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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

摘要1:(1)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准备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2)房屋综合验收是指爱房屋竣工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再继续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分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则由以上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摘要2:【注解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竣工验收的条件增至11项。
【注解2】工程承包人拒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1)发包人在起诉应明确当地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明细及相关依据,并在诉讼中提出以明确承包人配合工作的具体内容,避免法院因诉讼请求的配合工作内容不明确而驳回诉讼请求;(2)发包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就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的诉请先行判决。
【注解3】承包人拒不提交工程资料的,能否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承包人应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的义务,通过房屋质量检测和鉴定完成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参考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5执复109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注解4】备案制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注解5】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
【摘要】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解读】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摘录】有关部门就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134页。
【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2002]民立他字第4号 2002年8月19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具体分析。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摘要2:【解读】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
【摘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要旨】业主委员会既有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也有被告资格。理由:
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
②业主委员会具有“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
③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有积极和消极的当事人能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摘要1:——未实施到位的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额度能否转化为债权以现金方式支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提示】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面取消其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问题提示】政府与法人一致认可的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是否构成民事合同关系?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政府机关未经平等协商,两者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裁判规则】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意见】法人与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判断,可由两部分组成:
①双方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主体;
②双方之间在进行有关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而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是进而决定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核心。

摘要2:【解读】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争议——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为投资者减免投资建设项目规费,投资者投资。规费是接受政府管理的相对人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减免规费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优惠政策更像是行政决定,而不是民事合同。在此,优惠政策是政府单方面作出的,不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协议,从形式到实体上来看,都不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是附着在行政权力之下的行政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规则】
①一方解散其联营投资设立的另一方董事会,但未妨碍第三方作为股东行使分享经营利润的权利,联营关系仍继续存在,投资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项的规定,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联建和联营在形式上有牵连和相似,但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有差别的。天富公司请求判令内蒙古医院停止侵权、恢复保健分院董事会和领导班子、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集(总第11集)
【解读】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范围。

公司筹建期间是否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摘要1:公司筹建期间是否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该“单位”筹建期协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则属于民事争议。2012年11月,该单位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此时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2年11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摘要2

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摘要1:【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你院200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已列明,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2004年9月22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民终字第1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安置补偿费可以视情况确定支付的相关对象。当事人对安置补偿费标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个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安排和使用属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张文秀等163人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因征地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张文秀等163人以其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摘要2:【解读】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法院应否受理?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所作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业主大会所作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因为《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该条所称的“业主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三项权利,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请求撤销该决定,系对其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救济主张,该类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摘要2

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摘要1:【摘要】在申诉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再审审查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这样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摘要2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1.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将事实上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抗辩,异议登记是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2.异议登记不当损害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针对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1:【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

摘要2:无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摘要1:【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1.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或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企业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因投资取得合法收益所引发的民事争议。2.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

摘要1: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目录】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范围;中止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法庭调查中(有正当理由);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立案;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律适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裁判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行他字第10号。2002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注解】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规定。——参考案例: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均未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适用于“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
【提示】因PPP协议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裁判要旨】采用BOT模式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属于民事而非行政纠纷。
【裁判摘要】本案是典型的BOT模式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涉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建设河南省辉县市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关爷坪的新陵公路,而开发项目的主要目的为开发和经营新陵公路,设立新陵公路收费站,具有营利性质,并非提供向社会公众无偿开放的公共服务。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辉县市政府,但合同相对人新陵公司在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仍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并不受单方行政行为强制,合同内容包括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等价协商一致的合意。本案合同并未仅就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本身进行约定,合同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其他内容,为合同履行行为之一,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决定案涉合同的性质。从本案合同的目的、职责、主体、行为、内容等方面看,合同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定性为民商事合同,不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辉县市政府主张本案合同为行政合同及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16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169号
【裁判摘要】2006年8月9日,林某某与福建省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农网配电营业工劳动合同》,该合同本身就是推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作为进一步推进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而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亦是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主导下改革的新产物。原农电工在新一轮改革中是否应与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是否应继续与林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给予林某某何种待遇,系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解读】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所形成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699号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4日下发的国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于1999年9月15日下发的闽政[1999]文1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上述文件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下发国家电网人资[2011]15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电用工管理的通知》,总体思路为健全业务委托为主、非全日制和劳务派遣为辅的农电用工模式,逐步减少与供电企业直签劳动合同人员。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下发国家电网农[2012]1050号《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由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理顺农电工用工管理关系,明确农电用工主体,全面规范用工管理。从上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看,农电用工问题

