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和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提起执行和解协议诉讼(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执行外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而只能由被执行人根据执行外和解协议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由法院作出处理。
【注释1】被执行人依据执行外和解协议要求中止执行需要另行提出执行异议。
【注释2】(1)执行和解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可以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2)现有规定不承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对其强制执行,原则上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执行和解协议纠纷。
【注释3】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1)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法院提交或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2)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提交给法院的意思,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要求中止执行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
【注释4】(1)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注释5】执行外和解协议包括——(1)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2)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交其他当事人并未书面认可的和解协议。
【注释6】执行外和解协议不成立执行和解,法院不能直接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规定,(1)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法院裁定中止执行——A.执行外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B.执行外和解协议未届履行期限。(3)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虽已成立但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和解协议。
- 日期: 08-25 21: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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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和解协议
解读:(1)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2)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释】(1)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应当遵循最大可能保障主观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原则;(2)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3)因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职工从事职业活动有多个工作场所,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应视为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应认定工作场所。
【注解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指导案例40号;(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
【注解2】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参考案例:(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备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是否属于工作场所?职工在工作中因自己的过失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1)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属于工作场所。(2)《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职工个人主观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故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即使系
- 日期: 05-26 06: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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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被征收房屋调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注释】(1)被征收房屋调查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主体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的最终认定和后期作出的补偿决定,故房屋调查行为一般不可诉;(2)但是,如果房屋调查行为具有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并明确不予补偿等内容,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被征收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1】房屋调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程序是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履行的一个环节,但是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2)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系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所履行的内部环节,并未对被征收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被征收人认为认定错误应通过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参考案例:(2021)浙行终50号
→【备注】被拆迁人认为——认定面积明显少于实际面积和部分同等情形的其他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显失公平。
【注解2】(1)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的认定意见,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可被后续的行政补偿行为吸收。被征收人依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就认定意见提起的诉讼可不予立案。(2)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难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其就认定意见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行再16号
→【备注】对于被征收人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被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的认定意见提起的诉讼是否立案及如何审理,应当区分情况依法决定——(1)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认定意见后又及时作出了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均不服,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则可仅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2)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难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则认定意见就保持了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实际影响,具备了独立的可诉性。被征收人对认定意见单独
【注解】丈夫欠债,法院拍卖夫妻共有房产,妻子借款买下房屋(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后债权人不能提起析产之诉。——参考案例:(2023)闽民再660号
- 日期: 07-18 11: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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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仲裁地是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仲裁规则规定或仲裁庭确定的,对仲裁程序法律适用、裁决籍属、司法管辖等认定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意义上的地点(是一个法律概念)。
【注释1】(1)仲裁地决定裁决籍属;(2)仲裁地决定仲裁程序适用法;(3)仲裁地决定仲裁适用的准据法;(4)仲裁地决定司法管辖。
【注释2】仲裁地确定——(1)书面约定仲裁地→(2)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3)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 日期: 07-09 05:2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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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籍属
解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区别
(一)主体——(1)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主体为仲裁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主体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
(二)申请期限——(1)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2)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均可申请不予执行。
(三)管辖法院——(1)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提出。
(四)缴纳费用——(1)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需要按照财产案件交纳申请费;(2)申请不予执行通常不收取费用。
(五)救济途径——(1)当事人无权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但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案外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申复议、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 日期: 04-15 18:0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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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1)如果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以不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应予审查。
→【备注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后不能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予受理但不予支持);(2)可以不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不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仍应受理和审查。
→【备注2】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不管是以同样的理由还是以不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也应驳回其申请。
解析:被申请人可以基于非“相同事由”依据《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分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执行前司法监督——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8条);(2)执行中司法监督——被申请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注释1】“相同事由”是指——(1)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依据的具体事实相同;(2)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法律依据相同(即申请人两次申请均依据《仲裁法》第58条或《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中的某一项规定)。
【注释2】《仲裁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不适用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即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不影响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日期: 10-18 16:5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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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案外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以根据《仲裁执行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涉破产企业仲裁裁决。
【注释】破产重整过程中战略投资人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涉破产企业的仲裁裁决。
- 日期: 07-18 07:2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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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7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对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或通过虚假仲裁伪造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重新确定债权。(2)因此,破产管理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涉破产企业的仲裁裁决。
【注释1】“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和“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纳入《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
【注释2】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管理人应均有权向受理破产法院提出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 日期: 07-18 07:1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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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注释】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适用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能否提交仲裁解决?——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集中管辖)不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场合。
