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存在最长期限限制?
解读:(1)《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2)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限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诉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解读:(1)《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2)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限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诉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解读:(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明显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为不可诉(性质上属于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解读: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当时法律未特别授权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解读:政府机构的撤销或合并以及因此而作出的人员分流等决定均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读:(1)保理合同并非是简单的债权转让,其实质是一种融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基于保理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基础合同是保理合同;(2)保理商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并非基于基础合同而是基于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及回执等文件,基础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并不能约束保理商,各方当事人均应受保理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约束。
解读:票据权利纠纷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管辖范围。
解读:与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和对破产清算结果产生影响的案件均属于《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则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解读:债权转让虽包含以房抵债内容但实际系因应收账款受让清偿引发合同纠纷而非基于不动产权利确认而形成物权纠纷,不受不动产管辖约束。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效力问题并未对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形作出例外规定,主张合同部分转让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没有依据;(2)部分债权转让其中协议管辖条款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解读:(1)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均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该约定分别指向不同的管辖法院,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虽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存在牵连,但二者不存在主从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无法根据管辖协议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故不适用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保理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基础交易关系以及债权转为关系构成完整的保理融资交易业务,形成一种新型融资法律关系,应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
解读:(1)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属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解读:(1)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属于主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担保合同和基础合同构成主从合同),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不适用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的规定,此时应当区分担保合同是否约定协议管辖:A.如果担保合同约定协议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确定管辖;B.如果担保合同未约定协议管辖,根据必要共同诉讼合并管辖规则,根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合同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
解读:租赁合同纠纷中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其他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解答: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可以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解析: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相对有效:①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②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有效并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③约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要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15日的举证期限,否则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一审简易程序可以不受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非程序违法。 【最新|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5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因此,管辖权异议不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适用举证期限中止:(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日起举证期限中止;(2)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举证期限恢复计算。 【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5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如果最终裁定移送管辖而非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则新受理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解读:在被告未主张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径行主动审查与争议实际联系地点的协议管辖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解读: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受生效判决影响属于单纯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性条件,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读:非法利益不能认定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解读:2006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法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
解读:(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纳税人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解读:行政协议约定免交税款但相对人已经交纳税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税条款,双方亦未签订其他先交后返的协议,对相对人要求返还税款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负责开发仅是作为缔约方对合同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实际履行施工合同中另行由其他施工单位具体施工,该行政协议不因此无效。
解读:承受行政协议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可以替代原行政协议相对人成为适格原告诉讼主体。
解读:因合理期待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期间而耽误起诉期限系因不能归责于起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所致的,被耽误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解读: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行政争议撤诉后,因有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