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权收购时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解答: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解答: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解答:法院支持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持有并对外转让目标公司持有××%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解答:只有在合同的履行利益低于维持利益,即继续履行合同所得对价将难以维持成本时方宜认为构成《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之情形。
解读: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属于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第179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和第1189条规定的委托监护责任等)。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37条规定,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然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包括:(1)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2)居民委员会、(3)村民委员会、(4)学校、(5)医疗机构、(6)妇女联合会、(7)残疾人联合会、(8)未成年人保护组织、(9)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10)民政部门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包括:(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解答: 1.《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解答: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但该行为违反的是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不导致双方房屋转让合同的无效,以该逃税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整体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解答: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合同法上构成单方欺诈,银行据此享有合同撤销权,在银行未撤销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解读:借款人未在借款主合同上签章,但银行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且借款人已经接受的,借款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统一原则是我国法律规定处理房地关系的规则,但该规则只是法律规定的倡导性规定,并非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建筑物买受人以“房地一体”原则主张其应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与事实不符,其无权以“房地一体原则”为由拒不支付土地租金。
解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已经受理再审申请的原审法院不能移送上级法院再审审查,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向上级法院的再审申请。
解答:村民委员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出租,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解答: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借款、租赁合同,本质上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要求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要件,但应当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有效要件,否则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无效。
【要旨】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归农户成员共同共有,而非归个人所有,不能被继承。
解答:(1)当前由于测谎的方案设计及判定的方法仍属于试验阶段,尚未完全得到国家或者行业的一致认可,测谎结果的准确性难以由第三方进行复检,且检测的效果极为依赖心理咨询师的个人经验与能力,出具的测谎试验报告难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和认可。(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对鉴定事项的审查”第1点规定测谎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之一。因此,2019年《证据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测谎不得委托鉴定,事实上排除了测谎作为证据使用。(3)因此,测谎并非八种法定证据种类,测谎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测谎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解答:由民事主体办妥土地权属的合同条款,系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牵制,非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所能完成,因此无法判决当事人强制履行。
解答:无证据证明股权受让人接受股权出让人的委托而补缴出资款或者得到股权受让人事后追认,不能认定股权受让人代股权出让人补缴出资款和抵销股权转让款。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可以由法官司法裁量:(1)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2)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解答:新《证据规定》实施后,2001年《证据规定》第7条删除,举证责任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规定,法官对举证责任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解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的“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取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因不具有证据合法性,不得定案根据;虽然采用“陷阱取证”方式获取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解答: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被告深圳机场,诉讼请求为:(1)解除案涉借款合同;(2)深圳机场返还借款本息。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深圳机场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此,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并返还,法院可以判决合同无效并返还。
解答:原告某项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可以暂不处理,待原告有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而不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解答: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土地使用权人出卖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承租人无权主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成交。
解答:除另有特殊规定外,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境外法人在我国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故境外法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
解答:合同标的物因另案金钱债权被法院查封仅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受让人将来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等规定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合同标的物被查封不构成《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转让人不得以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除非当事人将合同标的物被法院查封约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