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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

摘要1:【要旨】民事主体在承认义务应履行情况下,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义务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能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原本放弃了的诉讼时效抗辩行为。
【案例】湖北宜昌中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

摘要2

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摘要1:【要旨】债权银行向债务人企业发送催收通知,签收人虽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一般工作人员,但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虽然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在超过催收债权的诉讼时效之后,该重新签字确认行为亦应有效。
【案例】云南昆明中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城市开发支行诉云南湘云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案》

摘要2

(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1)

摘要1:——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物权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裁判意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案号】(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

摘要2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所涉主要问题论析

摘要1:一、基本理念的探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
二、概念厘定及种类分析: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应用: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衡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五、理论纷争与规范统一: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发出主义抑或到达主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
七、概念界定与实务分析:“提起诉讼”的认定
八、诺成行为抑或实践行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
九、探讨与争鸣——结语: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再研究

摘要2

[2006]萧民一初字第2087号

摘要1:_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履行时起算
【案号】[2006]萧民一初字第2087号
【裁判要旨】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并非拒绝履行债务。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摘要2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38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46号

摘要1:【问题提示】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时,带队老师因管理枪支不善造成学生损害,老师和学校如何承担赔 偿责任?
【要点提示】学校组织学生秋游,带队老师私自携带枪支,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玩枪走火射中其他学生,十 多年后该学生因取弹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老师的“带枪”行为与职务无关,是个人行为,对 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学校也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范围 内的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38号(2005年4月6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46号(2005年7月13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3号

摘要1:——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3号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提示】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一审原告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认为,本案慈维发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慈维发对讼争标的物进行过投资建设,而且其投入已物化在对方当事人占有的标的物中,这一事实对方当事人是认可的,因此在慈维发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摘要2:无

A公司与B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A公司与B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施工人对工程尾款享有的权利属于附条件请求权。如工程验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应认定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施工人请求建设方支付该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条件无法成就时起计算。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定
【裁判要点】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2014年4月23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2014年7月22日);申请再审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2014年12月22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选择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
【裁判要旨】当事人确认债权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新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4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47号
【裁判要旨】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裁判摘要】1997年1月1日,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洮北农行与五家信用社签订30份借款借据,其目的是明确脱钩前行社一体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各家信用社应还款项作出确认。1998年年底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签订了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确认了债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性质。所以,本院法(立)明传[2002] 10号《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明传[2005] 187号《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和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适用本案。双方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为五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3年12月28日之次日。200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以[2002]132号通知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有关问题,要求各行自收到本文件始,原准备对信用社提起诉讼的,一律中止起诉。此类案件根据本院[2005] 187号明传于2005年6月21日恢复审理后,洮北农行于2006年9月29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洮北信用联社关于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当抵押权人丧失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8号
【裁判要旨】刑事侦查程序中形成的造价鉴定,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新宏基公司和本案部分利害关系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委托建业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无法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但在一审法庭征询本案当事人意见时,双方一致认可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从节约成本、尊重当事人意见角度出发,同意采信建业公司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妥。

摘要2:【提示】超过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间仍未完成结算的,不应起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
【裁判摘要】首先,汇亚公司委托新宏基公司就案涉土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新宏基于2009年5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后不久,六公司即以该《鉴定意见》为依据,于2009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要求汇亚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土建工程款。双方一系列行为表明,六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一直在就工程款数额问题与汇亚公司进行磋商、确认,故此部分工程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

王某诉李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摘要2:【解读】抵押权人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过渡与衔接

摘要1:【要旨】
第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前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三,中断、有关程序终结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年重新计算。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54号
【提示】工程完工后结算未完成,不应起算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
【裁判摘要】根据涉案《疏浚工程合同》的约定,“工程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并办理完成工程结算,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工程款。”2011年6月8日建隆船务公司和洪瑞港航公司签署的《建隆工8中间结算单》,主要对建隆船务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洪瑞港航公司支付加油款的金额进行确认,后期扫浅问题属于待定事项,并非洪瑞港航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最终完工结算单,双方对建隆船务公司的工程款项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期间。洪瑞港航公司依据该结算单签署日期确定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14号
【提示】工程价款已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摘要】由于湖北三建公司与集邮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集邮公司也未证明双方约定过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湖北三建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在湖北三建公司向集邮公司主张权利时,本案方可计算诉讼时效,故二审判决认定湖北三建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摘要2:【摘要】管辖错误以及审限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故集邮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7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7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进度款系分期支付,大鼎公司以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不予采纳。

摘要2:无

最高法民一庭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

摘要1:【摘要】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63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63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欠款最后一次达成的还款协议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威远公司可随时要求树宏公司偿还欠付工程款,树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本案起诉两年前曾向威远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欠付工程款。据此,树宏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民终305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民终305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威远公司与树宏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签订的《树宏公司工程结算(含借款)》虽载明工程款转借款561.35万,应还款日期2006年10月20日,但双方于2009年4月1日对上述工程欠款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且未对工程款支付时间进行约定,故威远公司起诉请求偿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未过。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再88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再88号
【裁判要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继承纠纷有诉讼时效——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摘要2:【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申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申诉人放弃继承,申诉人亦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因此,案涉房产作为未处理的遗产,申诉人应享有继承权。遗产在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在提起诉讼。本案案涉房产依然登记在孙曰明名下,是原始登记状态,并未发生变更登记,虽然孙世兴出租案涉房产,并不能证实是侵害申诉人继承权行为。因此,本案中申诉人作为遗产共有人虽未行使管理的权利并收取房租,并不影响其作为共有人对涉案房产行使物权,终审判决以申诉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及时主张权利,也未举证证明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公报案例:双方互负债权,一方超过诉讼时效,能否主张抵销

摘要1:【规则摘要】
1.互负到期债务,一方债权虽超诉讼时效,仍得抵销——互负到期债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抵销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未以通知形式,亦不当然影响抵销权成立。
2.银行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3.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因互负债务与对方抵销——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但与对方所享有的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符合抵销条件的,可在通知后进行互负债务抵销。
4.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