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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当事人拒不出庭接受询问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解答: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要求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其拒绝接受询问的行为视为妨碍举证的行为,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简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

解答: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拟制自认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而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诉讼代理人不能作出默示自认。因此,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不构成拟制自认。

简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能否适用拟制自认规定?

解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如该事实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则可以视为该当事人“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可以依法适用拟制自认。

简法|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解答: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该股权转让行为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围,而应根据《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因此,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合同不因转让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无效。目前司法实务中针对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存在争议,多地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此,企业家在实施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注意该股权转让合同涉及的刑事风险,律师在办理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时务必谨慎!

简法|经营性用地能否协议方式出让?

解答:《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经营性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简法|公益林地上能否开采矿藏?

解答:法律并未禁止在国家二级或三级公益林地上开采矿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出让位于国家二级或三级公益林上的矿业权。因此,国家二级或者三级公益林地上可以开采矿藏。

简法|乡镇政府作为出让方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乡镇政府擅自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无效。矿业权出让合同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

简法|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父母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解答: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上法条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在父母并无赠与的意思的情况下,部分出资的父母和夫妻为共同共有财产人。

简法|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终止?买受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解答: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自然终止,合同义务应当由继承人继续履行。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简法|出卖人出卖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解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出卖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违反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简法|违约方未主张从违约损失赔偿额中扣除对方因违约而获有利益,法院未予扣除是否属于错判?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损失赔偿额中扣除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必须以违约方主张为条件。违约方未主张从违约损失赔偿额中扣除对方因违约而获有利益,法院不予扣除不属于错判。

简法|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何承担?

解答: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由于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受益人予以补偿。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之外其他损失均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