摘要2:(续)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政策背景,农电工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从乡(镇)电管站到县(市)电力公司再到农电服务公司的管理模式的变化,且上述改革均是在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主导下推行,并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本案中,根据林某某起诉所主张,其于1984年4月入职秦屿中心供电所,从事配电线路工、电力抢修员工作;2000年秦屿中心供电所并入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后,其于2005年参加竞聘上岗考试并获得通过,于2006年与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农网配电营业工劳动合同》;上述过程本身即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结果。在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由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亦属政府主导下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措施。故林某某所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要求与“234名县公司定员”同等的劳动报酬待遇而引发的争议,亦属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1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1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条规定耽误起诉期限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比如,当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诉讼尚处于持续状态,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前提时,起诉人不可能在当时就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等待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结果,就可以构成该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正是基于上述法理作出规定,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前述事由耽误起诉期限,起诉人在民事裁判生效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肖某某与陶某某因《联建新住房协议书》引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肖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在该民事诉讼庭审质证过程中得知预××号国土证。肖某某与陶某某签订的《联建新住房协议书》,是陶楚兰申请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被诉的预××号国土证颁证行为是否对肖云英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需以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前提。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原则及司法最终确定原则,该民事诉讼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至今尚未审结,预××号国土证将陶楚兰登记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之一,是否对肖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处于待定状态,肖某某不可能在该民事诉讼庭审时即提起对预××号国土证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只有在该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肖某某才能确定预××号国土证登记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肖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虽然其没有等待该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即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3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34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查,并对该民事争议作出裁断,以此为基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理方式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即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陈某某未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未在本案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但一、二审法院直接对买卖协议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并进而对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作出裁判,符合上述裁判思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提出的本案没有任何一方请求一并处理该民事争议,原审查明和认定民事争议错误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如房屋被征收所获得补偿归买受人所有,即使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征收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益应当归于孙××。......本案中,陈××与孙××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如被征收,所获补偿权益由孙××享有。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或禁止对该项权利的转让、变更或者放弃。陈××与孙××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转让的条款,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解读】法院可主动对基础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裁判摘要】首先,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某某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则王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需要明确的是,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其次,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中“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指向不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王某某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经查,(2016)新28民初84号案件的被告为曹某某,王某某在该案中系以其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曹某某办理注销王某某赛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登记手续而停止侵权,该案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有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摘要2:【解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11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未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国办发〔201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衡阳市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该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是否有正当理由,同时亦未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关于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于衡阳市政府既无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行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摘要2:【摘要】征收补偿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情形下的审查方式——应当指出的是,曹某某、何某某直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对其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唐某某户予以安置补偿的行为不服。判断该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案涉房屋是否已经卖给唐某某户,以及部分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础民事争议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理方式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曹某某、何某某未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未在本案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但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相关权属问题进行认定并进而对安置补偿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笔记】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也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审查到什么程度?

摘要1:答:(1)在民行交叉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只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的基础民事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2)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关的基础民事关系的履行争议等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裁判要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因公司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决议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对此有诉的利益,符合起诉条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障碍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应通过案件的实体审理予以判定。

摘要2:【摘要1】首先,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某某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则王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摘要2】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中“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指向不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注解】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应认为其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1:——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案号】一审:(2017)桂10行初123号 二审:(2018)桂行终506号 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行申1486号 再审:(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2:——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摘要】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行为所处理的民事争议,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为了在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争议,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裁决结果错误,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共58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