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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确认仲裁效力?

解读:(1)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答辩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司法审查并根据审查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异议;(2)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并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后,其他法院不能再次就同一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解1】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一事不再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参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五 【注解2】在管辖权异议中法院已经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

【笔记】什么是仲裁协议独立性?

解读:仲裁协议独立性(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独立于其所针对或附着的基础合同。 解析:仲裁协议独立性包括——(1)基础合同转让、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时仲裁协议独立性;(2)基础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独立性;(3)基础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独立性;(4)基础合同未生效时仲裁协议独立性;(5)基础合同因欺诈或胁迫签订时仲裁协议独立性。 【注释】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应秉持两项原则——(1)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2)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 【注解1】双方当事人在长期业务往来中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订立、修改合同,当事人在收到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时并未对新增加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其接受了该文件中的仲裁条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019)京04民特588号 →【备注1】通过电子邮件接收载明仲裁条协议的法律文件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备注2】法院认定“710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两方面:(1)“710备忘录”系对“628备忘录”的调整和补充,安格尔公司在收到“710备忘录”时并未对新增加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故可推定其接受“710备忘录”的仲裁条款。(2)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已经对“710备忘录”进行了实际履行,“710备忘录”是实际发生效力的合同。 【注释2】当事人之间虽经磋商,但未形成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各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基础,双方沟通洽谈过程中,未就争议提交仲裁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证明双方在纠纷出现后形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合意,人民法院裁判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参考案例:十大典型案例|3 →【备注1】(1)乙公司认为,其并未在该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该“仲裁条款”并不成立。甲公司辩称乙公司虽未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且乙公司已经接受,因此,该《合作协议》已经成立。(2)法院认为:甲公司上述辩称指向的是《合作协议》中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乙公司达成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出现后形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合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将仲裁协议视为单独合同,根据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审查仲裁

【笔记】债权转让原合同中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是否有效?

解读:(1)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注释1】债权转让原合同中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无效之情形——(1)当事人另有约定;(2)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3)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 →【备注】《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轻而易举规避原合同中仲裁条款——债权受让人只要通过(1)另有约定或者(2)明确反对仲裁条款或者(3)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即可摆脱仲裁协议约束! 【注释2】债权转让原合同中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无效之情形——(1)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2)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注释3】债权受让因不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情形仍然受到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注解1】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明确拒绝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1号 →【备注】(1)受让人可以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拒绝接受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定”等条款;(2)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该条款可以导致因债权转让发生的纠纷不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注解2】(1)《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既适用于债权与债务一并转让的情形,也适用于债权与债务分别转让的情形;(2)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原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终273号 【注解3】受让债权债务时明确反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债权受让人没有约束力。——参考案例:(2019)鲁民辖终329号 【注解4】债权受让方已经明确表示反对仲裁条款,原合同中关于对仲裁条款的约定不应对债权受让方具有约束力。——参考案例:(2018)豫民申6552号 →【备注】认为《仲裁法解释》第9条已经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取代没有依据。 【注解5】若无证据证明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债务时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条款可以约束债权受让人。——参考案例:(2015)民提字第194号 【注解6】受让人无从知晓原合同中附有单独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笔记】被执行人能否多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1)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的除外。 【注释】(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一并提出(一次提出)为原则,再次提出申请不予审查;(2)有新证据证明存在仲裁伪造证据和仲裁员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再次申请不予仲裁裁决。

【笔记】仲裁司法审查裁定能否上诉?

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是否享有上诉权?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对于其他裁定不能上诉;(2)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注释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条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注释2】(1)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享有上诉权,也不能申请再审;(2)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 →【备注】(1)驳回申请可以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568号;(2)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可以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35号 【注解1】当事人法院经审理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裁定不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2021)京民终918号 →【备注】(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中的驳回申请情形是指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依法驳回申请的情形;(2)当事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注解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事项所作的裁定不可以上诉。——参考案例:(2018)湘民终125号 →【备注】(1)一审法院经实体审查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注解3】在管辖权异议中法院已经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 【注解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笔记】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 【注释1】2015年2月4日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后,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 【注释2】《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没有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裁定予以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笔记】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案件是否应当向上级法院报核?

