合同终止情形。(2)一般来说,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当事人死亡合同自然终止;而对于财产性的合同,合同并不因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应由当事人的继承人选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参考案例:(2019)苏01民终5996号
【注解4】被继承人生前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且死亡时尚未履行,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任意撤销权。——参考案例:(2021)京02民终13287号
【注解5】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不发生继承关系,而是导致合同关系法定转移至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参考案例:(2019)新民再47号

【笔记】出租人与房屋租赁经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摘要1:解读:出租人与房屋租赁经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而是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案例:(2023)川民申6021号;(2021)陕民申1725号

摘要2:【注解】出租人与管理公司之间既签订了租赁合同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更符合授权委托书体现的委托关系而非租赁关系。——参考案例:(2020)川01民终300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7)沛民二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2007年6月15日);再审一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8)沛民再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2008年11月10日);再审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民事判决(2009年3月17日)

摘要2:【注释】(1)非法请托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2)受托人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委托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数额。

【笔记】授权委托书指令付款与债权转让通知书在法律效力上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授权委托书和取消指令付款行为;(2)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第2款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未经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3)因此,为防止委托人反悔取消授权委托数,可以通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由债权受让人向第三人收取款项。

摘要2:【注解】(1)《授权委托书》明确将公司享有的相关债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相关债务人可视为债权转让通知书,应确认为合法有效;(2)未经受让人同意终止债权转让的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参考案例:(2009)浙湖商终字第370号

【笔记】基于不法原因非法请托(不法请托)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1)非法请托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2)受托人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委托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数额。
【注解1】不法原因给付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民事法律保护,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3)闽民申3354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注解2】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19)沪01民终720号
【注解3】“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货款)|“矿机”买卖表面呈现一般买卖交易的形式,但根据签订合同的背景及合同履行情况判断,订立“矿机”买卖合同的目的实际是为从事计算机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属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也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货款。——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22072号
【注解4】如何审理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考案例:(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注解5】企图通过支付代办费用以达到落户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其后果存在扰乱正常户籍管理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参考案例:(2025)琼民申247号
【注解6】违反限购委托购房的民事行为依法无效,购房款非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请托款判决返还。——参考案例:(2025)琼民申328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参考案例:(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
→【备注】(1)非法请托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2)受托人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委托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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