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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屋买受人能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执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房屋买受人能否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优先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解读:房屋买受人不否认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前提下,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笔记】案外人能否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包括排除执行及确认权利;(2)案外人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审理。 【注释】《九民会议纪要》第119条规定“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对确权一并审理,但对给付请求是否支持只是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笔记】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要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注释】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致使执行标的被执行完毕之3种处理方式——(1)执行异议之诉应驳回起诉;(2)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或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3)由执行法院释明案外人变更为返还执行标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案外人拒绝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由案外人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笔记】首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生效裁判解除查封对轮候查封是否具有既判力?

解读:首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生效裁判解除查封,轮候查封法院不能直接解除查封,仍需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排除在后查封法院对该标的的执行。——参考案例:海口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72执异13号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案外人就系争不动产享有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已经过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实质审查和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案外人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相关法院解除部分房屋查封或者轮候查封的,相关法院可以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后比照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如果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对解除查封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进行救济。——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执监18号

【笔记】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有哪些要求?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注释1】(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2)案外人一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请求,法院应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注释2】《九民会议纪要》第119条规定“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对确权、给付请求一并审理。

【笔记】法院能否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单独作出确权判项?

解读:案外人执行以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案外人的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

【笔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提起股权代持确权之诉?

解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提起股权代持确权之诉——(1)《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公司并非当事人,审理的法律关系亦非股权归属,在法律关系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的情形下,不能合并审理。

【笔记】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能否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解答:(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非金钱债权执行中不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2)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笔记】借名购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问题:借名购房人对房屋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借名购房不存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解析:部分地方法院判例不支持借名购房排除强制执行。——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443号

【笔记】借名购房,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房屋权属归其所有?

【要旨】借名购房属于隐名代理的有效行为,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实际购房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委托协议、房屋出资来源于实际出资人、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居住和保管产权证三个方面证据,一般应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产权登记的请求;但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属违法行为,实际出资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名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应得到支持。

【笔记】如何确定执行拍卖保留价?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1)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2)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1)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2)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而非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以评估价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每次降低比例不得超过20%。——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复55号 【注释】被执行人以起拍价过低为由提出异议应区分不同情形——(1)仅认为评估价过低提出异议,交由评估机构回复;(2)对法院确定起拍价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出异议,应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笔记】如何认定排除他人强制执行的唯一住房条件?

解读:“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1)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2)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精神;(3)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期房,但无证据证明其在该期房居住生活,购买的案涉商品房显然系魏改善居住环境,可以理解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精神。

【笔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以物抵债裁定有异议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执行措施违反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以物抵债裁定有异议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非案外人执行异议。

【笔记】裁定不予执行、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规定——(1)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该部分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笔记】采矿权实际权利人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1)采矿权是依据行政许可产生的用益物权;(2)在不存在优先受偿权利和信赖利益保护的情况下,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普通债权人对采矿权的强制执行。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合作协议中关于采矿权权属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可对抗名义采矿权人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86号 【总结】采矿权实际权利人能否请求排除普通债权人对采矿权的强制执行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在不存在优先受偿权利和信赖利益保护的情况下,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普通债权人对采矿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87号;(2021)最高法民再141号;(2021)最高法民再142号 (2)在普通债权人对采矿权存在信赖利益的情况下,采矿权实际权利人不能对抗名义采矿权人的公示公信效力,实际权利人不能排除具有信赖利益的普通债权人对采矿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86号

【笔记】未办理网签能否认定为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解读:可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却一直未办理网签备案系怠于行使权利,应认定系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75号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预告登记、网签或备案与权属转移登记无必然联系,买受人有权排除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19)最高法民申3912号

【笔记】执行法院能否仅凭商品房网签进行预查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3项之规定,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的法定条件为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2)网签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执行法院不能仅凭网签进行预查封。

【笔记】网签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1)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仅以房产已网签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笔记】相邻权(通行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1)相邻权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不因相邻土地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受到损害;(2)通行权属于相邻权,不因毗邻方不动产的转移而受影响,案外人基于相邻关系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笔记】夫妻分割财产协议未经物权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债权人的物权效力?

【要旨】夫妻之间分割财产协议未经物权登记,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当按照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确认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具有对抗债权人的物权效力。 【注释】被执行人配偶以离婚协议约定排除执行条件|(1)离婚协议真实;(2)离婚协议订立于债权形成之前(债务形成于离婚协议之后);(3)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

【笔记】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未经物权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债权?

【要旨】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笔记】购买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能否认定买受人存在过错?

解读:(1)买受人对房屋因抵押权无法登记的权利障碍的忽略,可以认定买受人对此存在过错;(2)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约定涤除抵押权事宜的,视为买受人对抵押权可涤除产生合理信赖,买受人对房屋未能过户登记不具有过错。 【解析】购买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能否认定买受人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买受人存在过错和认定买受人不存在过错两种裁判观点。

【笔记】买受人以被执行人名义代偿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3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之规定,买受人以被执行人名义代偿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