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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精解

更新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7883 次 标签: 公司法精解 云讼专题

文章摘要:

公司法精解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回目录

1.什么是公司法适用范围

2.什么是《公司法》立法目的及溯及力?什么是外观主义原则?

3.什么是公司、企业集团?

3.1什么是股权? 

3.2什么是股权激励? 

4.什么是设立公司? 

4.1什么是设立中公司

4.2什么是公司设立协议公司设立协议效力及其与公司章程效力关系?

4.3什么是发起人? 

4.4公司注册操作流程 

5.什么是公司营业执照? 

5.1什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印章、证照持有纠纷是否受理?   

6.什么是公司名称? 

7.什么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8.什么是公司住所

9.什么是公司章程? 

10.什么是公司经营范围

11.什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11.1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12.什么是分公司、子公司? 

12.1什么是办事处、项目部法律地位

13.什么是公司转投资行为

14.什么是公司担保行为

15.什么是禁止股东滥用权利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6.什么是关联交易? 

17.什么是公司决议纠纷(无效决议和可撤销决议)? 

18.什么是公司纠纷、公司诉讼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回目录

第一节 设 立  回目录

第二节 组织机构 回目录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回目录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回目录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回目录

1.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主要区别

2.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3.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异议权、估价权、评估权、退出权)? 

4.什么是股东资格继承

5.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6.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7.虚拟股东资格的司法确认

8.什么是冒名股东

9.什么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 

10.如何认定夫妻公司及其股权转让效力

·股权收购全攻略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回目录

第一节 设 立  回目录

第二节 股东大会  回目录

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回目录

第四节 监事会  回目录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回目录

·什么是上市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回目录

第一节 股份发行 回目录

1.什么是股份、股票

2.什么是股票发行、新股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回目录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回目录

第七章 公司债券  回目录

·什么是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回目录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回目录

1.什么是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什么是公司合并

3.什么是公司分立?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回目录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回目录

·什么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回目录

第十三章 附 则  回目录

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回目录

其他1:个人独资、合伙、联营、民办学校、公司托管纠纷 回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认定

·晋江市深沪华峰民运车队加油站等与马超杰合伙纠纷再审案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认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加油站的机构类型是“企业非法人”。加油站的《营业执照》上则记载,加油站的投资人是林志愿。因此,华峰加油站是林志愿个人投资开办的非法人企业。林志愿在填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法律后果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华峰加油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意味着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方式转变为合伙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意味着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方式转变为合伙经营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199期)】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裁判规则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个人独立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裁判规则2】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意味着将由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企业的经营方式由原来的个人独资经营转变为合伙经营;企业的风险与责任承担由原来的个人承担转化为当事人共担。上述企业性质、经营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变更,未为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综合以上,《合伙协议》依法应被认定为有效。

·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3]·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的承担

[4]个人合伙全攻略

[5]律师教你打联营纠纷官司

[6]民办学校投资身份及投资者权益纠纷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高院裁定洪文琴等诉洪献忠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确认案 

【 裁判要旨】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洪文琴、洪绍轩诉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及出资纠纷案

【问题提示】请求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是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份额能否继承?

【要点提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范畴。举办者的继承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对因该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据《继承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继承。

·相关法条: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提示】民事诉讼中能否对民办高校举办者身份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行为及举办者身份均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按照公司法股东身份确认诉讼的方式对民办高校举办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其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基于民办高校举办者身份而提出的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诉讼请求,例如对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权、经营权及经营收益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在举办人身份得以确认的基础上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6]托管方对被托管方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托管经营不属企业间的兼并、转让、出售,被托管方不因托管经营而丧失自己的资产和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托管方不应承担本案还款的连带责任。

·攀枝花市仁和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攀昆联合带钢厂破产清算组等托管经营合同纠纷案

提示】企业托管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依照三方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参照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2:企业改制重组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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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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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登记】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苏建平(2011年7月7日)

    二、关于我省商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

    7、公司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合并问题。

    由于公司是多种法律关系、多种利益的集合体,且民事行为与公司登记、行政行为等多有交叉,因此,公司诉讼的特点往往是当事人就多个诉讼请求一并提起诉讼。对于有关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法院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不能合并,如申请强制清算案件不能与公司解散诉讼合并审理;二是不同效率要求的案件不能合并,如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知情权纠纷不能与股权确认纠纷合并审理;三是因公司行为发生的不同责任主体的案件不能合并,如债权人起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与公司起诉要求追究董事长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责任的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立案时将不能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案件中,造成审理困难的,可以分案审理。

    8、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2009年9月召开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曾经对该问题作了规范和统一。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已经基本达到了共识,最高法院以在《公报》上发布案例的方式作出规范,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作补充修正。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公报》上刊登了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理由是: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容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今后各地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认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作处理。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的理解适用问题【略】

    10、关于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有关问题

    公司决议是公司自治的一种表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司决议的司法干预应当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即只对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进行审理。如果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司决议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之一,对效率要求很高,公司决议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立即执行。如果依靠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的程序审理,作出效力确认后才开始执行,公司决议将失去其效能。

    11、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民事责任问题。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作了列举式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给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董事、经理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可以行使归入权。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董事、经理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前述收益是指董事、经理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收益,但不限于收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

【裁判摘要】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问题提示】在股票禁售期内股权能否委托给未来受让方行使?

