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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能否申请执行监督?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注解】对法院执行行为救济实际包括三种模式——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申诉信访(执行监督)。

【笔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简法|执行回转是否享有优先权?

解答:(1)执行回转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执行回转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列举的不属于破产裁定的财产不应理解为对该类财产全部范围的限定,不排斥依法认定其他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

【笔记】执行回转被执行人是原申请执行人还是取得财产案外人?

解读: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应为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而非取得财产的案外人。 【注释1】第三人经由法院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是否执行回转?|第三人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不适用执行回转(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考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消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监92号 【注释2】执行回转范围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费用?——(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1款规定,执行回转范围包括原审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财产及其孳息;(2)执行回转范围不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中因司法拍卖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笔记】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款项在破产受理后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解读: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之日起,对于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中止执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由执行法院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注释】被执行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因不知情将执行款拨付给申请人是否应当执行回转?|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受理后拨付给申请人的执行案款视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应予以执行回转。——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06号

【笔记】“执转破”被执行人财产包括哪些?哪些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之规定,“执转破”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7日内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包括——(1)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2)已经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之规定,“执转破”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不再移交)包括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1)拍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2)物抵债偿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3)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笔记】买受人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的财产在执行回转时是否应当返还?

解读:(1)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取得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2)买受人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的财产在执行回转不应返还,而应由原执行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或者另行起诉解决。

【笔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能否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解读:(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的“除外”内容包括第29条但不包括第28条;(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8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04号

【笔记】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是否相同?

解读:(1)案外人执行异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若不符合《规定》排除执行的标准,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判断。 【注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是否受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及审查程序限制?——(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但其审理范围和审理结果不受案外人异议审查范围和审查结果的限制;(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即使案外人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未提出相关请求,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应予受理。

【笔记】当事人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不服是提起执行复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复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当事人对第14条第2款(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第17条(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第18条(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第19条(申请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第20条(申请变更、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第21条(申请变更、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笔记】消费者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抵押权设立先后且知悉房屋抵押情况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解读:(1)消费者购房人是否知悉房屋抵押情况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权设立先后等问题并非认定其能否对抗执行的要件事实;(2)消费者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抵押权设立先后且知悉房屋抵押情况,不影响消费者购房人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排除金钱债权甚至是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笔记】机动车买卖挂靠人能否排除对机动车强制执行?

解读: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卖挂靠人以其是标的物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标的物排除执行,经审查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一般应予支持。 【注释】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合理价款且取得占有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对机动车的执行。

【笔记】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物购房人能否排除执行?

解读: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不动产,买受人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有权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排除执行。 【注释1】《物权法》第191条“抵押可售”能否排除执行?——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可以排除执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排除执行。 (1)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则阻断了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效力,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可以排除对抵押物的执行;买受人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规定也可以排除执行。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具有物上追及效力,买受人不能排除对抵押物的执行。 【注释2】《民法典》第406条“抵押可售”能否排除执行?——买受人不能排除执行,但买受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买受人可以排除执行。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抵押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财产——A.已经登记公示,抵押财产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权具有物上追及效力,买受人不能排除执行;B.未经登记公示,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善意的买受人能够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享有物上追及效力,买受人不能排除执行。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没有禁止转让抵押物的约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追及效力,买受人不能排除执行。 (3)买受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买受人可以排除执行。 【注释3】抵押房屋已经登记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并非案外人异议而是执行行为异议。

【笔记】仅签订认购协议书能否认定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解读:《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建筑面积、单价、优惠后的总房款等内容,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协议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据此可确定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应认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笔记】债务人破产是否应当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

解读:(1)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虽因执行程序而产生,但并非执行程序,而是确认各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诉讼程序,是破产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法院不应因此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解析】《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1)只有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下,执行异议之诉才丧失基础;(2)执行中止代表执行程序仍然存在,案外人仍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也不应当中止。 【注释】另外裁判观点认为:(1)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宣告破产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执行异议之诉应终结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09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116号;(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之诉丧失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

【笔记】如何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情形?

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笔记】案外人能否同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再审程序?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和《九民会议纪要》第122条之规定——(1)案外人不能同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2)案外人如同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按照启动程序先后只能选择在先的救济程序,即:案外人先启动申请再审的,则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则不能再申请再审。 【注释】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救济程序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途径。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案外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不得分别主张适用不同程序——(1)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34号 【注解1】《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27条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案外人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程序而不能在一种救济途径结束后再寻求另一种救济;(2)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不服应当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3)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不服不能再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继续进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10.案外人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如何选择救济方式 【注解2】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23号;(2020)最高法民申1634号;(2020)最高法民终829号

【笔记】案外人如何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解读1: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1)案外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案外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案外人申请再审。 解读2: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前后顺序选择适用不同程序——(1)案外人未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338条的规定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 解读3: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认为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应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笔记】案外人对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解读:(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从而排除抵押优先受偿权,实际是认为执行依据错误,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2)案外人并未否定生效判决认定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只是认为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笔记】房屋买受人能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执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房屋买受人能否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优先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解读:房屋买受人不否认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前提下,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笔记】案外人能否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包括排除执行及确认权利;(2)案外人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审理。 【注释】《九民会议纪要》第119条规定“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对确权一并审理,但对给付请求是否支持只是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