- 日期: 08-18 10:0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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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仲裁法》第74条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2)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3)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注释1】重新仲裁条件——(1)须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启动(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不能重新仲裁);(2)启动重新仲裁程序须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仲裁法解释》第21条规定,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即重新仲裁限于仲裁伪造证据和仲裁隐瞒证据情形);(3)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加以纠正的错误。
【注释2】对于撤销仲裁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
【注释3】重新仲裁的适用需要满足“可撤销事由+可纠正性”双重标准。
【问题】仲裁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能否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亦存在重新仲裁的可能(通过重新仲裁在程序上驳回仲裁申请)。
- 日期: 04-08 15:1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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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通常认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否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仲裁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不属于隐瞒或伪造证据;(2)但如果当事人仲裁仲裁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的事实可以从公安机关侦查情况或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情况作出认定,则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隐瞒或伪造证据。
- 日期: 07-17 12:3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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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91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为“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仲裁一方当事人);(2)根据《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9条、第18规定——赋予案外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注释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
【注释2】(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明确了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8.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日期: 04-15 14:3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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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案外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权对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案外人具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主体资格。
解析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91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为“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仲裁一方当事人);(2)根据《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9条、第18规定——赋予案外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解析2: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作出的裁定,设置单独的救济程序——人民法院作出审查结论后,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解】案外人主张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相互串通,为对抗案外人优先权制造虚假仲裁且有证据证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881号
- 日期: 04-19 14:5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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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
解读:(1)虚假仲裁是指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的仲裁行为;(2)虚假仲裁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 日期: 07-05 16:5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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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能否在受理环节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执行申请?——(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否受理以及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属于不同的审查程序,应该审查的不同的内容;(2)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符合受理条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不应再立案阶段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进行审查,案件受理后如发生仲裁程序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予执行的情形则按照不予仲裁裁决的执行相关规定处理。
【注解17】主张裁决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不涉及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榕民初字第2166号
【注解18】仲裁委可否在公司未减资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股权回购款?|(1)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认定属于其行使仲裁权的范畴,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畴;(2)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股权赎回价款按照年利率30%计算,涉及仲裁庭对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系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畴,不予支持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25)苏01民特162号
【注解19】(1)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2)虽然上市公司的合同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间接影响其投资者,但是以上市公司作为民商事合同主体所成立的法律关系仅为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参考案例:(2020)京04民特661号
【注解20】(1)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作出明确定义,但依照通常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普遍性,是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2)中学作为施工合同主体虽然承担相应责任的费用来源于财政支出,但即使出现裁决金额高于实际欠款金额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财政支出增加并间接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亦仅会对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特定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造成影响而非影响全社会,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粤08民特94号
- 日期: 06-21 08:3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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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1)裁定不予执行;(2)应当裁定撤销。
【注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向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形。
【注解1】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指导性案例199号;(2018)粤03民特719号
→【备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实际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
【注解2】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仲裁结构认定合同有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14)盐民仲审字第0015号
【注解3】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
【注解4】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通过行贿受贿方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显成为相关人员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工具,仲裁裁决却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382号
【注解5】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参考案例:(2021)吉04执58号
【注解6】显失公平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不能作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77号
【注解7】地方各级法院对于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如果要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77号
【注解8】(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指向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其表现形式一般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2)仲裁裁决事项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
- 日期: 04-11 21:1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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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不予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限于《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3条规定;(2)《先予执行批复》关于“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系对《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裁定不予执行情形的细化,但仲裁不予执行应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而不应在立案审查时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3)因此,立案审查程序中不能以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
【问题】能否在受理环节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执行申请?——(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否受理以及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属于不同的审查程序,应该审查的不同的内容;(2)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符合受理条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不应再立案阶段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进行审查,案件受理后如发生仲裁程序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予执行的情形则按照不予仲裁裁决的执行相关规定处理。
- 日期: 01-12 08:1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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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构成“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注释1】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案件事实),另一方救济权利——(1)另一方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如一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付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注释2】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应当具备当事人身份,案外人不是适格申请人。
【注解1】对方隐瞒证据之认定|构成“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参考案例:(2022)浙02民特207号
【注解2】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案件事实),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云0112执异182号
【注解3】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约定的证据,而其在仲裁程序中应予举证的证据并未提交,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20)吉01民特12号
