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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F(2017)晋05民终1611号

【案号】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F(2017)晋05民终1611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行使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06民终497号

【案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06民终497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2.87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类型,本案属于其中第(二)项:“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05民终577号

【案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05民终577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持土地承包合同向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本案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871号

【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871号 【提示】四荒地使用权证书登记人系独立权利人,配偶不是共同权利人,对使用权不享有权益份额。 【裁判要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裁判规则】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权利人依照登记的内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信赖荒山使用权证书及林权证上登记的承包方而受让“四荒”地经营权的,受让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宁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宁民初字第319号

【案号】宁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宁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要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新民市金五台子乡三台子村民委员会与方青山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民终9424号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749号

【案号】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既未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亦未经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56号

【案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56号 【裁判要旨】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丧失优先承包权。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况除外:(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涉案合同自签订至今已超过十年,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大涌村村委会也接收了租金,应视为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被上诉人称大涌村村委会收到的租金一直存放在村委会账户并没有分发给村民,村民对该合同是不知情的,从而导致村民无法行使优先承包权,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富上佳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大涌村村委会也承认收到上述租金,村委会是否将租金分发给村民是大涌村村委会内部的事情,不能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且富上佳公司无义务对此进行核查。基于上述事实,应推定大涌村村民对《土地承包合同》是知情的,自合同签订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大涌村村民均未对涉案土地主张优先承包权,视为丧失优先承包权。综上,大涌村村委会与富上佳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大涌村村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承包权,视为放弃权利,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长达十年,应认定《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12号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12号 【裁判要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法定的优先承包权,基于原承包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无法对抗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法定优先承包权。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4民终587号

【案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4民终587号 【裁判要旨】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而继续经营管理,形成不定期承包关系,双方应参照此前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再197号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再197号 【裁判要旨】诉争土地原系荒地,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未能提供初始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据此认定吴宪良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吉林省长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四初字第122号

【案号】吉林省长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四初字第12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办理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抵押权已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38号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属于荒山、荒地、荒沟、荒滩才能用于抵押,双方当事人一、二审所举证据,都不能证明用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合同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以此认定该约定无效并无不当。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6民终1056号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6民终1056号 【裁判要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可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的出现,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即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农户在不变动承包权的情况下,可以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8民终1800号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8民终1800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规定,涉案争议土地的流转不影响原承包关系,即承包方对涉案争议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522民初4363号

【案号】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522民初4363号 【裁判摘要】为防范土地出租者任意解除合同或随意涨价,不致给承租者为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而在土地上的前期投入造成极大损失,国家在原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基础上规定了三权分置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集约化经营者。在此基础上,出租土地的农户不得任意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2801民初835号

【案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2801民初835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中,原告之夫龙克凤与被告许清宝在《建房契约》中所转让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亦即,《建房契约》所涉及的转让土地的内容效力待定。在发包方对该土地转让尚未作出是否同意转让之前,原告无权对该土地进行耕种。

福建南平中院裁定陈绍良诉李荣仔恢复原状纠纷案

福建南平中院裁定陈绍良诉李荣仔恢复原状纠纷案——农村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案号】(2013)武民初字第57号,(2013)南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要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523民初1196号

【案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523民初1196号 【裁判要旨】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13民终180号

【案号】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13民终180号 【裁判要旨】本案林地承包流转关系合法有效,故黄宏云依法享有林地经营权,对其转包取得的山场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3民终864号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3民终86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三龙村12户村民与三龙村委会签订的牧厂占地合同书,系12户村民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其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三龙村村委会。这些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一审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一孙子谦出庭作证证实该合同并未解除,上诉人主张三龙村村委已经不是该合同的主体,但其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三龙村村委与12户村民签名的牧厂占地合同书合法有效,且尚处于履行过程中。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0)枝民初字第323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二终字第00480号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特定物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互换等继受方式取得,但并非通过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仅具有证据效力,并不具有设权效力。所以,在互换事实得以确认的情况下,村民不能仅以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0)枝民初字第323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二终字第00480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01民终1242号

【案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01民终124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虽然本协议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但受让方非农业户口,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6民再12号

【案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6民再12号 【裁判要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才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8号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据该法律规定,甄淑环承包的土地与李会芳承包的土地互换仅需要向发包方太平村委会备案,并未要求发包方太平村委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甄淑环与李会芳互换土地虽未经太平村委会备案,但并不导致双方互换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