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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第631号]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摘要】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前提条件,而要判处死刑,除了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外,还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把握情节特别严重,要根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才能判处死刑。

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第638号]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毒品的含量不得折算毒品数量,但含量较低的数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包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639号]包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是影响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曹某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

[第645号]曹某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伪造的购销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获取银行资金,合同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担保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詹某某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第649号]詹某某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裁判要旨】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的,应以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张某某等诈骗案——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

[第650号]张某某等诈骗案——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利用刷卡消费时差,在同伙异地刷卡消费后,谎称存款出错,要求银行办理存款冲正业务并将钱取走,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李某某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第661号]李某某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之中。

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第668号]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构成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罪名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方式而定。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商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

[第677号]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商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犯罪停止形态

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第683号]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黄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第693号]黄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是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要仍然继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则仍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定罪论处。

李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694号]李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虽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但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权,没有违反关于发放对象的范围和发放限额的规定,且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何某某抢劫案——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第686号]何某某抢劫案——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旨】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第715号]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 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按照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区别二罪必须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添加的物质是食品或食品原料,还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是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掺人、添加行为。 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毒源不同。前者的“毒害”来自于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的毒性,而后者的“毒害”来源于食品原料本身。非食品原料或受到污染而有毒性,或本身含有毒性,由于毒害量大(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而对人体有害。食品原料的毒性主要是受到污染或变质腐败等造成。二是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没有故意掺入行为,尽管食品受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③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虽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④在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以及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综合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

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第716号]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获得公司临时授权从事某些具体事务的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王某某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第722号]王某某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强迫、强奸行为,有无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结合组织卖淫的规模、人次对行为人作出罪责相适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