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租赁标的物单项验收合格但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解答: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解答: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一方后就终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申请范围应当限定在其二审提起上诉请求范围内。
解答: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当然涵盖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亦包括因出卖人未依约交付房屋而增加的税费。
解答: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债务人虽然承诺赔偿损失,仍应审查该损失是否成立,否则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对于损失不成立,不应当支持赔偿请求。
解答:增资扩股行为核心构成事项包括认购人和认购价格及其他重要交易条件的确定等。股东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增资扩股的认购价格及其他重要交易条件但未表决通过认购人的,可以认定增资扩股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增资扩股行为未完成,认购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解答:人民法院不得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解答: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无效,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不予支持。
解答: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支付利息视为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再以保证期间经过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解答:《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该条款并非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董事会行使。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股东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股东会权利性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解答:证明性书证记载的是一定事实,不产生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围。
我国法律对劳动、人事担保未作出规定。
解答: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解答: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故非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
解答: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法院“送达”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以送达日期为准;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不产生效力问题,调解书不以“送交”日期为生效日期而应以调解协议生效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解答:答辩期满前调解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答辩期间可以进行诉讼调解。
解答:特别授权中如没有包括代为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则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调解书。
【摘要】留置权、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解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鉴定申请。
解答: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职权制作的信访答复函性质上属于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推定为真实,且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国家机关超越职权制作的信访发复函所载明的事实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解答:职工腰部椎间盘突出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如腰椎盘突出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解答: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属于章程中的形式记载事项,相应的变更满足变更要件即可,由此引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再次表决。因此,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名字载入章程条款之内,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章程修改行为。
【要旨】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认定为增资款,应有增资的明确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为增资款,否则应当认定为公司对股东的负债。
解答:该条款应为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在对方未违约且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方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解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在同一时间只能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提起侵权之诉,不能同时提起两项诉讼,目的在于防止得到双倍的赔偿,但不禁止原告在违约或者侵权之诉的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再行提起另一项诉讼。
解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解答: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解答:工伤认定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责令重新调查和认定。
解答:除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工伤认定事项之规定,以“蓄意违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解答: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解答: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