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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复议程序性驳回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解读:(1)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非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选择针对复议机关不答复、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或者原行政行为两者之一,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两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解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 解析:(1)行政诉讼中,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为,才可能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行政行为;(2)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笔记】起诉人是否需初步证明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解读:起诉人需初步证明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1)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2)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的诉讼后果。

【笔记】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7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2)如果原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当然也不可诉,法院可以作出一并驳回起诉的裁定。

【笔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存在最长期限限制?

解读:(1)《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2)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限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诉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笔记】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明显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为不可诉(性质上属于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笔记】保理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对基础合同债务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解读:(1)保理合同并非是简单的债权转让,其实质是一种融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基于保理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基础合同是保理合同;(2)保理商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并非基于基础合同而是基于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及回执等文件,基础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并不能约束保理商,各方当事人均应受保理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约束。

【笔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则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笔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笔记】部分债权转让之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是否有效?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效力问题并未对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形作出例外规定,主张合同部分转让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没有依据;(2)部分债权转让其中协议管辖条款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笔记】属于应当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冲突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解读: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内容相互矛盾冲突,分别指向不同的主管机关或管辖法院,且合同之间也不存在主从关系,无法根据协议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确定案件的主管与管辖,应当不予适用协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而应当按照法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笔记】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约定不同协议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均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该约定分别指向不同的管辖法院,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虽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存在牵连,但二者不存在主从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无法根据管辖协议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故不适用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笔记】保理商(债权受让人)一并起诉债权人和担保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1)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属于主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担保合同和基础合同构成主从合同),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不适用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的规定,此时应当区分担保合同是否约定协议管辖:A.如果担保合同约定协议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确定管辖;B.如果担保合同未约定协议管辖,根据必要共同诉讼合并管辖规则,根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惠尔普法|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能否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解答: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可以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解析: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相对有效:①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②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有效并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③约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笔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一审法院是否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要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15日的举证期限,否则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一审简易程序可以不受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非程序违法。 【最新|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5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因此,管辖权异议不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适用举证期限中止:(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日起举证期限中止;(2)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举证期限恢复计算。 【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5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如果最终裁定移送管辖而非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则新受理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