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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摘要1:【裁判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摘要2

(2010)苏民再提字第0026号

摘要1:【案号】(2010)苏民再提字第0026号
【裁判摘要】房屋买受人有理由怀疑房屋面积短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而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竣工平面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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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垂春等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摘要1: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有诸多疑点。借据是孤证且存疑,原告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摘要2

(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415号;(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562号

摘要1:——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案号】(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415号;二审:(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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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要旨1】《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在委托合同终止以后,根据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受托人对委托人仍具有协助义务。
【裁判要旨2】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撤诉处理。
【裁判摘要】首都机场未在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法发[2003]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可见,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广联公司认为根据《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法函[1994]48号文件,本案应按首都机场自动撤诉处理,但是,《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与法函[1994]48号文件相比,法发[2003]15号文件属于新文件,且规定更为明确,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发[2003]15号文件审查首都机场预交上诉费的问题。本案原审判决书载明的本院收交诉讼费账号与实际账号不符,造成了首都机场交纳上诉费的延误,但其在接获新的账户号码的当日即交纳了上诉费。故首都机场未在一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摘要2:【解读】股东代持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当适当履行协助委托人处置股权和领取分红款的义务。

案外人无正当理由占有涉案房屋可强制执行

摘要1:应当责令案外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腾房案件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应腾退的房屋,妨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法院应当责令案外人立即腾退房屋,拒绝腾退的可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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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确重字第00001号;(2012)鄂赔确申字第00001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与规制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裁判规则】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其无权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号】 (2011)武确重字第00001号;(2012)鄂赔确申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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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精解

摘要1:【目录】一、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争议应否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应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加付赔偿金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否按劳动关系处理(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与新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三、劳动争议责任的分担(一)加班费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应否承担责任(三)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应否承担责任四、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二)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效力(三)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四)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五)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劳动仲裁前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9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2.将第六条修改为: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3.将第七条修改为: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4.将第八条修改为:
  “工会组织就工会经费的拨缴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原则上不能获得再审程序救济——只有在当事人确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摘要1: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原则上不能获得再审程序救济——只有在当事人确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实务要点】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通常救济程序的情形中,应将裁判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作为重点考量,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再审救济渠道。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补充性原则:一审普通程序与再审程序关系之厘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11号
【裁判摘要】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本案辽宁高院发回盘锦中院重审,盘锦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贺昌并未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辽宁高院二审仅审查上诉人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现王贺昌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王贺昌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8号
【提示】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本息,该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不因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免除。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进行有效确认和公示的法定文件,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在获取执照当日从验资账户中无正当理由而转移资金属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1.出资人以对公司债权名义收回出资的属于抽逃出资;
2.公司成立当日股东从验资账户擅自转款属抽逃出资。

