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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第556号]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裁判摘要】 ①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过错方系被害人;(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②确认被害人过错时,不仅要分析是否具备以上五点,还应当全面考察案件的来龙去脉、发案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该行为引发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应当遵照《纪要》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为由于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其行为属于“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过错行为。

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第563号]张某某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B.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特殊主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种行为表现); B.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主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B.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特殊情形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杨某某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574号]杨某某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岑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赵某某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第616号]岑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赵某某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的,应以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受蒙骗的,可以从轻处罚。

智某某、蒋某某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第617号]智某某、蒋某某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窝藏、转移毒品罪论处。

黄某某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第620号]黄某某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裁判要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包庇、纵容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