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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否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以抗辩方式)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笔记】当事人约定承包人工期顺延逾期索赔失权是否有效?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之规定,(1)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2)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简法|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笔记】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开工时间能否认定为开工日期?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1)在有开工通知或者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以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日期确定开工日期;(2)只有在没有开工通知和无法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下,才可以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载明的开工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笔记】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指定举证期限?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第2项规定,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51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笔记】什么是建筑企业资质?

解读:(1)目前法律框架中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三部法律规范:《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序列:A.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12个资质标准);B.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60个类别的资质标准);C.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包含13个类别的资质标准)。

【笔记】二审送达程序合法能否弥补一审送达程序违法?

解读: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已经保障了受送达人的诉讼请求,二审送达程序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应支持。

【笔记】股东之间约定按照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资产是否有效?

解读:(1)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2)股东之间约定按照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资产,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记】供电等服务企业能否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

解读:(1)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4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21条规定,供电服务企业已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薪酬保密制度规章制度,一般难以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缺乏依据。

【笔记】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能否享受年休假?

解读:(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享受带薪年休假;(2)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依法享受年休假。

【笔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解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及新解释的基准点——(1)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适用新解释;(2)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则以1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解释的基准点:A.2021年1月1日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B.2021年1月1日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笔记】开发商名下已出售商品房能否用于抵押、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解读:(1)开发商对已出售商品房无处分权,开发商名下已出售商品房用于抵押构成无权处分;(2)善意取得系针对“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取得财产的制度规定;(3)开发商名下已出售商品房用于抵押构成无权处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笔记】被冒名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股东责任?

解读:(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之规定,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承担责任;(2)被冒名股东未经依法处理(未经法院判决或者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工商登记),基于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合法公示效力,被冒名股东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笔记】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是否负有监督责任?

解读:(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2)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负有监督责任。

简法|破产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解答:(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可以考虑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笔记】守约方请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分期支付的律师服务费能否获得支持?

解读:(1)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决案件的律师费应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诉请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2)律师费分期支付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应承担的分期支付律师服务费。

【笔记】利用多家劳务派遣公司轮流派遣行为是否有效?

解读:用人单位通过多家派遣单位轮流实施派遣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所禁止的用人单位设立派遣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性质一样,均为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笔记】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解读:(1)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缺乏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不因此不成立。(2)伪造股东签名造成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或者侵犯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如未影响最终决议结果,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解析】除存在伪造股东签名外,还存在未实际开会或者表决等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