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缺乏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不因此不成立。(2)伪造股东签名造成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或者侵犯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如未影响最终决议结果,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解析】除存在伪造股东签名外,还存在未实际开会或者表决等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解读:让与担保应当从债务清偿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解读: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及付款程序”属于付款操作规程的指引性条款,不构成付款条前提件的特别约定。
- 日期: 07-02 08:4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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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通常认为被告应当在一审庭审结束(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庭审结束后通过提交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信。
解读:原告主体不适格或者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不应当进行实体裁判进而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
(1)对于当事人未应诉案件(含公告案件)不适于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规定;(2)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解答:除转让股东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外,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解读: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比例违约金,守约方不主张解除合同仅主张违约金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解读:当事人虽然签署《确认书》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出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但公司未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股权并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之规定,(1)股东对未届履行期限的未缴纳部分的认缴出资享有表决权,即股东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例外情形有二:一是公司章程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行使表决权;二是股东(大)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章程决议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
- 日期: 11-19 15:5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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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表决权
解读:公司股东之间拒不配合确认遗失补办公司印章产生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通过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解决,该纠纷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解读:(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2)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只要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人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权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就视同“同意”;(3)隐名股东显名“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其他股东知道且未曾提出异议的“默示同意”两种情形。
- 日期: 11-19 10:5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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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显名,无需再履行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需其他股东决议同意的显名程序。
解答:隐名股东多次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参加股东会议,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可以直接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
解读:(1)《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止;(2)股东在60日除斥期间内提起股东撤销之诉表明股东已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撤销权,在60日除此期间后追加公司为被告不能认定超出60日除斥期间。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被告只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提起反诉,不能对公司提起反诉:(1)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法院应予受理;(2)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股东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2)根本不存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九民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
- 日期: 11-18 10:1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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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为;(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授权或认可擅自对外转款,也无证据证明转款的合法事由,侵害了公司财产权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该转款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虽然前后诉对同一诉讼请求金额均有涉及,前诉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后诉经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
- 日期: 11-16 17: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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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在未按期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日期: 11-1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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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到期
解答:向他人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方式向他人借钱,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 日期: 05-04 08:3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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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买受人明知房屋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仍然购买,买受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对涉案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4项规定“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买受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 日期: 05-11 11:4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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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诉的诉讼请求可以是从合同义务——(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的诉讼请求只要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合并审理,并未排除从合同义务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2)从合同义务虽不能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对抗性,可能减少、延迟甚至消灭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诉讼请求可以是从合同义务。
- 日期: 11-15 10:1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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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2)根据上述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行为,也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当赋予被责令单位或个人独立的诉权,属于行政可诉行为。
- 日期: 11-12 16:4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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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社保费
解读:合伙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合伙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 日期: 11-12 09:3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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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应是不同主体,同一主体不能既是主债务人又是保证人,否则该保证担保行为对保障债权的实现毫无意义,亦有违担保法立法目的;(2)主债务人承诺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的保证期限不能推定为对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变更。
解读: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丧失股东身份,不能再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日期: 11-09 19: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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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东有权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损害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解读:法院在立案阶段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 日期: 11-08 09:2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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