摘要2:【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167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摘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目录】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五)对帐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七)货物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八)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如该判决后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关瑕疵合同条款的解释(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十七)企业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利息计算(十八)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十九)车辆在收费的停车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地丢失的责任性质及承担问题
二、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疑难问题(一)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三)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抵押,但仅就其中一项办理了登记,抵押效力范围应如何确定
三、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一)如何认定未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二)股东之间权益纠纷案件,应否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如何处理因固定资产出资过户前设定抵押权所引发股东权益纠纷(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和处理(五)公司能否请求自我否定法人人格(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可否提起否认股东身份之诉(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被除权股东提起除名约定无效之诉的处理(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九)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认定(十)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分配利润(十一)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摘要2:【目录(续)】(十二)多数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时,法院能否判决不准解散公司,对要求解散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评估后,由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进行收购(十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股东请求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如何处理(十四)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企业改制为私有公司,其被吊销执照后,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十五)工商登记为独资企业实为合伙企业作为被告的,能否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退伙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能否对退伙后的债务免责(十六)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投资企业的登记业主与实际投资主体不符,如何确定企业债务承担
四、破产审判疑难问题(一)企业没有固定财产,仅有应收债权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二)在旧存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法院可否解散清算组,另行指定(三)旧存破产案件尚未开展的破产债权审查、对外债权追收的异议程序,能否由原合议庭继续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一裁终审(四)破产案件本身的管辖、受理、审理以及由破产案件引发的一审案件,能否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五)对于多次拍卖仍无法变现的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六)破产案件中的职工住房公益金分配顺序如何确定(七)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愿意主持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八)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九)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上诉时,因周期延长,导致清算费用加大,不能按原确定的方案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十)清算组能否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时将少量财产或鲜活产品需变现,债权人能否决定自行选择或委托中介机构变现资产(十一)管理人履职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十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材料的审查(十三)管理人能否预收报酬问题(十四)重整计划计划延期的正当理由如何把握
五、适用保险法疑难问题(一)名义车主投保的效力认定(二)定值保险中如何认定二手车辆的实际价值(三)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四)保险公估报告的效力认定(五)新增财产未约定的,能否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六)物价局或者相关的价格认定部门作出的评估可否作为保险事故中的损失认定的依据(七)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的公估意见如何采信
六、诉讼程序疑难问题(一)抗辩权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二)释明权的行使(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诉讼代理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石××诉泰州市××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开发者持有,在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供直接比对,而因技术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其软件的源程序的情形下,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已经证明了被控侵权人的软件在软件设计缺陷等方面与著作权人的软件确实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人持有但拒不提供的源程序的内容不利于被控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前述规定,判定双方软件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解读】
(1)因华仁公司的软件主要固化在美国atmel公司的at89f51和菲利普公司的p89c58两块芯片上,而代号为“at89f51”的芯片是一块带自加密的微控制器,必须首先破解它的加密系统,才能读取固化其中的软件代码。而根据现有技术条件,无法解决芯片解密程序问题,因而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直接以原告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2)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并申请再次启动司法鉴定,申请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1.石某某提供的 hx-z软件源程序与石某某享有著作权的 s系列软件源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2.hx-z软件与被控侵权的hr-z软件是否具有相同的软件缺陷及运行特征。补充鉴定的理由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几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
(3)结论为:1.石鸿林享有著作权的s系列软件源程序与石鸿林二审提供的hx-z软件源程序实质性相同。2.通过运行石鸿林二审提供hx-z型控制器和被控侵权的hr-z型控制器,发现二者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3.通过运行上述二控制器,发现二者存在相同的缺陷情况。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摘要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询证函经债务人确认亦不免除债权人继续举证责任〕
【要旨】《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234号《书证的审查及举证妨碍的认定——河北××物流中心与北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要旨】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在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持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进行抗辩,因该复印件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属证人证言,亦需接受出庭质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属于证人证言,如缺乏其他有效的民事证据相佐证,或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意见1】签订借款合同前,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的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亦应认定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实际用于借新还旧应当知情。
【裁判意见2】公司加盖公章证明是公司担保而非高管个人行为——股东借款作出担保的企业法人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应认定该担保行为系公司实施的行为,并非该公司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不属于2004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无效担保的情形。

摘要2

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认定事实依据

摘要1: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认定事实依据——一方持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对方不予认可其真实性的,该复印件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旨】在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持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进行抗辩,因该复印件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7号《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摘要2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属证人证言,亦需接受出庭质证

摘要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属证人证言,亦需接受出庭质证——刑事询问笔录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亦需接受出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要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属于证人证言,如缺乏其他有效的民事证据相佐证,或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7号《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河南省登封铝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河南省乡镇企业金属材料总公司、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及代位权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

摘要1:——股东投资款项性质无明确约定时的认定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因公证并不能代替当事人对证据原件的质权权,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权,故对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法院应对复印件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主张股东划入公司的款项系增资款性质的成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了增资协议或公司股东之间有增资约定的,则其主张股东划入公司账户的款项系增资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曲靖东方公司主张其收到深圳东方公司提供的上述6.27779亿元款项系深圳东方公司对该公司的增资款,但曲靖东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了增资决议或者公司股东之间有增资的约定。曲靖东方公司所称的深圳东方公司与曲靖市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中关于深圳东方公司投资数额的约定,系深圳东方公司对曲靖市政府作出的投资承诺,该承诺并不当然决定深圳东方公司向曲靖东方公司提供的上述款项的性质。《项目投资协议书》与曲靖东方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曲靖东方公司请求本院向曲靖市政府调取《项目投资协议书》,本院不予考虑。在曲靖东方公司没有证据表明上述6.27779亿元款项系深圳东方公司提供给曲靖东方公司的增资款或无需返还之款项的情形下,深圳东方公司要求曲靖东方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返还款项时,曲靖东方公司应当支付使用该款项的费用,原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费用并无不妥。在曲靖东方公司实际收到了涉诉款项且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的情况下,本院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其相应的《公证书》,以及《催款函》等争议事实不再予以审理。曲靖东方公司请求本院向公证机关调取上述《公证书》的公证过程及相关存档资料,本院亦不再考虑。

摘要2:【裁判规则】股东向公司提供投资款项时,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增资款,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该款项属于股东增资款。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无偿取得该笔款项,而应当返还该款项及相应利息。

