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庭宣判案件当事人能否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之规定,在当庭宣判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而不用审查其要求邮寄送达的理由是否正当。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之规定,在当庭宣判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而不用审查其要求邮寄送达的理由是否正当。
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解答:(1)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不发生自认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不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对自认者本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可以构成拟制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拟制自认)。
解读: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0.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从事了仓储、陆路运输等经营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管辖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存在一致则构成重复起诉;(2)当事人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所涉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不违反一直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解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32条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31条之规定,民法典第43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27条之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4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20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0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教育;(5)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4条之规定,对于民法典第22条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于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2条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8条规定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77条之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造成损失,受害人请求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规定,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1)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2)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第523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之规定,被代理人依照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71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三种情形,不再要求以未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必要条件。
解读:(1)《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将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改为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可撤销格式条款。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之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解读: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确定,可以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相对人对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有关从权利对应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