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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民再字第101号

【案号】(2006)长民再字第101号 【提示】单位对司机酒后擅自驾驶单位车辆肇事应承担何种责任?

甲与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搭便车者因车主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其有权要求车主(施惠者)承担侵权责任。

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提示】肇事者无证驾驶致他人人身损害,交强险承保人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 《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财产损失”的理解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中的条款,同时结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来进行认定。按文义解释,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应是两个并列的概念,财产损失不应包括人身伤亡的损失。从法条之间的比较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中均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开列明,显然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对上述法条中所指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的理解,该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交强险在于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保障性救济的设立宗旨,《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文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财产损失不应做广义的解释,否则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该条的立法本意应是确保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故该条的“免责”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而是为了防范机动车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79号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7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上述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畴内免责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机动车的过错及责任大小。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在相关情形时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免责。因此,本案肇事车辆虽系犯罪所得及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交强险承包人保险公司仍应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定中民再终字第09号

【案号】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定中民再终字第09号 【提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证的承租人后,第三人无偿帮助承租人驾驶并因超速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于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其对承租人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

【问题提示】被抚养人在其父母离婚时,其父亲已一次性支付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在其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能否再向侵权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要点提示】被抚养人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过抚养费,在其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2009年10月16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2009年12月30日)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汉民初字第832号

【案号】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汉民初字第832号 【提示】对“亲吻权”不予救济 【裁判摘要】关于亲吻权:原告主张亲吻权是自然人享有与爱人亲吻时产生的一种性的愉悦,并由此而获得的一种美好的精神感受的权利,属人格权中细化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一切权利必有法律依据,任何一种人格权,不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都源于法律的确认,即权利法定。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无亲吻权之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被告认为“亲吻”是人体组织某种功能,法律上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已将其涵盖的抗辩,本院也不予支持。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系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均属物质性人格权。从医学上来看,健康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但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如将心理健康置于健康概念中,将会导致健康权的泛化,与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利益混淆。原告嘴唇裂伤,亲吻不能或变成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权利,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被告不是以故意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纯因过失而偶致原告唇裂,故本院对原告不能亲吻的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11号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11号 【裁判摘要】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睾丸损伤并导致其性功能障碍,且被上诉人尚未结婚生育,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和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原审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并无不当。

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再审抗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再审抗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黔高民商终字第26号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黔高民商终字第26号 【裁判要旨】保理法律关系中,保理融资和债权转让系属两种法律关系。就保理融资款的返还而言,债权转让具有以让与担保的形式担保债权的性质,但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系属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融资关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负的债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三终字第212号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三终字第212号 【提示】所有权保留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要旨】所有权保留约定系属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在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公示,亦不能作为第三人非善意的理由。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16号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16号 【提示】非典型担保权利人对担保物无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除非符合了其他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优先权的担保形式,否则非典型担保的权利人无权就担保物主张优先权。 【裁判摘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签订协议对债务人所有的房产设定借款抵押,但双方没有办理他项权证,而采取办理预售登记的方式作为抵押方式,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本案借款抵押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产生排他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要求对办理过预售房产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20号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20号 【提示】P2P借贷中担保人以附条件强制债权收购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涉案《委托担保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以附条件强制债权收购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担保,该条款既包含了债权转让又包含了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人按约向出借人支付借款人所欠的债务本息,其有权以债权人追偿或担保追偿的方式向借款人追索。 【裁判要旨】保证人以附条件强制债权收购方式在P2P借贷中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条款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陕民一终字第7号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陕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摘要】该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应为让与担保,但因该种非典型性担保形式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都未作规定,该约定违反了民法物权法定的原则,故《银鑫商务大厦等工程款项支付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让与担保无效。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协议书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一审判决认定《银鑫商务大厦等工程款项支付协议书》中第三条有关“抵押担保”和“若甲方不能按该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欠款,产权自行归属乙方所有,乙方进行出售或拍卖作为工程款”的约定未生效,其余条款有效,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且方元公司在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杨凌区公园路东段的“山普大厦”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1077号

【案号】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要旨】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看成债权。 【裁判摘要】本案原告李桂允与被告惠亚军、胡胜华虽然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约定:被告惠亚军、胡胜华在租赁期满付清租金并退还买房款后,原告李桂允无条件放弃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失效。该合同条款说明“房屋买卖”并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其双方之间进行的“房屋买卖”不是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即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获取该借款、收回借款本息才是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综上,原告李桂允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被告葛印明作为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4号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4号 【提示】典当权利人绝当后行使权利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行使典当权利,应依法善意行使,行使权利方式不当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