【要点提示】本案发生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原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其他发起人或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股份的立法目的,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使转让股份的发起人免于发起人责任的承担,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的承担。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依法确认有效。新公司法只是缩短了禁售期,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因此本案仍有重要参考意义。

·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3期】

【提示】挂靠经营管理权:企业法人不能取得挂靠组织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裁判摘要】挂靠组织虽然挂靠到公司名下,但依约定在公司内部实行经济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经营上对外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着向公司交纳管理费的义务,这表明挂靠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让给公司并委托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挂靠组织是以自己的财产相对独立经营。公司从未取得挂靠组织的财产支配权,即使其占据着合法的经营地位,也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挂靠组织负责人病故后,只有其财产继承人才有权对挂靠组织的财产进行处分。公司只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委托后,才能直接对挂靠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公司在挂靠组织负责人病故后擅自任命他人负责挂靠组织的工作,并采用登报、发文等形式清理挂靠组织的债权债务,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

·投资人变更后的清偿责任认定

【裁判意旨】原则上,公司对外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只有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股东有过错时,才可能由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并不能笼统由公司前后投资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虚拟股东资格的司法确认

【裁判要旨】虚拟股东是指以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在工商局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虚拟股东应加以禁止,不应确认其合法的股东资格;虚拟股东的股东资格被否认后,其名下的股权在现实中容易被悬置,该悬置股权应作为公司财产由真实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裁判观点】虚拟的主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享有工商股权,具有股东资格。但若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的股东系虚拟股东时,不应确认其合法的股权资格。

·北京歌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三百书画院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提示】公司要求客户向个人账户付款遭拒付不属于违约。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指定的支付承办定金的帐户是个人帐户,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产存储在个人帐户中,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

【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提示】侵犯公司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效力认定

——张某与荆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①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权应当以法定或者约定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否则,在未行使告知、督促等权利,对方并无准确依据作为依托时,并未成交合同解除事由,此时,应当对提起解除合同一方的诉请予以驳回。

    ②《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的实体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否则其主张解除的,另一方无需提出异议,当然也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陕西省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周钱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上诉案——股东直接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的要求确认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之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应认定为股东直接诉讼。如果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无法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讼争利益,就需要进一步从当事人诉讼外或诉讼前的讼争过程、交涉过程中具体考量原告有无诉的利益,而不能简单地以某一法律问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即认为其有诉的利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公司股东不当然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允许股东任意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解读】公司对外交易行为与公司内部治理之间法律关系三种学说:

    ①区分说:是指判断公司对外交易行为有效与否,仅审查对外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件,对外交易行为即为有效;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约束外部行为,更不能以内部合法/合规与否来判断公司外部交易行为的效力。

    ②连带说:是指判断公司对外交易有效与否应内外一体化审查,既要审查外部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又要审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③有条件牵连说[更严谨/更均衡]:是指判断公司对外交易行为是否有效应看是否发生内外关系事实上牵连,即外部交易主体是否事实上知道/应当知道公司内部约束规则[通过判断外部交易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正常对价来判断]。 

·郑艳雄与广州市芳村区冲口街坑口经济股份联合社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上诉案

【提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可否遗赠?

·邱维廉与吉林拉律国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股东离职后的返还责任

【裁判规则】公司董事离职后仍占有公司车辆,该车辆应当返还,并支付给公司占有该车期间的养护费。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曹明华行政批复纠纷上诉案

——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裁判要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依法享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对其将自己主张所有权的财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的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职责为行政管理职责,该机构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遵循了该原则,则其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规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阶段的主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裁判要旨】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李明诉长春建工集团总公司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提示】投资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依投资协议,自带资产进入国有公司成立工程处,不能确认为投资行为。

【裁判要旨】一建五处是市一建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其主管部门建工局审批设立的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全部财产均为市一建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法人内设部门的设立,仅仅是法人内部组织机构的增加,不同于法人的成立,故其设立并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故李显志关于市一建公司并未对一建五处投入任何财产的主张,对认定一建五处的性质并无实质意义。一建五处成立后采取什么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李显志是否对其进行投入等均不能改变一建五处系市一建公司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从市一建公司《关于对一建五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承包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对一建五处试行股份经营制的规定》载明的内容看,市一建公司将一建五处作为其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经营的试点,仅仅是在经营方式上采取了特殊的方式,并未因此改变法人的属性和投资结构。即使如李显志主张市一建公司曾试图对一建五处采取股份制的经营方式,但因市一建公司最终并未正式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即市一建公司国有企业的法律属性并未变更,其投资主体仍仅限于国家,并无其他性质的投资主体加入,故市一建公司《关于一建五处试行股份经营制的规定》和1988年合同中虽然对李显志125209元固定资产的投入和“个人入股”、“投入股额”等字样,但亦不宜简单据此认定李显志个人对市一建公司有投资,亦即李显志并非市一建公司的投资主体之一。且即使认定李显志通过股份制改造对市一建公司有投入,其也仅能作为市一建公司的出资者对市一建公司主张有关股份权益,一建五处仍然是市一建公司的内设部门,其全部财产仍然是市一建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故李显志关于一建五处系其个人投资成立,一建五处的全部财产权利均属其个人所有,要求建工集团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电机厂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田美村经济发展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公司性质变更后对债务的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合伙型联营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联营各方对联营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均没有与约束力。

