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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05号]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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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哪些示范意义

摘要1:[第878号]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哪些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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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立

摘要1:[第912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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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

摘要1:[第933号]徐某某、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属于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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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秦某某容留卖淫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以及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在程序上具有特殊要求

摘要1:[第970号]王某某、秦某某容留卖淫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以及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在程序上具有特殊要求
【裁判要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只有经过侦查机关依法重新取证的才具有刑事证据资格。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程序提取,且需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刑事定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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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摘要2:【摘要1】本案原审期间,陈某某并未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关损失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将陈某某提供的该《鉴证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予以质证和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即使为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亦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摘要2】不涉及矿业权主体变更的矿业权合作合同无需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双方认可的5.1协议,昌宇公司以其享有的采矿权与陈某某形成了合作开发矿山法律关系,该合作关系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陈某某认为其与昌宇公司构成矿山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买卖关系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印章在证明合同真实性上属初步证据,认定合同真实性须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1.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2.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申请人因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错误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1.诉中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措施。2.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措施错误而导致其他诉讼参加人或者案外人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摘要1:【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

摘要2:无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摘要1:【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措施。

摘要2:无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摘要1:【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摘要2:无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摘要1:【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海事法院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民事强制措施。

摘要2:无

有表面瑕疵的证据仍可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效力——案件证据虽有表面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证明力

摘要1:【实务要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据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支持提交较多较有利证据一方的主张。仅因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0)津高民二终字第0028号《杨士英诉天津市聚华实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瑕疵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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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符合一定条件,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系证据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可作为定案事实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系证据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元××保管合同纠纷案——网站信息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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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及证据规则适用

摘要1:【裁判要点】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2013年11月15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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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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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是否相同?

摘要1:【要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区别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不适用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其证据证明力高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因其易修改、难固定之特性,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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