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盗窃罪

康某某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135号]康某某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采取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以欺骗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保管权,而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高某某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52号]高某某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便利条件,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保管的财物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刘某某等人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从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案件基本事实锁定疑似犯罪构成群,然后抽检出案件定性争议的要点进行分析,确定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机密码后,未经持卡人知晓而取款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6)雨刑初字第227号(2006年7月6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二终字第0169号(2006年9月26日)

摘要2

申某某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盗窃案件中,财物保管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独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在盗窃案件的审判中,如果财物的保管人没有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被告人也没有取得对该财物的完全控制,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裁判要旨】在盗窃案件中,没有取得财物的完全控制,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003号(2007年7月21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2007年10月10日)

摘要2

董某某等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点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原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裁判要旨】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150号(2008年3月21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摘要1:【要点提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摘要2

杨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要点】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其易于接触公司财物的工作便利,但其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仅是因自身工作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梁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核心要素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就本案而言,当他人将手机遗落,但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范围时,行为人以用脚踩住的方式将手机隐藏并寻机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的,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之一,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刑初字第312号(2006年1月5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摘要2

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摘要1:【要点提示】先以欺骗手段令他人交出财物,后采取调包方式将财物秘密取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5]狮刑初字第433号(2005年9月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终字904号(2005年11月18日)

摘要2

阮某某盗窃撤诉案

摘要1:阮某某盗窃撤诉案——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或“侵占”?
【裁判要旨】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口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既不应认定为“盗窃”,也不应认定为“侵占”,不构成盗窃罪

摘要2

杨某某犯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摘要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

摘要1:【问题提示】盗卖QQ号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的,以侵犯通信自由 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盗窃他人即时通讯软件用户号码,不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2006年1月13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4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不构成盗窃罪。为排除妨碍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摘要2

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0号]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划真听话人入自己或他人账户,而后到储蓄所提取现金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1号]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伪造证件将他人财物用作质押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将借用的他人之物用于质押,得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被告人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标志、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要点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限重、限速、十字路口标志牌,使相关区域的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裁判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设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8)赣刑初字第212号(2008年4月29日)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刑一终字第0089号(2008年6月2日)

摘要2

杨某某、马某某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582号]杨某某、马某某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敲诈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属于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未能敲诈到钱财而将车牌随意丢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郝某某盗窃案

摘要1:郝某某盗窃案——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在盗窃自己亲属财物的案件中,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摘要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某某、仇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符合转移占有和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金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金融机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向银行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摘要2

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工作条件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私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刑初字第15号(2005年1月10日)
  二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焦刑二终字第16号(2005年4月12日)

摘要2

安某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铁路乘警对盗窃分子的盗窃犯罪予以包庇并收取赃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裁判要旨】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犯罪并收受赃款的,不构成包庇罪,而是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与他人共谋,由他人在其所执勤的区域盗窃并分赃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1]京铁刑初字第86—1号(2001年11月28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1]京铁刑终字第44—1号(2002年1月10日)

摘要2

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07号]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提示】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
【裁判规则】本案被告人事先预谋利用承运豆粕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发生财物损失的责任归其承担。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质言之,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行为手段分析,真正促使被告人成功获取财物的关键是在收货环节。因为被告人所使用的以假乱真调包行为,促使收货人、被害人产生货已按质按量收到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这一错误认识,被告人才顺利获得了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

摘要2

叶某1、叶某2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339号]叶某1、叶某2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而后索赔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一罪。行为人获得赔偿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

摘要2

邓某某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摘要1:[第766号]邓某某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无偿获取游戏点数,且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摘要2

 共184条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