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纳税义务时间点?
解读: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非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股权收入)。
解读: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非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股权收入)。
解读:(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2)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1:偷税包括哪些情形? 解读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之规定,偷税包括以下情形(偷税行为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并存):(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问题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否构成偷税? 解读2:(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未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按照偷税处理。 问题3:纳税人拒不申报是否构成偷税? 解读3:(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且税务机关并未通知申报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特别规定,不适用第63条偷税的规定(不属于偷税,不构成逃税罪); 【注解】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不能视为税务机关已经通知申报,有义务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义务主动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处理;(2)如果税务机关主动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以偷税处理。
解读:(1)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非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只能处罚原投资人;(2)其他税种方面违法行为只能处罚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
解读:(1)税务局负责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不负责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果其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稽查局;(2)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3)如果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应当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解读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的法定条件——(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2)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3)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4)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5)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解读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2)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解读:生效民事裁定定性行政行为驳回民事起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民事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即使生效民事裁定错误指引行政诉讼也应当中止行政审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裁定后才能裁定驳回行政起诉。
解读:行政机关怠于举证消极应对,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74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对于继续确认之诉须有确认利益(必须原违法行政行为且对原告具有确认利益),否则法院不予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2)对于被告改变原授益行政行为,不能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解读:(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构成偷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处理;(2)对虚开发票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处理。
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
解读:(1)商家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消费者可以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投诉商家不开发票行为;(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商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根据商家拒开发票的线索查明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解读:行政复议遗漏审查复议事项对申请人权益造成影响应当撤销复议决定。
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2)纳税和欠税信息等税务信息属于税务机关保密内容,不属于属于竞买人可以自行查询到的信息。
解读:(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占用土地而征缴的税种,是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设置的税种,与土地权属变更无关;(2)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补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的税费,应由其法定纳税人承担,网拍司法拍卖竞买人不承担补交土地使用税。
解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1)禁止非法代开发票;(2)代开发票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其他单位代开。
解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解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1)相互抵触的实施性规定和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实施性规定不予适用;(2)不相抵触的实施性规定可以适用。
解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解读: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包括:(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解读:注销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不表明双方有解除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注销备案登记行为也不发生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解读: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
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对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不予支持。
解读:垫付款成立事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解读:(1)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的有关公司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债权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不予确认债权的确认之诉。
解读:(1)商业保理业务奉行商业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内部决策流程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2)未经融资方公司内部决策机制讨论决定的商业保理合同不因此无效。
解读:(1)前置颁证行为应当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2)当前置登记发证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证据违法性)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认定后续的登记发证行为没有依据,而非仅仅以前置颁证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就简单地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
解读: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解读:(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之规定,行政诉讼之于行政机关的作用,主要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其不谨慎地适用法律;(2)因此,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嗣后不合法,不宜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