【注解4】款项的性质是代付款、货款还是预付款,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过程中提交其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账簿,以供仲裁庭公正裁决,其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交,应认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仲裁裁决应当被依法撤销。——参考案例:(2019)新02民特1号
【注解5】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应举证证明对方隐瞒的证据名称,并就相关证据其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对方提交但其未予提供。——参考案例:(2023)京04民特431号
【注解6】“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日期: 04-07 06:1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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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构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注解1】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参考案例:(2020)京04民特382号
【注解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合同系伪造,故仲裁裁决中有关的裁决部分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特1号
【注解3】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或篡改后不真实的证据,还应当包括为虚构事实而提供证据载体形式上真实,内容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参考案例:(2017)吉01民特5号
【注解4】担保书上担保人签字系伪造,仲裁委对于担保人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裁决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情况下的超裁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涉及担保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16)京02民特247号;其他参考案例:(2018)粤01民特1240号
【注解5】仲裁委对证据采信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畴。——参考案例:(2021)闽01民特143号
【注解6】郑州中院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于非保通影响的索赔申请报告》《关于保通影响的索赔报告》《关于材料价差索赔申请报告》三份文件均为复印件,在李某云本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苏某权、陈某生不能提供原件予以印证。郑州仲裁委员会在苏某权、陈某生没有出示原件,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疑问,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郑州仲裁委员会鉴定并予以核实证据原件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核实原件,也未进行鉴定,径行作出裁决,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参考案例:(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52号
→【备注】一方仅提供证据复印件,另一方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仲裁委鉴定、予以核实证据原件,仲裁委径行作出裁决,符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注解7】《工程监理报告单》所记载的事项真实存在,并非捏造,只是报告单对于损失的具体金额尚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参考案例:(2019)苏07民特1号
- 日期: 04-08 19: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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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伪造证据
解读:在仲裁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员和代理律师系律所同事关系并不必然应当回避。
解读:仲裁机构未按仲裁规则将其仲裁员名册送达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将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程序权利,并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的不公正,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 日期: 07-16 07: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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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律师作为兼职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属于松散聘用关系,仲裁员之间不构成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形;(2)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不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注释】作为仲裁员的律师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是否应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的对象是律师和履行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并非仲裁程序;(2)作为仲裁员的律师即使存在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的违法代理行为,但不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无论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均不构成《仲裁法》第71条第2项及第83条第4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 日期: 04-11 14: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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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仲裁员
解读:仲裁当事人已约定以独任仲裁员方式审理双方之间争议,仲裁机构组成3人仲裁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开庭时亦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已放弃对仲裁庭组成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异议权,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注释】(1)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可能影响按照正确裁决的情形;(2)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员而仲裁机构组成3人仲裁庭,无证据证明3人仲裁庭开庭审理方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决,故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 日期: 07-16 06: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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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应当认定构成超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情形;(2)仲裁裁决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但裁决项未超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不构成超裁情形。
【问题1】如何认定裁决事项是否可分?——(1)《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规定;(2)裁决项是否可分应从裁决事项整体进行判断,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部分裁决项是否可直接从裁决中分离,不影响裁决的整体性则视为可分。
【问题2】当事人约定将履行行政协议产生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注解1】当事人仲裁请求为解除合同,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作出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属于超裁,应当予以撤销。——参考案例:(2018)冀01民特16号
→【备注】对超裁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解2】仲裁裁决超出了申请人申请时依据的合同范围属于超裁,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16)津民02民特00003号
【注解3】(1)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2)裁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超出请求数额,属于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特572号
【注解4】(1)超裁的判断标准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的范围,二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事项;即便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但若最终裁项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亦构成超裁情形。(2)仲裁庭未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亦未变更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的损失数额超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属于超裁,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443号
【注解5】仲裁庭裁决改变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系超越仲裁范围,属无权仲裁,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参考案例:(2000)执监字第96-2号复函
【注解6】仲裁依据事实与刑事案件依据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该纠纷为刑事案件,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刑事案
解读: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是指——(1)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2)裁决事项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注释1】仲裁庭受理的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构成无权仲裁——(1)仲裁案件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主体、同一事实,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应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法院可以据此撤销仲裁裁决;(2)如果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并非属于同一主体、同一事实,虽然两者存在关联,但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认定,仲裁裁决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仲裁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注解2】(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2)以未经备案登记分支机构的名义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注释3】仲裁机构异地开庭审理仲裁案件不属于违规异地设立机构的情形,法院不应以仲裁机构异地开庭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备注】区分异地设立仲裁机构和异地开庭的主要因素——是否设立股东办公场所、聘请固定人员、挂有特定招牌等。
- 日期: 04-08 16: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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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仲裁违反一裁终局制度系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18)晋05民特72号
【注释1】已经仲裁的纠纷属于不可仲裁事项,若仲裁机构就已经仲裁的纠纷审理作出裁决则该裁决不符合“一裁终局”,违反了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应予撤销或不予执行。
【注释2】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在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变更执行人为债权受让人;其间,债权受让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包含仲裁条款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及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申请,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就不同的仲裁请求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对同一纠纷作出的重复仲裁,不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 日期: 06-20 13:0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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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仅能约束人民法院而对仲裁机构不具有约束力;(2)仲裁机构接到法院通知没有中止仲裁而径行作出裁决,该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根据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予以审查,而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予以认定。
- 日期: 07-15 07: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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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放弃异议权后再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解读:(1)仲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上电子签名、签章与线下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规则另有规定;(2)因此,网络仲裁裁决以电子方式作出不宜一概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主张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日期: 07-15 06:3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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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