解读1: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2)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3)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解读2: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A.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B.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2)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注释】案外人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否需要经报核程序待上级法院批复后再作出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为避免重复审查,下级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而无须先向上级法院报核,上级法院在复议程序中对执行裁定履行监督职责。

【笔记】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应当向上级法院报核?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8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照规定逐级报核,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笔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以仲裁为前提条件?

解读:(1)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以发生争议且已提请仲裁为前提;(2)在尚未产生争议情形下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应予受理。——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三——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其他参考案例:(2014)宁民认字第2号 →【备注】(1)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在当事人未提请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其申请复核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注释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无需先行仲裁——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注释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问题】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尚未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应予受理?——(1)当事人向法院诉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以发生争议并已提交仲裁或诉讼为前提;(2)仲裁协议当事人既未申请仲裁亦未向法院起诉,其中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予受理。

【笔记】债务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对债务加入主体是否具有约束力?

解读:债务加入主体知悉债务人签署合同所载仲裁协议但未明确排除适用的,应受该仲裁协议约束。 【注释】参考债权债务转让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效力之规定,在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债务加入时债务加入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债务加入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笔记】如何确定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仲裁管辖法院?

解读:(1)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中级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A.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B.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3)根据《仲裁执行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A.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B.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问题】如何确定涉仲裁管辖法院? 【注释1】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为——(1)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2)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 【注释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 →【备注】(1)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不予受理,但上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执行监督。(2)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释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仲裁法》第71条)。 【注释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1)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不涉外、不涉及海事海商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的,仅能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不区分是否涉外)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

【笔记】什么是仲裁司法审查?

解读: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司法监督)是指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作出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的罚款制度。 解析: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类型——(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注释1】(1)仲裁司法审查对象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或不予执行,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主管和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并不直接裁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2)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审查标的是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问题。 【注释2】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立案受理、管辖权异议、审理方式等均参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

【笔记】补充协议能否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争议解决方式?

解读: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1)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2)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注释1】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主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的条款适用于补充协议。 【注释2】主从合同发生纠纷时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的原则不适用于仲裁管辖的认定。 【注解1】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1)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2)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参考案例:(2015)执申字第33号 →【备注】(1)当事人自愿选定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其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无权对该争议纠纷予以仲裁;(2)本案中补充协议明确载明未完善条款,对未尽事宜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补签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的补充,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应适用于补充协议。 【注解2】主从合同发生纠纷时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的原则不适用于仲裁管辖的认定。——参考案例:(2019)沪民辖终219号 【注解3】适用其他合同全部条款的概括约定不具有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在合同中概括性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其他合同有关约定的表述,一般不发生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对仲裁协议的并入尽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仲裁协议的并入。——参考案例:(2014)民四终字第43号 →【备注】总包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而分包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却约定其认可总包合同中所有条款,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是否受总包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案涉纠纷是分包合

【笔记】代位权是否受主债务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

解读:代位权不受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代位权诉讼中的债权人既非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非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故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 【注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对抗代位权诉讼,但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备注】代位权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1)排除其他法院的地域管辖;(2)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与仲裁协议的适用。

【笔记】仲裁过程中进行的鉴定是否属司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及鉴定结论错误是否属于仲裁裁决撤销事由?

解读:(1)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2001年2月2日 司复〔2001〕1号)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2)仲裁虽然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般认为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仲裁过程中进行的鉴定视同司法鉴定。 解析:鉴定程序违法及鉴定结论错误示范属于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程序违法及鉴定结论错误,是仲裁庭对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仲裁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亦不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事由。

【笔记】劳动者为单位垫付款项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劳动者为单位垫付款项数额明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4824号 【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6.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普通债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记】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

解读:根据《仲裁法》第8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1)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笔记】涉外仲裁裁决能否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解读:根据《仲裁法》第8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