·天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方房地产实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须减少但未经批准的,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无效。 

·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非法占有股权事实的认定:合资合同一方用合资的项目与其他公司合资,但在验资资金汇入后,又退出资金,仍与合同相对方合资经营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股权的事实。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诉南京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合同案

(企业改制中“拨改贷”的性质及偿付责任的承担)

【裁判规则】依照国家特殊时期的规定,合法取得“拨改贷”资金的所有权人,仅有权向未变更企业性质及投资主体的相关义务承继人主张确权。

【裁判要旨】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是由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对国有企业的拨款转向通过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行为,是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确立借、贷双方平等主体地位的表现形式,本案中央财政资金转由国机集团这一独立法人持有,符合我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国机集团依据财政部等部门相关文件持有国家对原雷电公司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特种拨改贷”资金,未违反国家的政策及法规,其法律地位为该笔资金的所有者。雷电公司作为本案项下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资金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履行拨改贷资金转化义务。雷电公司被电气公司兼并且被注销后,雷电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者被告电气公司亦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履行拨改贷资金转化义务。但2005年的“三联动”改革,电气公司的股东机电公司经对电气公司的整体资产审计、评估,以负资产进行了产权交易,由民营企业进行了购并,提留后的负资产已经整体转让给了民营企业。现电气公司的投资主体已经完全变更为民营企业,不再是原电气公司。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中央级“拨改贷”和“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变成的国家资本金,实际上已被机电公司所完全处分,答辩人不应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国机集团的起诉。 

·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国资委能否代替其投资的公司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裁判要旨】国资委不能代替其投资的公司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该有投资的公司本身主张相关权利;股东代替公司对外主张债权不属于股东代为诉讼权范围。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天津市冶金供销运输总公司被宣告破产案

【裁判摘要】经营许可证系政府对于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所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书,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

·三九企业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北环支行、哈尔滨龙滨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企业重新注册和更名,成立新的法人资产是从原法人主体承接而来,其承担前一主体债务的责任不免除。

【裁判摘要】原龙滨酒厂被兼并后,三九集团将其重新注册为三九龙滨酒厂,根据哈尔滨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证明记载,三九龙滨酒厂2000万元注册资本来源为原龙滨酒厂积累的固定资本1000万元和流动资本1000万元。2002年10月三九龙滨酒厂又更名为龙滨酒厂,并向北环支行承诺三九龙滨酒厂的债务由变更后的龙滨酒厂承担。由此证明原龙滨酒厂、三九龙滨酒厂与现在的龙滨酒厂之间存在承继关系。无论是纯粹的更名,或是注销原法人,成立新法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接关系均没有发生变化。所成立的新的法人资产也是从原法人主体承接而来,其承担前一主体债务的责任不能免除。故三九集团主张的原龙滨酒厂与三九龙滨酒厂各为独立法人,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新疆联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并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法律亦未赋予公司在股东变更时享有“限制债权人确定债权而免除公司责任”的权利,公司变更股东后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确认债权并承担逾期后果,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案

【提示】股东自愿承担公司债务的约定有效。

【裁判要旨】虽然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并未禁止股东在自愿的前提下承担公司债务。

【裁判摘要】虽然公司法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是并未禁止股东在自愿的前提下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昊华集团公司、昊华资产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后原平众通化工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其承担"的承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2007年,在昊华集团公司、昊华资产公司自愿承担公司债务约定期间内,中车太原机车公司作为债权人主张其权利亦表示愿意接受昊华集团公司、昊华资产公司的履行。原审判决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判决昊华集团公司、昊华资产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总公司工会委员会、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皖05民终77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一、三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13年10月10日的交企公司股东会决议,在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情况下,决议通过“交企公司工会自愿将所持5.5%及16.67%的股份以165000元及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邵某某",该决议因损害职工权益而无效。……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对股权转让协议有何影响"问题。依据交企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之规定,因股东会决议无效,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

参考资料

[1].  民事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http://www.ishenglaw.com/Category_183/Index.aspx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7733
[3].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7762
[4].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李国光 王闯)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6062-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078
[6].  推荐|股权执行精解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47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300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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