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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村委会小组组长、出纳挪用剩余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关键词:刑法;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裁判要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土地补偿费定性的依据当从其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进行判断。如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仅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由于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75号(2012年7月27日)

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327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目无国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俞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620号 【提示】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虚假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他人名义购房,名义购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房地产权证、还贷银行卡等手段,取得第三人信任,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第三人购房款用以挥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是第三人,而非房屋实际持有人,否则会使刑事审判陷入困境。 【裁判规则】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对他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18年6月5日)   1、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6、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7、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8、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9、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0、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一:俸某某故意杀人案

【典型意义】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有的罪行极其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此类犯罪,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有力惩处犯罪分子,并通过案件审判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在本案中,被告人俸红飞仅因琐事竟持尖刀、铁锤分别将两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杀死,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俸红飞的罪行,依法核准其死刑,是完全正确的。

王某某等串通投标案

【问题提示】自然人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级差排基招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招投标并有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22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级差排基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633号(2008年12月3日,未上诉、未抗诉)

梁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共犯附带民事赔偿份额的划分

【裁判要旨】对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在判决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赔偿份额应一并予以明确划分。赔偿份额的确定,不能一概平均划分,而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为依据。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对被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被告人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5)新民刑初字第435号;二审:(2016)辽01刑终5号

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

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案号】案号:(2016)粤5103刑初449号;(2016)粤51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三刑初字第52号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新刑事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及其思考——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要点提示: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关于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经验和模式,创新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以程序法的形式对实体法的限制进行突破,“赔偿谅解”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正式登堂入室成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非监禁刑。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

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旨】   一、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没有虚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主动告发他人,仅是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以证人身份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做虚假证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认为构成伪证罪而非诬告陷害罪。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对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探析

【裁判要旨】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而仍然为之且追求或至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则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2014年1月26日)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裁判要旨】 一、对严重污染大气情况的认定,可以通过运用侦查实验,并结合人们的日常经验进行。 二、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当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至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适用第(十四)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将其认定为“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6日)

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八: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李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强奸犯罪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裁判要点】强奸案中,如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出于报复、灭口的动机,对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评判,而应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以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刑初字第19号(2013年4月28日)   复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复字第39号(2013年7月31日)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及证据规则适用

【裁判要点】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2013年11月15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2014年1月9日)

陈某某损害商业信誉案

永洲损害商业信誉案——虚假新闻报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刑初字第255号(2014年10月17日)

李某某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裁判要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可以综合以下案件事实进行判断:(1)公司是否存在投资经营项目或者项目是否开始实际运作、落实;(2)许诺的高额利润回报或分成来自于什么,是公司的实际盈利,还是客户投资款?分红方式、比例是否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所得,是否可持续;(3)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例如,虚构、夸大公司或项目的规模等;(4)行为人对前述问题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一般来说,经营公司或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或积极参与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或了解经营的实际状况,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参与人员,例如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不了解公司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只是按照前述人员的指示从事协助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领取固定工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0号(2013年5月16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2013年9月16日)

某某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单位犯罪中的异种数罪认定

【裁判要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二者犯罪构成不同,属于异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刑二初字第22号(2013年8月14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二终字第112号(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