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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提供财产信息方面有哪些区别?

解读:(1)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否则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且不能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不特定财产进行情况进行查询;(2)诉讼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财产信息,但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且依据申请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在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对被保全人不特定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笔记】被执行人能否主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解读1[程序性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解读2[实体性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 【注解1】被执行人主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分为:(1)程序性事由——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程序”救济,由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实体性事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救济,由债务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程序),第一次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笔记】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1:债权人提起诉讼后不得执行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公证债权文书——(1)债权人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受理;(2)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可以准许)。 解析2: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1)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笔记】债权人能否以逾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债权人以逾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逾期未申请公证债权文书不是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由,债权人应先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由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出出具执行证书决定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记】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作出公证书是否无效?

解读:(1)根据《公证法》第25条规定,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外,其他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在现行法律未对异地公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能仅因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即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不予认可;(2)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3)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所作出的公证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情形,不能因此推翻公证书所证明事实的免证效力。

【笔记】法院对预查封房屋能否拍卖?

解读: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预查封房屋存在可以拍卖和不能拍卖两种观点——(1)支持观点认为,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可以进行直接变价处置;(2)反对观点认为,预查封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只有被执行人取得物权后才可进行变价处置。

【笔记】哪些情形应当撤销拍卖、撤销变卖?

解读:(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5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或者变卖;(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简法|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用于以物抵债?

解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抵偿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债权人,以物抵债合同无效,原借款关系未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原借款关系项下的还款义务。 【注释】法院能否执行农村宅基地房屋?——(1)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对本村宅基地房屋的执行;(2)在限制买受主体资格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办理本村宅基地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强制管理等程序处置农村宅基地房屋。

【笔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预告登记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1)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2)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注释】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规定,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取决于预告登记是否具备抵押权登记条款: (1)预告登记不具备办理抵押权登记条件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预告登记具备办理抵押权登记条件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解读: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外,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注释】(1)专项奖补资金有固定用途——用于职工安置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2)非国有企业的奖补资金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还可以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剩余部分可以执行。

【笔记】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基于租金债权申请法院处置租赁物?

解读: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基于租金债权申请法院处置租赁物。 【注释】(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就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租金债权作出规定;(2)《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基于租金债权申请法院处置租赁物。

【笔记】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险单现金价值?

解读:(1)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投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注释】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尚无明确关于法院可以强制解除被执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已经成为共识|(1)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法院有权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并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用于清偿债权;(2)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指定时间内可以通过替代被执行人交纳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款项方式变更自己为投保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71号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执行成品油零售资质许可?

解读:(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征收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2)法院不宜单独执行成品油零售资质许可,可以通过整体处置加油站经营权或者协调股权转让等方式清偿债权。 【注释】(1)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性价值;(2)法院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一并采取司法拍卖措施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