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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24827 次 标签: 劳动合同精解 劳动合同法 云讼专题 劳动争议精解 劳动精解 劳动合同法精解

文章摘要:

【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文章摘要2:

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目录

一、劳动关系 回目录

二、劳动争议受理 回目录

三、劳动合同 回目录

劳动争议解释(三)专题解读 回目录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待岗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A.劳动者在工作中违反用人单位依照管理权所作出的规章制度或者工作指示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作出处理,但是处理劳动者必须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

B.待岗系国家在某个历史时期针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富余职工实行的安置形式,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②高于法定预告期的离职预告期约定应属有效: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该约定并未违反规定,亦属有效。 

A.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的30日预告期是下限,是赋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处分权利; 

B.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的约定应属有效; 

C.公司在预告期满之日通知劳动者不用来上班,其性质是通知劳动者预告期届满,并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③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然终结,但劳动者病假期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仍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原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废止】【废止】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废止】【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劳动法规汇总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55、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5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57、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子支持。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条命令禁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本案并未直接判决担保合同无效,而是裁定驳回起诉。

·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裁判摘要】工程承包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工伤风险转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4期】

【裁判要旨】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了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裁判摘要】为本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了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单位拒不给付被保险职工应享受的保险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江苏盐城中院判决沈贵红诉浩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裁判要旨】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3期】

【裁判摘要】劳动者在生理上确实存在缺少右肾的缺陷,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采纳。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摘要】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王丁来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里山矿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为劳动者颁发特种作业证、胸卡、安全工作资格证等,且劳动者在该单位从事劳动,该单位是否一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张晓芬等诉宁波锋达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挂靠人又将车辆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的,实际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审判要旨】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江西省景德镇市跃进瓷厂与景德镇市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转移行政法上责任的民事约定的效力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以民事约定转移行政法上的责任,应当认定该约定对外不具有转移行政法上责任的效力,但该约定除去转移行政法上责任的效力后,在当事人之间仍具有民法上的约束力。但如果除去转移行政法上责任的效力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或者已无实际履行内容的,应当从整体上认定为无效。

·上诉人陈建新与被上诉人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通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周传敏、陈晰、李道敏、戴建勋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金远航运有限公司(jinyuanshippingco)与王美金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其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应为境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受单位派遣至外国法人处劳动,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该外国法人不能要求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的处理——重庆三中院判决明龙货运公司诉杨林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的,法院判决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对劳动争议事实进行全面审理。

·韩咏梅诉陕西省建材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朱先吾与宜春创新科技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职工劳动债权的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  

【要点提示】职工劳动债权豁免申报,其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劳动者兼职获得的劳动债权不应被管理人核销为零;劳动者若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董事、理事,其劳动债权不应按照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永明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裁判摘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张某诉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劳动争议案——生育医疗费用的界定及未婚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裁判要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易致生育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竞合。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不宜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可享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及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香港蒙西玛莫赛陶瓷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与陈美芳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是否意味着同意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

【提示】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视为同意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

【裁判要点】产前假的申请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方可生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不置可否,但又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意味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请假申请。

·赛夫华兰德(厦门)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诉张波劳动争议纠纷案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否作为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

【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为: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定后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即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

2.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应从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劳动者违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规章制度本身的内容、员工的违规行为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邓丽春诉南宁华侨投资区华侨中学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要旨】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由于劳动合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其解除程序与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样,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刘洪波与吉林省广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电物业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刘洪波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自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刘洪波持有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即可证明其与广电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刘洪波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情形,且刘洪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审判决对刘洪波要求广电物业公司补偿其工资收入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浙江贝德泵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德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次要举证证明已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本案中,刘国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及其存在损害的事实。故原审法院以缺乏依据为由对刘国华要求贝德公司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乔建林与深圳麦博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请求开具离职证明的事项应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原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常山县供电局与徐立君核准退休决定纠纷上诉案

——女职工行使退休年龄选择权的条件

【裁判要旨】电力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视为契约性规范,非属法律范畴,法院可将其作为事实在判决理由中引用或适当进行评述。女职工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满5年,即可选择按女工人50周岁或女干部55周岁退休,与其职务或职称状况不必然相关。

·邱丽红与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判要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魏丽娜诉楼氏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企业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当结合企业搬迁的距离、企业搬迁有无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等便利措施、企业有无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如企业已经实际采取为劳动者提供班车、提高交通补贴、调整上下班时间等举措以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影响,该搬迁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2018)津01民终6045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上诉人未完成车间整改。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裁判摘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主体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解读】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应当依法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王某某、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再11号

【裁判摘要】关于魏桥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王某某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章某诉某机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案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号】(2019)苏0682民初5925号;(2019)苏06民终4524号

【裁判要旨】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职业碰瓷员工因其本身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存在获得不法利益的恶意,公司不应支付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二倍工资。

·2021年度合肥法院典型案例——梁某等诉某包装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要旨】员工猝死前总加班公司承担20%责任。

·顾某某、鞍山市北辰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3549号

【裁判摘要1】顾××于1994年即在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后转到北辰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一审认定顾××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鞍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北辰公司向顾××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超出一倍部分应适用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裁判摘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行政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终7804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生日的第二天而非出生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规定,被上诉人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被上诉人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被上诉人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上诉人关于职工退休时结束工作的具体时间及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亦未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和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裁判要点】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0337号

【裁判摘要】次月发放上月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亦联公司、浩煌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亦联公司、浩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方每月2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许××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工资最迟发放日不得迟于次月22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无效条款,亦联公司在2019年2月23日仍未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亦联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亦联公司一直按此约定履行,许××从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约定和实际履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的约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认定双方的上述约定无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亦联公司在每月25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在2019年2月24日收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于2019年2月28日发放了劳动者1月工资,并且按日计算发放了2月23日前的工资,故亦联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许××诉请亦联公司、浩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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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笔记】什么是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先行裁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672
[3].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103
[4].  【笔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104
[5].  【笔记】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否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连续工作时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105
[6].  【笔记】劳动者违法辞职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106
[7].  【笔记】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79
[8].  【笔记】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转化为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80
[9].  【笔记】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方工资期限是否受11个月限制?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81
[10].  【笔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不确定性收入在内?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83
[11].  【笔记】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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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笔记】用人单位将业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认定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117
[4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217
[41].  【笔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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