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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案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指导案例13号: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99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99号 【裁判要旨】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图片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企业宣传画册制作者的责任,行为人可以依据其与该制作者签订的合同另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指导案例77号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指导案例76号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5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12月26日)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 案例八: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2016年11月30日) 【目录】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裁判规则】房屋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刘××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指导案例62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3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指导案例64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6号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案号】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⒈ 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号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案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