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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合同诈骗案——交易型合同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界分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区分交易型合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交付标的物性质等方面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真实交易意图,隐瞒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以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为幌子,交付标的物不具有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或与约定的标的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犯罪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犯罪成本均应计人犯罪数额,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刑初字第23号(2013年4月18日)

兰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受贿案——会计凭证的认定及受贿与借贷的区分

【裁判要点】   1.账外资金的会计资料与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一个单位一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应当保存。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项目部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故意销毁账外资金的凭证、单据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3.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案件索引】   一审: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3)衡铁刑初字第10号(2013年8月6日)   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9号(2013年11月28日)

何某某等行贿案——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在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号】 一审:(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50号 二审:(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05号

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案号】(2016)粤5103刑初449号,(2016)粤51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王某某重婚案

【要点提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裁判摘要】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申请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裁判要旨】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而离婚并与他人结婚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石刑初字第00196号(2004年12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一中刑终字第00329号(2005年3月4日)

于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提示】律师被指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比较少见。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的亲属翻阅,导致部分证人出具虚假证明,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赖某某爆炸案

【裁判摘要】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爆炸为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爆炸为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而结果却危及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且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应当按照爆炸罪处理。

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要旨】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并不是法定的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并没有聘请其他的监理单位的,那么只有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该监督站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李某某组织卖淫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2004.04.30 【案件字号】(2004)宁刑终第122号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4)秦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终第122号 【裁判摘要】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男性从事同性交易,构成组织卖淫罪。 【解读】我们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为论述方便,以下简称此种卖淫行为为“同性卖淫”)。对“卖淫”做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的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主要理由是: (一)如上所述,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内涵作出过明确界定,均未曾明确限度“卖淫”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鉴此,认为“卖淫”也包括同性卖淫,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说,至少在形式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由种种原因,辞典,尤其是非专业性辞典对某一刑法用语的解释,往往与我们对刑法用语所作的规范解释不尽一致。有的甚至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 (三)我们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所要考察的因素。 (四)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现实语境,作出符合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第三人在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间积极撮合与介绍的行为如何定性—余某某等挪用公款案

【案号】一审案号:(2002)思刑一初字第16号;二审案号:(2002)云高刑终字第702号 【裁判要旨】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具备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公款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双方之间积极撮合,介绍并参与挪用公款的,也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潘某某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要点提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的,不构成帮助犯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刑初字第79号(2003年3月25日)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刑终字第197号(2003年5月19日)

孔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要点提示】看守所民警为其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串供提供便利,传递信息,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要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指的犯罪分子,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99号(2005年1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刑二终字第106号(2006年1月11日)

吴某某等私放在押人员案

【问题提示】被私放的在押人员脱管时间长短、是否按时返回监管场所,对于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有无影响? 【要点提示】被私放的在押人员脱管时间长短、是否按时返回监管场所,均不影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5)龙新刑初字第541号(2006年4月17日)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刑终字第124号(2006年10月30日)

安某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

【要点提示】铁路乘警对盗窃分子的盗窃犯罪予以包庇并收取赃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裁判要旨】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犯罪并收受赃款的,不构成包庇罪,而是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与他人共谋,由他人在其所执勤的区域盗窃并分赃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1]京铁刑初字第86—1号(2001年11月28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1]京铁刑终字第44—1号(2002年1月10日)

翁某某滥用职权被宣告无罪案

【要点提示】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刑初字第298号(2004年9月7日)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209号(2004年12月20日)

余某某滥用职权案

【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不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只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得以单位公款产生的收益填补。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张某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问题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刑法》上的“单位”?国有单位内设机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要点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原位”。内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全体人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刑初字第706号(2007年6月2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314号(2007年11月15日)

某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问题提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应视为个人自首,还是单位自首? 【要点提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具有两重立体承性,故其犯罪行为中的量刑情节也具有两重功能。如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刑一初字第48号(2007年2月16日)(未上诉)

潘某某等受贿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许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83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抗字第17号(2004年11月5日)

黄某某收受银行借记卡构成受贿案

【要点提示】银行借记卡因其具有金融支付凭证之功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区别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是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收受具有金融支付凭证功能的银行借记卡,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应以被检举、揭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5]慈刑初字第726号(2005年8月25日)

王某受贿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点提示】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许诺行为。许诺行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号(2005年12月9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65号(2006年4月17日)

于某某受贿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受贿行为与投资获利行为的界限? 【要点提示】行为人向其曾给予过便利的公司投资,但不管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只收取高额回报,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受贿行为。 【裁判规则】 ①以投资的名义收取高额回报但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②纪检部门只是掌握被告人在银行有大量存款,经政策教育,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抗诉的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上一级检察院长达1年4个月后决定支持抗诉,主张抗诉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刑初字第156号(2004年5月17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刑二抗字第1号(2005年5月17日)

王某某受贿案

【问题提示】口头承诺收受钱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要点提示】口头承诺收受他人钱款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口头承诺收受行为产生的原因,送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该钱款归谁控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贿者有送钱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贿者有收受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都有相应的具体行为,双方行为的性质是权钱交易,即便行为人是口头承诺收受钱款,也应构成受贿罪。如果该钱款为受贿者所控制,则认定为受贿既遂。 【裁判规则】 ①国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并就收受财物作出具体安排,进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收受的解释是接受、收取; B.《刑法》中对受贿罪的表述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既包括收下他人送的财务,也包括对他人送的财物不拒收。 ②国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收取钱款,虽然该款项在案发时尚未到账,但在事实上对该款项或其中部分款项具有支配权,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A.对贿赂财物的控制是判断构成受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B.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应以受贿者对财物的控制为准,而不应以行贿者对财物的丧失为准。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刑初字第29号(2008年10月15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刑终字第428号(2008年12月3日)  

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问题提示】携带公款外出并使用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要点提示】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7)诏刑初字第188号(2008年1月8日)(未上诉、抗诉)

刘某某等挪用公款案

【问题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否定性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要点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人民法院(2005)南溪刑初字第9号(2005年4月26日)   复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刑复字第201号(20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