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审核义务,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2.汇票承兑合同无效形成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责任——即便汇票承兑协议无效,金融机构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向主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3.债务人违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违约而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虚开信用证致开证无效,保证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不应指其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为融资而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为融资目的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导致担保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6.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不免除保证人责任——借款合同有效,合同内容虽与合同名称不一致,但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故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7.以委托购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
8.违反向关系人贷款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的规定,系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9.银行无授信协议放贷,不免除借款人及担保人责任——金融机构在无授信协议情况下发放贷款,属于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弃权行为,并不能得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结论。
10.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有效——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和保证人仍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摘要2

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担保应认定知道借新还旧

摘要1:【要旨】签订借款合同前,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的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亦应认定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实际用于借新还旧应当知情。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7号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
【裁判要旨】在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在法官行使释明权之后,可以依法推定待证事实成立。
【法理提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需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官推定的事实内容是确定的这三个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法官经向证据持有人释明对证据持有的认定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可以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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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提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裁量
【裁判摘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若股东在依法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和资料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现允许查阅的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瑕疵或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需进一步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可另行主张相关知情权以满足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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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在户抢劫”?
【要点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在户抢劫”。
【裁判要旨】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刑初字第78号(2008年5月16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摘要1】评估时点不能机械认定为征收决定作出日——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摘要2:【摘要2】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读】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提示】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裁判规则】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系有权处分,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须其配偶的同意。
【裁判摘要】关于艾某、张某某提出的本案所涉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的上诉理由,......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转让采矿权的内容,实际履行中亦没有实施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艾某、张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当股权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时,第三人对股权登记的合理信赖,可以认定为第三人相信夫或妻一方有权处分股权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则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有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主管案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3.行政许可;4.行政确权;5.行政征收和征用;6.行政不作为;7.侵犯经营权;8.排除、限制竞争;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10.没有支付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11.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12.行政侵权;13.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排除受案范围】1.国家兴亡;2.行政决定和命令;3.内部行政行为;4.最终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答复》(法行[1995]11号,1995年8月22日)
【摘要】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变更公民姓名的行为,是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变更姓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解】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小明诉濮阳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扣押财产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1997]行他自第20号,1997年5月19日)
【摘要】公安机关以实施侦查为名,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对当事人扣押财产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扣押财产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尹绍坤、田远康等三十名原招聘干部诉宣恩县人民政府、县人事局清退聘用决定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电话答复》([1998]行他字第14号,1998年8月20日)
【摘要】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招聘、录用、调动、清退及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合同|公证行为|出具介绍信行为|受理行为|确认行为|行政允诺|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消防验收行为|生产留地补偿款|行政给付|会议纪要|批复|指示|政府信息公开|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首次判断权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鲁高法函[1998]150号请示的答复》([1998]行他自第21号,1999年5月18日)
【摘要】《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职能,为吸引外资、加快辖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经济行政措施;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实质上是为自己设定了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当事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杨红艳、宋竞媛及宁多莲诉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人民政府有关对村民待遇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1]行他自第6号,2001年11月27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备注:对应2018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杨红艳、宋竞媛、宁多莲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请求镇政府予以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自第15号,2010年6月28日)
【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其指定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15]行他字第14号,2016年9月6日):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查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且无国家安全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突发事件应对等正当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使该经营者在商品市场声誉、用户使用习惯等方面受益,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对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机关仅以上级机关在相关职责过程中先使用相同商品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摘要1: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制定对一定的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
【目录】被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第三人举证责任;原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被告举证期限及延期举证;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证据交换;补充证据;提示:被告举证责任范围;提示: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示:超过起诉期间的举证责任;解读1:房屋登记案件中被告提交的复印件、复制件能否作为证据采信?;解读2:新的证据

摘要2:【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内容可以理解为提出证据这一行为由谁负担,以及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如《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这一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表述中既蕴含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包括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显然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则显示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149
【注解】对经释明所明确诉讼请求法院有权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4166号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摘要1:【目录】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行政解释;行政规则;提示1: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提出时间——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法庭调查中(有正当理由);提示2:法律范围没有包括规范性文件;提示3: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地位;提示4: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

摘要2:【注解1】一并提起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245号
【注解2】规范颁布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时才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没有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或解释规范的规范颁布之诉;(2)直接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或解释规范的规范颁布之诉,既不符合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注解3】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要求只能在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直接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581号
【注解4】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并提起要求确认相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诉请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八、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